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開發水泥有限公司與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張志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205民初79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開發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水泥公司”)與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總公司”)、張志春、劉愛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開發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認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2、判令三被告連帶向原告返還工程款510萬元、墊付材料款3638479.86元,直接損失賠償款150萬元,拆除涉案不合格建筑費用50萬元,共計10738479.9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被告張志春代表被告城建總公司與原告簽訂了《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事實是張志春騙取原告信任,借用了城建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和資質。原告已將工程款510萬元匯入劉愛萍個人帳戶。由于張志春借用城建總公司名義實際個人組織農民工進行施工,致使工程質量根本無法保證,多項技術指標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完工后無法使用,原告找到被告張志春、劉愛萍解決工程質量問題,其二人拒不承認涉案工程不符合建筑施工標準、主體質量不合格等問題,拒絕對工程進行修復。案涉工程是在原告原有水泥廠基礎上擴改建工程,如案涉工程完工后沒有質量問題,原告能夠正常使用生產,每年會給原告帶來數千萬元的利潤,現卻因質量問題致使涉案工程一直不能使用,原告公司的正常生產不得已停止,給原告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綜上,三被告非法借用和出借建筑資質,合同應為無效,三被告對給原告的損失均有過錯,并且均有主觀明知的惡意,被告應進行賠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唐山開發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6231元,退回原告唐山開發水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龐劍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楊玉妹
書記員賈金秋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