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華億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常德眾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超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1002民初607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華億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常德眾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郴州華億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常德眾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貨款394154元,違約金32794元(違約金計算至2020年12月20日,后產生的違約金另計),合計426948元;2、判令被告常德眾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用12000元、訴訟財產保全保函費用900元;3、判令被告王文超對以上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常德眾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設“郴州北湖機場場道三標段”項目,向原告購買商品混凝土。雙方于2020年6月28日簽訂《郴州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單價為320元/方,付款方式為每月7日付清全部貨款,未按期支付貨款應按照欠款每日萬分之八支付違約金;因合同產生爭議由原告住所地管轄;違約方還應承擔律師費等實現債權費用;被告王文超對原告的貨款本金、利息、違約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二年。原告配送商品混凝土至項目施工工地,并根據送貨情況制作銷售結算單與被告進行對賬確認。經雙方確認,被告拖欠原告貨款394154元。因被告遲延支付貨款,原告按日萬分之八標準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已產生違約金32794元。被告常德眾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應承擔支付貨款、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違約責任,被告王文超應向原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此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郴州華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訴。
已收取案件受理費3949元,退還原告郴州華億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陳婷婷
書記員肖雋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