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與江蘇奧丹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181執3980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奧丹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20)蘇1181民初4674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價款82442.62元,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本案的執行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查,2020年11月2日,申請執行人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在立案時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經本院傳票傳喚,被執行人未到庭履行義務,也未申報財產。
2020年11月3日,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及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2021年3月8日,本院進行第二次網絡查詢,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由于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同時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20年11月3日,本院依法通過不動產查詢、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房地產登記信息。
2021年3月9日,本院將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權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及執行線索通知,申請執行人未提出異議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20)蘇1181民初4674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俊
審判員劉蔚彤
審判員馬俊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朱建峰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