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源點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3民終128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港公司)、上訴人河南源點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點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河南德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晨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20)豫0323民初27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董鵬獨任審理,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震、任雪瑞,源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嘯晨、董愛華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德晨公司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中港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源點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否認中港公司為二期施工主體,認定事實錯誤。《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新安啟源府項目灌注樁施工協議》,是三個相互關聯的合同,合同對啟源府項目一期、二期施工主體、施工內容、工程價款有明確約定。中港公司完成了一期全部施工及二期的部分施工。證人王某證實參與了一期全部施工,二期施工中途被趕出了工地。源點公司主張二期施工主體為韓新建及一審判決認定德晨公司及韓新建未到庭無法確定二期施工主體錯誤。二、一審法院未認定中港公司二期施工款項35萬元錯誤。根據合同約定二期工程總量為600根,二期總工程款項為140萬元。中港公司完成成品136根,半成品為:下籠未灌裝6根和已打樁未下籠9根,占二期工程量的25%,應為140萬元×25%=35萬元。源點公司消極舉證,中港公司提供的證據符合高度蓋然性標準,應予認定。三、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違反了邏輯學的矛盾律。
源點公司辯稱,答辯意見同上訴意見。
源點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中港公司的起訴。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中港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中港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源點公司作為發包方的《新安啟源府項目灌注樁施工協議》承包方為德晨公司,實際施工人為韓新建,與中港公司無關。源點公司雖然與中港公司簽訂了《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但因主體、價款等主要內容發生了實質性變更而終止履行。二、案涉樁基工程采用的施工方法為灌注樁,并非素土擠密樁,中港公司無權依據《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向源點公司主張權利。源點公司與實際施工人韓新建掛靠的中港公司簽訂《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后因案涉工程所在地地質較差,無法采用素土擠密樁方式,因此源點公司與韓新建簽訂《新安啟源府項目灌注樁施工協議》,韓新建已不再掛靠中港公司,而是代表德晨公司與源點公司簽訂了施工協議。案涉工程均采用灌注樁打樁方式,中港公司不是灌注樁協議當事人,且素土擠密樁施工合同也未履行,中港公司無權主張工程款。三、一審判決認定已付工程款數額錯誤,源點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向實際施工人韓新建支付工程款170萬元。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中包含實際施工人的人工勞務費用,源點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通過洛陽興建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建勞務公司)向韓新建支付的60萬元“啟源府項目人工費”及2019年11月1日通過興建勞務公司向韓新建及王懷欽支付的10萬元“新安縣啟源府項目人工費”均為案涉工程工程款。
中港公司辯稱,一、中港公司系本案適格原告。雙方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且中港公司實際履行了協議,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協議部分條款變更及施工方式的變更不影響協議效力,在協議未解除前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三、興建勞務公司付款與本案無關,中港公司收到工程款140萬元。
德晨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中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解除《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及《新安啟源府項目灌注樁施工協議》。2.依法判令源點公司向中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50000元。3.判令源點公司向中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暫計100元(以950000元為本金,利息自2020年6月28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計算)。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費等由源點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31日,韓新建代表中港公司(合同乙方)、王懷欽代表源點公司(合同甲方),雙方簽訂了《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柱、CFG樁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柱、CFG樁施工合同》中約定:由中港公司承包施工位于新安縣北京路與城北十六道交叉口東側的新安縣啟源府項目1#樓、2#樓、3#樓、5#樓、6#樓、8#樓、售樓部及地下車庫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承包方式為清包工(含施工所需的所有機械設備等),施工工期為樁基分期施工,工期以甲方要求為準,一期施工四棟(1#樓、2#樓、6#樓及售樓部),工期為40日歷天。合同約定了素土擠密樁及CFG混凝土灌注樁的具體施工內容和單價,工程量以實際有效樁長計算。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不支付預付款;乙方工程完工,經檢測合格后進行結算;結算時應扣除乙方借款,電費,罰款及乙方承諾優惠10萬元等費用后,付總工程款的90%,留10%質保金,待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全部結清(無息),支付工程款前,開具正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補充協議》中約定:因乙方中港公司需購買新型樁基設備資金不足,甲方源點公司同意分三次借款給乙方100萬元用于購買履帶式樁基JM26設備,并約定乙方不能改變借款用途,合同簽訂后乙方必須保證15天內新設備進場,100萬元借款于樁基工程結束后一次性從工程款中扣除,且在樁基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工程款,同時還約定乙方指定轉款銀行賬號為韓新建名下的農行賬戶。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2019年6月份,源點公司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分三次向中港公司指定的韓新建賬戶支付借款100萬元,中港公司購買樁基設備后開始進場施工。在一期工程尚未完成時,2019年9月16日,源點公司作為甲方又與德晨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一份《新安啟源府項目灌注樁施工協議》,合同約定由德晨公司承建位于洛陽市新安縣城北十六道、西臨北京路、南靠城北十六道的新安啟源府項目基礎鋼筋砼灌注樁工程,工程包括新安啟源府項目一期、二期施工藍圖范圍內(含塔吊基礎樁)等所有灌注樁基礎的成孔、鋼筋籠制作安裝、混凝土澆筑、基坑之內土方清運、配合覆蓋及開霧炮等。該合同第四條關于合同價款約定:依據設計院交付的樁基施工藍圖,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確認,本項目所有樁基施工全部由乙方負責施工,一次性包死價為340萬元,工程造價為固定價,本項目一期、二期施工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總造價,此造價為不含水電費、不含稅票的價格。該合同第五條關于付款方法約定:本工程一期總造價為200萬元,合同簽訂后甲方付一期第一次工程款140萬元(扣除原來借支的100萬元,本次實際支付工程款為40萬元);一期總工程量共完成590根后,付一期第二次工程款30萬元;一期工程結束,樁驗合格,付清一期剩余工程款30萬元。二期工程140萬元也是分三次付清。另查明:庭審中,中港公司、源點公司雙方均認可涉案一期工程于2019年11月已完工,且均認可一期工程價款為200萬元。中港公司自認源點公司已付一期工程款14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港公司與源點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簽訂《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柱、CFG樁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中港公司、源點公司在簽訂2019年5月31日的《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柱、CFG樁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后,源點公司依約支付了購買設備借款100萬元,中港公司也依約購買設備后進場開始施工一期工程,該兩份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依據合同的相對性,中港公司有權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庭審中中港公司、源點公司雙方均認可涉案一期工程已于2019年11月施工完畢,且均認可一期工程價款為200萬元,中港公司自認源點公司已支付一期工程款140萬元,源點公司辯稱向韓新建支付的65萬元也是工程款,該意見中港公司不予認可,源點公司提交的轉賬憑證顯示為人工費而非工程款,不足以證明系工程款,故源點公司的該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源點公司應向中港公司支付剩余一期工程款60萬元。中港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審法院判定以源點公司尚欠工程款60萬元為本金,按照中港公司起訴時2020年9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自中港公司起訴時計算至源點公司清償完畢之日止。關于中港公司訴求依法解除與源點公司之間簽訂的《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柱、CFG樁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包含一期、二期工程,源點公司在2019年9月16日又與德晨公司簽訂《新安啟源府項目灌注樁施工協議》,針對涉案工程進行重新約定,庭審中源點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并非由中港公司施工,綜合當事人當庭陳述,一審法院認為中港公司、源點公司之間簽訂的《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柱、CFG樁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故中港公司的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中港公司訴求源點公司支付二期工程款35萬元,一審法院認為,結合本案現有證據情況,在《新安啟源府項目灌注樁施工協議》中德晨公司及簽訂合同人韓新建均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下,無法確定涉案二期工程施工主體及工程款的權利人,中港公司舉證不足以證明其是二期工程施工方,亦不能證明主張的已完成工程款為35萬元,故中港公司的該部分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源點公司辯稱韓新建為涉案一期、二期工程實際施工人,因2020年5月時工程出現嚴重問題要求韓新建退場,并認為工程款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完畢的意見,與一審法院所認定源點公司應向中港公司支付的一期工程款不存在關聯性,故該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德晨公司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中港公司與源點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簽訂的《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柱、CFG樁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二、限源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港公司支付工程款6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6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8日起計算至源點公司清償完畢之日止);三、駁回中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50元(減半收取),由源點公司負擔4900元,中港公司負擔1750元。
本院二審期間,源點公司提交興建勞務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該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興建勞務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轉給韓新建的60萬元及2019年11月1日轉給韓新建的55000元系案涉工程工程款。中港公司質證稱,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與本案無關。經二審審理,《新安縣啟源府項目樁基素土擠密樁、CFG樁施工合同》第五3、3)約定中港公司收款信息為中港公司指定賬戶。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350元,由林州中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550元,河南源點置業有限公司負擔9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董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麻琳娜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