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昌縣自然資源局、曾玉仁6056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閩0721行審1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順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順昌縣自然資源局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其作出的順自然資執監罰[2020]4號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罰款決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順昌縣自然資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順自然資執監罰[20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拆除曾玉仁在非法占用145.62平方米土地上在建的兩層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并處罰款人民幣2912.4元。事實與理由:曾玉仁于2020年3月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占用位于順昌縣××鎮××坊村××號對面的集體土地145.62平方米建設建筑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違法占地行為。順昌縣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5月20日向曾玉仁依法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于2020年6月5日向曾玉仁依法送達順自然資執監罰[20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1年1月9日向曾玉仁依法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曾玉仁收到相關文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亦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附圖、現場證據照片、土地地類認定書、土地規劃認定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占用基本農田認定書、立案呈批表、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及送達回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準予強制執行順昌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順自然資執監罰[20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拆除曾玉仁在非法占用145.62平方米土地上在建的兩層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的強制行為由順昌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三、對曾玉仁違法占地行為的罰款人民幣2912.4元由順昌縣人民法院負責強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廖林雄
審判員歐陽
審判員張夏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朱倩云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