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與黔西南州白鈴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325民初1746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建新監理公司)與被告黔西南州白鈴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鈴公路投資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建新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善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鈴公路投資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慶建新監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3月20日簽訂的《公路工程委托監理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監理服務費2976250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后期配合核查、處理過程的費用40萬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3月20日,我公司與黔西南州白鈴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煤炭專用公路(巴鈴至挽瀾段)《公路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被告白鈴公路投資公司委托原告對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煤炭專用公路巴鈴至挽瀾段工程提供監理服務,約定工程總投資約9億元,監理服務期為24個月,監理服務費為13590000元。合同簽訂后,我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理義務。2012年底,由于被告公司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前述公路項目全面停工。期間,我公司在該工程巴鈴至挽瀾段已經履行監理服務合同共計9個月(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工程全面停工后,我公司仍然保留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并一直積極配合協助相關單位和部門對前述公路工程的核查等工作。按照監理合同約定,我公司已經完成9個月的工程監理服務,且停工原因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應當按照時間比例計算我公司在該段的監理服務費,具體為5096250元(即:13500000÷24×9),被告公司已支付212萬元監理服務費(具體支付金額以被告方的財務支付憑證為準),還應向我公司支付監理服務費2976250元和后期配合核查處理過程的費用40萬元。綜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由于被告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向該項目投入資金,導致該項目工程施工中途全面停止,工程項目被當地政府接收清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公路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及黔西南州交通局、黔西南州巴白公路依法處置領導小組請求協商處理,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處理,現只有訴至法院。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白鈴公路投資公司未提出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1、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煤炭專用公路(巴鈴至挽瀾段)公路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一份,擬證明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與原告就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煤炭專用公路(巴鈴至挽瀾段)工程監理事宜簽訂監理合同,委托原告為該工程提供監理服務,約定監理工期為24個月。監理服務為13590000元等事實。
2、光盤、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馬嶺至普安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文件、黔西南州白鈴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白鈴公路建設指揮文件、四川華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白鈴公路巴鈴至挽瀾段BLJ02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報告一份,擬證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監理合同義務的事實。
3、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馬嶺至普安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文件一份,擬證明巴白公路因被告原因停工后黔西南州成立專門工作組進行工程核查等善后處理工作,原告公司貴州分公司原負責人杜現均作為工作組成員參與相關工作。
4、消費清單一份,擬證明工程停工后原告為配合處理善后事宜等產生的費用為825585元。
5、巴白公路各標段兌付工程情況表一份,擬證明州核查組經核查后曾同意預付原告監理費300萬元的事實,該款項至今未支付。
6、工程監理費報告一份,擬證明原告曾于2014年11月4日向黔西南州政府、州交通局巴白公路核查組提供監理費報告的事實。
7、貴州省農村信用社支付業務來賬補充憑證、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記賬憑證各一份,擬證明被告共計向原告支付監理費等費用605萬元,其中因為巴鈴至挽瀾段支付監理費205萬元的事實。
被告白鈴公路投資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依法調取下列證據:送達情況說明一份,擬證明根據被告企業信息登記的辦公場所,本院工作人員到該地找不到被告辦公場所。原告無異議。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不能組織其對原告及本院調取的證據進行質證。經審查,原告提供的第1、2、3、5、6號證據以及本院調取的證據,來源合法,證明內容真實客觀,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提供的第4號證據系原告單方制作,并未得到業主單位及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馬嶺至普安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的確認,本院不予采信作證據使用。原告提供的第7號證據,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該證據不能證明證明原告已領取案涉監理費212萬元的事實。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查明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2年3月20日,原告重慶建新監理公司與被告白鈴公路投資公司簽訂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煤炭專用公路(巴鈴至挽瀾段)《公路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侗O理合同》約定,被告白鈴公路投資公司委托原告公司對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煤炭專用公路巴鈴至挽瀾段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工程總投資約9億元,監理服務期為24個月,監理服務費為13590000元。2012年底,由于被告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前述公路項目全面停工。2014年7月15日,黔西南州巴鈴至白層馬嶺至普安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下發州專路指[2014]3號文件《關于成立州××××工程核查組細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核查組工作方案的通知》),該通知對核查工作組的組成人員、工作內容及方法、時間要求以及工作要求作出規定。原告巴白公路駐監辦主任杜現均系工作組成員。該通知工作內容及方法中要求:1、在2013年11月至12月核查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重點核查已經實施的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且達到工程合格、滿足計量支付條件的工程數量;2、委托有資質的中介單位對2013年工程量中沒有進行核查過的隱蔽性工程數量及質量、隧道工程的而互諒(包括瓦斯隧道)、橋梁工程質量等進行檢測、鑒定;3、由各相關施工合同段自行做好橋梁、隧道等導線點和路線的恢復定線工作;4、各分項工作人員(包括監理單位、原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等現場工作人員)現場簽認核查、檢測、鑒定的有關資料;5、由各分項工作組整理本核查各施工合同段已經實施的工程數量及其合格且達到計量支付條件的工程量(包括隱蔽工程數量及相關質量檢測鑒定情況),交本工作組統一匯總后寫出專題報告報黔西南州依法處置巴白公路領導小組。原告至今未與被告白鈴公路投資公司對其應得的工程款、已經領取的工程款以及尚欠工程款進行結算,原告主張的工程款也未得到黔西南州依法處置巴白公路領導小組的確認?,F原告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重慶新建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黔西南州白玲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簽訂的《公路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二、駁回原告重慶新建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810元,公告費240元,由原告重慶新建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石成兵
人民陪審員閆洪麗
人民陪審員張志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朝梅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