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圖寶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03民初176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沙圖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寶科技公司)與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老人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圖寶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領、劉文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快樂老人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圖寶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4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庭審中,原告圖寶科技公司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被告快樂老人公司未答辯,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林祥于2017年12月23日完成了“中國城市百福系列作品”1至6,共34幅“福”字作品,并分6次進行了作品登記,取得了:黔作登字-2020-F-00068404、00068406、00069628、00069629、00069569、00068408號《作品登記證書》。該系列作品多次被媒體報道。2020年4月13日,案外人林祥與原告圖寶科技公司簽訂了《著作權許可授權書》。1、授權許可著作權權能范圍:授予被授權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行使授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包括以網絡使用為目的的作品銷售、轉授權或禁止他人在信息網絡傳播范圍內使用授權作品。2、授權許可方式:獨占性專有許可。被授權人基于獨占性專有許可獲得的著作權權利,有權以被授權人自己名義針對本授權許可簽署之后或本授權許可簽署之前已發生并持續至本授權許可簽署之后的侵犯授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采取法律措施維權,并有權獲得賠償。3、授權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在授權期限內已開始維權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證的案件,至授權期限屆滿之日仍未終結的,授權期限至案件終結。
2020年,原告圖寶科技公司發現被告快樂老人公司在微信公眾號“退休圈”(微信號×××an)上,所發表的《這位小伙寫的“福”字,已經紅遍大江南北!每個省份的都不一樣…》一文中使用了涉案美術作品34張,并經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可信時間戳認證。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6份、著作權許可授權書、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侵權公眾號文章截圖、可信時間戳取證錄像及相應的取證文件刻錄光盤、涉案美術作品媒體報道網頁截圖及相關新聞媒體報道截圖、設計委托合同及委托方支付被侵權作品授權費用的付款憑證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長沙圖寶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400元;
二、駁回原告長沙圖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原告長沙圖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45元,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負擔1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魏立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興娟
代理書記員謝雯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