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寧都縣欣美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7民終39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材天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都縣欣美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欣美公司)、原審被告贛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贛州城投公司)、原審被告陜西省三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陜西三和公司)、原審被告九江市通乾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下稱九江通乾公司)、原審被告芮東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贛0791民初3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理,上訴人中材天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華恩、商正群,被上訴人欣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家亮,原審被告陜西三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忠杰參加了本院組織的網絡調查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中材天河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贛0791民初303號民事判決,并改判駁回原審原告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中材天河公司與欣美公司無買賣合同關系,不是付款主體,無支付貨款義務。中材天河公司僅是投資人,并不是建設施工單位,陜西三和公司為本案的總包方,2018年7月28日,陜西三和公司向贛州城投公司出具的《承諾函》進一步證明了陜西三和公司為涉案項目的施工方。2018年6月15日,中材天河公司通過下屬全資子公司向陜西三和公司支付了1500萬元工程款這一客觀事實,更可以直接證明陜西三和公司是施工方。滄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9)滄仲裁獻字第0038號中認定了芮東云、周昊等人為陜西三和公司的員工,并確認了陜西三和公司在工程中總承包方的身份,該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陜西三和公司已經履行了該裁決書確定的義務,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芮東云、周昊等人是上訴人的員工是錯誤的,芮東云、周昊等人在結算單、出庫單的簽字不能代表中材天河公司,與中材天河公司無關。2.現有證據可以證實中材天河公司已經向陜西三和公司支付高額工程款等款項,一審判決造成中材天河公司重復付款,而判決直接認定中材天河公司為買賣合同相對方,未確認與陜西三和公司之間的關系,造成中材天河公司在重復付款后無法在與陜西三和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抵減工程款,無法向陜西三和公司主張權利,侵害了中材天河公司的權利。3.欣美公司提供的證據中表明載明采購單位“陜西省三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所舉證據屬于欣美公司自認范圍。證據的簽名僅證實存在買賣的事實,不能證明購買方為中材天河公司。工資發放表僅是發放款項的憑證,該表不能明確本案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關系的法律關系。4.欣美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補充協議》能夠準確的證明是陜西三和公司與欣美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對付款期限和結算,利息由九江通乾公司承擔進行了明確約定,明顯可以看出買賣合同關系和付款責任的主體,與中材天河公司無關。5.欣美公司提供的結算單不是原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一審法院對結算單的認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錯誤,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欣美公司答辯稱:1.欣美公司與中材天河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法院據以判決要求中材天河公司支付鋼材款及利息判決正確。本案一審中,欣美公司提交的《鋼材結算單》上有芮東云、周昊、許全國、曾先國、江浩等人的簽名,上述人員系中材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員,結合一審中欣美公司提交的《約談紀要》以及中材天河公司一審提交的《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可以一一對應。而且芮東云本人應訴也認可其代表中材天河公司進行簽字采購,系代表中材天河公司的履職行為。2.中材天河公司上訴理由所稱其并非案涉項目的實際施工單位,此并非事實。中材天河公司實際施工時間的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16日,與欣美公司提供的采購單相結合,其采購時間剛好發生在采購期內,中材天河公司系本案施工承包企業。3.根據現有證據,只能證明陜西三和公司與中材天河公司之間成立了聯合體,雙方簽署的合同只能對其內部發生效力。在本案采購合同發生期間也是中材天河公司具體負責具體施工,對外公示都是以中材天河公司的名義,完全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陜西三和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陜西三和公司并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陜西三和公司從未與欣美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陜西三和公司對此也不知情,該筆貨款與陜西三和公司無關。中材天河公司是案涉項目的投資人和實際承建人,欣美公司提交的《材料清單》《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等證據材料中蓋章的均為中材天河公司,證明本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是中材天河公司和欣美公司,與陜西三和公司無關。2.案涉項目因中太集團退出后,該項目仍由中材天河公司進行投資承建,而中材天河公司因沒有施工資質,借用陜西三和公司資質,于2018年5月23日與陜西三和公司、贛州城投公司三方僅簽訂工程施工意向書即《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范前方項目(K22地塊)BT模式后續投資建設合同》也是無效合同;陜西三和公司從未實際參與項目實施,更不可能與欣美公司發生鋼材買賣合同關系,陜西三和公司對此無需承擔付款責任。3.中材天河公司是該項目的實際建設施工人,實際使用欣美公司鋼材的也是中材天河公司,因此作為合同相對方的中材天河公司應當承擔貨款的付款責任。4.中材天河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的事實與理由和案涉相關人員,在案涉項目中發生的其他幾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即中材天河公司與贛州粵鑫混凝土公司、芮東云等人的買賣合同,中材天河公司與贛州景盛基礎公司、芮東云等人的買賣合同糾紛的判決書中,均作了事實上查明和認定。
原審被告芮東云答辯稱:芮東云系中材天河公司的項目部人員,其簽字行為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對案涉款項不承擔付款責任,并非本案適格被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原審被告贛州城投公司與九江通乾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欣美公司向一審法院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贛州城投公司、中材天河公司立即向欣美公司支付拖欠的鋼材材料款共計2889278元;2.判令贛州城投公司、中材天河公司向欣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05861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4.75%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按照年利率7.125%,從2018年8月16日計算至2019年8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7.125%計算至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BT模式)K22地塊投資建設項目原由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集團公司”)承建,后因中太集團公司資金出現問題,導致繼續施工存在障礙,在項目停工近九個月后,2017年5月18日中太集團公司邀請中材天河公司組成聯合體承建該項目,中材天河公司、中太集團公司與贛州城投公司簽訂了《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第四標段K22地塊投資建設三方協議》,中材天河公司正式開始參與本項目的投資建設,2018年2月2日,中太集團公司要求退出本項目建設,2018年4月20日,中太集團公司與中材天河公司簽訂了《移交協議》,約定由中材天河公司全面接受K22項目所有產值(約3112萬元),并償還移交協議中的3860萬元的債務。因中材天河公司沒有施工資質,于2018年5月23日借用陜西三和公司的資質進行施工。中材天河公司施工至2018年8月16日,贛州城投公司啟動該地塊清退程序。2019年6月17日中材天河公司向贛州城投公司提出《關于退出贛州市章江新區返遷房項目K22地塊的訴求報告》,申請退出該項目。因中材天河公司沒有足額交清履約保證金,故贛州城投公司與中材天河公司未訂立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材天河公司退出該項目后,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贛州城投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22日欣美公司向案涉項目銷售螺紋鋼373.867噸,總金額1575142.46元,有2018年7月1日由驗收人周昊、財務許全國及芮東云簽字確認的《鋼材結算單》復印件為證;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2日欣美公司向案涉項目銷售鋼材271.405噸,總金額1217327元,有2018年8月4日由需方周昊、許全國、芮東云、曾先國簽字確認的《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第四標段K22地塊項目部鋼材材料結算單》為證;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6日原告向案涉項目銷售鋼材214.328噸,總金額1022820元,有2018年8月16日由需方周昊、許全國簽字確認的《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第四標段K22地塊項目部鋼材材料結算單》為證。上述三份鋼材結算單,欣美公司共向案涉項目銷售鋼材859.60噸,金額共計3689278.06元。另查明,2018年7月16日芮東云、江浩在2018年7月1日的《鋼材結算單》(系復印件)上簽署“此款在鄧新生提供K22項目約壹佰噸鋼材后次日先行支付捌拾萬款在2018年9月前支付清”,同日江浩向欣美公司支付了鋼材款800000元。經查,在上述三份鋼材結算單上簽字的周昊、許全國、芮東云、曾先國、江浩均為中材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員,有中材天河公司填報的《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第四標段)K22地塊農民工工資發放表》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贛州城投公司系案涉項目的發包方,自2018年4月20日中太集團公司退出案涉項目后移交給中材天河公司承建該項目,中材天河公司系案涉項目的承建商。欣美公司向案涉項目提供了鋼材,但未簽訂書面的鋼材買賣合同,故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欣美公司與誰成立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欣美公司于2018年5月、7月、8月向案涉項目提供了鋼材,鋼材已經實際用于了案涉工地上,中材天河公司系案涉項目的承建商,根據中材天河公司填報的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可以證實在鋼材結算單上簽字的許全國、周昊、芮東云、江浩均是中材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員,因此許全國、周昊、芮東云、江浩在《鋼材結算單》上簽字確認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欣美公司有理由相信許全國、周昊、芮東云、江浩的行為系代表公司行為,故本案可以認定與欣美公司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的合同當事人為中材天河公司,中材天河公司應向欣美公司支付貨款。對中材天河公司辯稱許全國、周昊、芮東云、江浩不是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但根據中材天河公司填報的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可以證實該四人系中材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員,故對中材天河公司的該項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中材天河公司辯稱要求陜西三和公司及九江通乾公司承擔本案的付款責任,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陜西三和公司、九江通乾公司系本案合同當事人,陜西三和公司及九江通乾公司并未在鋼材結算單上、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也未向欣美公司支付過貨款,故中材天河公司要求陜西三和公司及九江通乾公司承擔本案的付款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中材天河公司要求芮東云承擔付款責任,芮東云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可以證實芮東云系中材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員,故本案的付款責任應由芮東云所在的中材天河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對陜西三和公司的該項辯稱,一審法院亦不予采信。對欣美公司要求贛州城投公司支付貨款,贛州城投公司是案涉項目的發包方,從未向欣美公司購買過鋼材,贛州城投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被告辯稱欣美公司提交的一份鋼材結算單為復印件,但欣美公司庭審后又補交了出庫單,出庫單與鋼材結算單可以相互印證,故一審法院對鋼材結算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欣美公司與中材天河公司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本案應由中材天河公司向欣美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對欣美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鋼材材料款2889278元,有欣美公司提交的三份鋼材結算單為證,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欣美公司要求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將欣美公司主張的參照罰息年利率7.125%調整為從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九江通乾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中材天河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欣美公司支付拖欠的鋼材款28892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從2018年10月1日起,以鋼材款288927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欣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56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6561元,由中材天河公司承擔。
二審審理中,上訴人中材天河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證據一、滄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9)滄仲裁獻字第0038號,證明芮東云、周昊為被上訴人陜西三和的員工。證據二、《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四標K22地塊投資建設聯合體協議》,證明上訴人只負責涉案項目的投融資、移交及回購工作,被上訴人陜西三和為施工總承包方。證據三、工程暫停令案涉工程監理單位的文件可證明陜西三和公司系項目施工單位。證據四、陜西三和公司《承諾函》,證明陜西三和公司自身確認其系案涉工程施工單位。證據五、關于要求限期解決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BT建設)第四標段k22地塊工程前期債務的函,證明案涉項目建設方(業主單位)贛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上訴人致函,要求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施工單位欠付農民工工資問題,函中所涉金額與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K22地塊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匯總金額一致,證明《K22地塊農民工工資發放表》中所記載的芮東云、周昊、等人員系施工方人員而非上訴人職工。該等人員在鋼材結算單、出庫單等文件上的簽字行為不是上訴人職工的職務行為。證據六、九江市通乾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承諾函》,證明聲稱參與本項目施工的九江市通乾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拖欠人工工資引發社會維穩問題,其出具《承諾函》要求上訴人解決欠付農民工工資問題,該《承諾函》中所涉欠款金額與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K22地塊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匯總金額一致,再次印證芮東云、周昊等人系施工方人員而非上訴人的職工。證據七、銀行轉賬憑證2018年6月15日,上訴人通過為涉案項目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江西貢江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陜西三和支付1500萬元工程款,證明了被上訴人陜西三和為施工方。
欣美公司質證認為該七組不屬于新證據,也不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屬于無效證據。對證據一三性均有異議,不能證明芮東云、周昊是陜西三和公司員工,另外芮東云在一審中也認可其作為上訴人的員工履行職務行為,因此可以采信二人是上訴人員工;證據二不能證明陜西三和公司為涉案實際施工單位;證據三證明內容僅僅是監理公司要求陜西三和公司暫停施工,從內容上看上面載明了施工單位和責任主體變更;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即使本案中陜西三和公司有進行施工,但施工并不意味本案采購主體就一定是陜西三和公司;證據五、六、七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
陜西三和公司質證認為證據一、二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質證意見與一審質證意見一致;證據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陜西三和公司從未收到該證據。這組證據在中院另案中已經提交,與該案質證意見一致;證據四、五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證據六與陜西三和公司無關,不發表意見;證據七真實性無異議,該組證據1500萬元專款系基于掛靠關系,中材天河公司要求通過走賬按照其指示轉回,與本案無關。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二審審理中,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另查明:一、2018年5月10日,甲方中材天河公司與乙方陜西三和公司簽訂《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四標K22地塊投資建設聯合體協議》,約定甲方為聯合體牽頭人,乙方為聯合體組員,甲方負責本項目的投融資管理、移交及回購,乙方負責本項目的施工總承包。甲方主要職責及權利:1.負責本項目出資及項目資金籌措,并確保按時足額支付施工合同款項;2.參加與業主的合同談判參與合同簽訂;3.負責監督輔助乙方簽訂相關對外合同;4.本項目所約定的所有后期投資收益歸甲方所有;5.收取按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的讓渡利潤作為本項目的投資收益補貼。乙方的主要職責及權利:1.負責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總承包管理;2.負責與甲方共同組建項目部,做好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對外簽訂相關材料采購,勞務、設備租賃等相關施工合同必須報甲方備案后簽訂;3.委派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資料員等必要的管理人員常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資料進行監督管理,相關費用由項目部承擔;4.負責協助甲方完成項目移交及回購事項。該協議中,乙方加蓋了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簽名。二、陜西三和公司由于其施工許可證未辦妥等原因,最終并未與業主代表贛州城投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三、案涉項目同時期的商品混凝土貨款糾紛,由案外人贛州市粵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的訴訟,由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贛0791民初1126號民事判決,判決由中材天河公司支付貨款。中材天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11月30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贛07民終431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涉項目同時期的另一起商品混凝土貨款糾紛,由案外人贛州景盛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訴訟,由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贛0702民初7229號民事判決,判決中材天河公司支付貨款。該案尚在本院二審審理中。
本院認為:案涉K22地塊的建設項目是一種BT類型的項目,先是由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太集團)承包建設管理。之后,引入投資方中材天河公司,由中材天河公司與中太集團組成聯合體繼續投資進行BT建設,并獲得業主代表贛州城投公司的認可。為此,三方于2017年5月18日簽訂了三方協議。該三方協議明確接受回購款的唯一賬戶變更為中材天河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的尾號為228268的賬戶,并明確其他條件按原BT合同及補充協議。后中太集團經贛州城投公司和中材天河公司同意退出該BT項目,并由中太集團與中材天河公司辦理了移交手續,中材天河公司全面接受了中太集團K22地塊項目所有產值約3112萬元,并承繼3860萬元的債務。再之后,該BT項目引入陜西三和公司,由中材天河公司和陜西三和公司組成聯合體,雙方并于2018年5月10日簽訂了《K22地塊投資建設聯合體協議》,并經贛州城投公司同意。2018年5月23日,贛州城投公司與后續投資商中材天河公司、陜西三和公司就K22地塊后續項目簽訂投資建設合同,約定后續投資商在贛州市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三證合一”法人營業執照的子公司為江西貢江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后續投資商授權江西貢江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相關納稅事項的主體,江西貢江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基本賬戶為接收合同價款的賬戶等。再之后,由于中材天河公司本項目未能獲得集團審批等原因,項目管理跟不上,建設進度無法按期完成,被贛州城投公司從本項目中清退,中材天河公司也同意清算,并于2018年8月16日委托何春、董鑫辦理清算事宜。而陜西三和公司也由于其施工許可證未辦妥等原因,最終并未與業主代表贛州城投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中材天河公司該項目清退時的《剩余債務欠款(自身施工部分)匯總表》,本案債務即欣美公司的鋼材款就是發生在中材天河公司進行投資建設期間。中材天河公司退場后,該K22地塊的BT項目由江西中煤公司接盤。根據中材天河公司在給贛州城投公司的訴求報告,中材天河公司退場前,其完成產值約5509萬元(工程量核對四方簽字已完成)。而根據2019年12月31日江西中煤公司給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的回復函,江西中煤公司在接受該項目時已經繳納了5000萬元的接盤資金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650元,由上訴人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鄭小兵
審判員陳玨琦
審判員陳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王越穎
代理書記員胡子儀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