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江與張顯清、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822執6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四川省青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青川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責令被執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平昌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5100XXXXXXXXXX49_1賬戶內存款人民幣122380.00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趙學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馮勇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