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鄂10民終180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代俊因與被上訴人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尚公司)、朱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1009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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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代俊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主要理由是:一、一審法院以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而認為有犯罪嫌疑并予以駁回原告起訴,屬事實認定錯誤。本案從訴訟主體以及涉及的法律關系與被上訴人中尚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公司公章被偽造均不同。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屬于民間經濟糾紛,原告起訴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審理本案不得限制原告的訴權并不得拒絕裁判。即使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但在民刑交叉案件處理程序上由原來的“絕對先民后刑”原則向“不同事實分案處理”原則發生轉變。
代俊向一審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37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2、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62730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被告朱敏與原告簽訂一份《購房協議》,合同約定:甲方朱敏將湘荊國際城7-2-1203號商品房出售給乙方代俊,房屋面積116.25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3200元,總價372000元;甲方在出售該套商品房后,不得再私自出售,不得再次提高價格;甲方負責乙方辦證事宜,辦證費用由乙方承擔。協議還對付款方式作了約定。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2017年被告朱敏告知原選定的7-2-1203號商品房已被銷售,需另選其他房屋,價格不變。2018年3月4日,原告選定了湘荊國際城16棟1單元2004號房屋,并與建設單位湖北湘荊興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荊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書,約定房屋面積為124.72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5875元,總價732730元。原告當日交納了1萬元定金。2018年3月5日,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購買協議”,內容為:“代俊在湘荊國際城購買16-1-2004號商品房一套,面積124.72,單價3200元/㎡,現交房款共計370000元,根據湖北湘荊新華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沖抵代俊購于湘荊國際城16-1-2004號商品房,并由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與湖北湘荊新華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款項沖抵該房款,并視為代俊全款購買此商品房,并于2018年4月30日前簽訂商品房購買正式合同,如有違約,本公司愿承擔法律責任。”此后,湘荊房地產公司通知原告交納房款,原告收到通知后多次要求被告方交款并協助辦理購房手續,但因被告方原因,原告未能與湘荊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沒有取得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房款并賠償損失,被告朱敏承諾于2018年12月1日前返還原告70萬元,但至今僅支付了5萬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故訴而至人民法院。
一審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經開庭審理,本院認為案件中有經濟犯罪嫌疑,也已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代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1127元,不予收取
判決結果
一、撤銷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1009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時中
審判員陶齊學
審判員謝成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程瀛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