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之嶺、浙江省直同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3民終5394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之嶺因與被上訴人浙江省直同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吳光可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港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3民初9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張之嶺于2020年12月8日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張之嶺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937元,減半收取計2968.5元,由張之嶺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偉達
審判員鄭文平
審判員黃百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潘曦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