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縣欣美建材有限公司與贛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791民初303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都縣欣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都欣美公司”)與被告贛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州城投公司”)、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材天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受理后,被告北京中材天河公司以陜西省三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三和公司”)為施工總承包單位,九江市通乾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通乾公司”)、芮東云為實際施工人,申請追加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為查清事實,依法追加陜西三和公司、九江通乾公司、芮東云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原告寧都欣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新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家亮、被告贛州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暉、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穎、陜西三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忠杰、芮東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艷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九江通乾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寧都欣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贛州城投公司、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鋼材材料款共計2889278元;2、判令被告贛州城投公司、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05861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4.75%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按照年利率7.125%,從2018年8月16日計算至2019年8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7.125%計算至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贛州城投公司承建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BT模式)K22地塊工程后將工程發包給被告北京中材天河公司。被告贛州城投公司、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先后向原告采購鋼材,原告與贛州城投公司、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分別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16日進行對賬結算,二被告工作人員均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經結算,二被告共欠原告鋼材款項合計3689278元。結算后經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原告支付80多萬元款項,剩余2889278元至今未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贛州城投公司辯稱,答辯人是本案所涉項目的發包單位,并未與原告簽訂過買賣合同,未實施過買賣行為,也未參與鋼材結算事宜,故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涉案項目最早為中太集團公司承包建設,后因中太資金出現問題繼續施工有礙,便邀請被告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組成聯合體繼續承建項目。后中太公司退出,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繼續承建涉案項目,但因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并無施工資質,便與被告陜西三和公司口頭約定作為聯合體共同施工,但未簽訂正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的履約保證金未落實到位致合同遲遲未簽,最終是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贛州城投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應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因此應結合結算單來確認貨款的支付主體,但結算單上的工作人員均非贛州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員,故贛州城投公司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北京中材天河公司辯稱,答辯人為案涉項目的投資方,既未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又未實施過實際買賣行為,故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且原告提供的鋼材結算單不是原件,供貨單位寫的是新余市喻盛工貿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同時結算單上未有北京中材天河公司人員簽字,故不能證實其為采購單位,亦不能證實與原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北京中材天河公司作為國有企業,財務支付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不可能由個人賬戶對外付款。
陜西三和公司辯稱,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也沒有支付貨款的義務。鋼材結算單中未有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字,但結算單中的已有簽名在其他類似案件中證實為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工作人員。涉案項目的發包人是贛州城投公司,但實際承包人是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涉案項目也是由北京中材天河公司與相關單位進行交接。中太集團公司退出項目后,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向陜西三和公司借用了施工資質并與贛州城投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但陜西三和公司僅是出借資質并沒有實施,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庭上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提交的兩份《委托支付》文件中陜西三和公司的印章是假的,系偽造證據。
芮東云辯稱,答辯人系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的項目部人員,其簽字行為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對案涉款項不承擔付款責任,并非本案適格被告。
九江通乾公司未作辯稱,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BT模式)K22地塊投資建設項目原由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集團公司”)承建,后因中太集團公司資金出現問題,導致繼續施工存在障礙,在項目停工近九個月后,2017年5月18日中太集團公司邀請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組成聯合體承建該項目,北京中材天河公司、中太集團公司與贛州城投公司簽訂了《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第四標段K22地塊投資建設三方協議》,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正式開始參與本項目的投資建設,2018年2月2日,中太集團公司要求退出本項目建設,2018年4月20日,中太集團公司與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簽訂了《移交協議》,約定由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全面接受K22項目所有產值(約3112萬元),并償還移交協議中的3860萬元的債務。因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沒有施工資質,于2018年5月23日借用被告陜西三和公司的資質進行施工。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施工至2018年8月16日,贛州城投公司啟動該地塊清退程序。2019年6月17日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向贛州城投公司提出《關于退出贛州市章江新區返遷房項目K22地塊的訴求報告》,申請退出該項目。因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沒有足額交清履約保證金,故贛州城投公司與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未訂立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北京中材天河公司退出該項目后,江西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贛州城投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22日原告寧都欣美公司向案涉項目銷售螺紋鋼373.867噸,總金額1575142.46元,有2018年7月1日由驗收人周昊、財務許全國及芮東云簽字確認的《鋼材結算單》復印件為證;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2日原告向案涉項目銷售鋼材271.405噸,總金額1217327元,有2018年8月4日由需方周昊、許全國、芮東云、曾先國簽字確認的《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第四標段K22地塊項目部鋼材材料結算單》為證;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6日原告向案涉項目銷售鋼材214.328噸,總金額1022820元,有2018年8月16日由需方周昊、許全國簽字確認的《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第四標段K22地塊項目部鋼材材料結算單》為證。上述三份鋼材結算單,原告共向案涉項目銷售鋼材859.60噸,金額共計3689278.06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8年7月1日由周昊、許全國、芮東云簽字確認的《鋼材結算單》復印件,庭審時被告芮東云對原告提交的該張《鋼材結算單》復印件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庭審后原告向本院補交了2018年5月12日的出庫單,數量為52.755噸;2018年5月21日的出庫憑證,數量為52.872噸;2018年5月16日的產品出庫憑證,數量為53.69噸;2018年5月15日的出庫憑證,數量為54.808噸;2018年5月15日的出庫憑證,數量為33.043噸,以上出庫憑證均由周昊簽字確認。經核對,上述出庫單的批號、規格、數量、重量與該份《鋼材結算單》復印件上的規格型號、數量、重量相一致,二者可以相互印證。
另查明,2018年7月16日芮東云、江浩在2018年7月1日的《鋼材結算單》(系復印件)上簽署“此款在鄧新生提供K22項目約壹佰噸鋼材后次日先行支付捌拾萬款在2018年9月前支付清”,同日江浩向原告支付了鋼材款800000元。經查,在上述三份鋼材結算單上簽字的周昊、許全國、芮東云、曾先國、江浩均為北京中材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員,有被告北京中材天河公司填報的《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第四標段)K22地塊農民工工資發放表》為證。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陳述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企業公示信息、鋼材結算單三份、出庫單五張、《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BT模式)K22地塊后續投資建設承建單位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法人約談紀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及剩余債務欠款匯總表》、授權委托書、《關于退出贛州市章江新區返遷房項目K22地塊的訴求報告》,被告北京中材天河公司提交的《贛州市章江新區農民返遷房項目四標K22地塊投資建設三方協議》和被告芮東云提交的《關于動用產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申請報告》、農民工工資發放表、收款證明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寧都縣欣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鋼材款28892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從2018年10月1日起,以鋼材款288927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56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6561元,由被告中材天河(北京)投資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小金
人民陪審員李國賢
人民陪審員潘付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鐘璐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