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廣鋒與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邢海鵬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003民初427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廣鋒訴被告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邢海鵬、趙三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廣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嬌、被告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禹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超、被告邢海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三民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廣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貨款共計19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5日,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強華公司)與被告簽訂合同協議書,項目名稱:許昌水泥河王子營閘除險加固工程,合同總價款390000元。合同簽訂后,河北強華公司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陸續支付貨款370500元,剩余貨款19500元,經多次追要不予支付。2020年9月6日,河北強華公司將上述債務轉讓給了原告,并履行了通知義務,但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上述貨款的義務,故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河南禹順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的涉案項目具體情況被告代理人不清楚,被告邢海鵬比較清楚。
被告邢海鵬辯稱,案涉項目當時是河北強華公司供應的閘門,屬于特殊設備,需要有一定的驗收程序,根據合同河北強華公司供應的閘門并未完成驗收;另外項目并未結算清楚,相關驗收資料及應當出具的票據等河北強華公司在驗收前并未盡到相應義務,導致被告河南禹順公司的項目至今未完成驗收。在安裝閘門進行驗收前,需要河北強華公司方到現場進行安裝調試,但是項目部人員多次給河北強華公司聯系,一直沒有人接洽處理,出于無奈,被告河南禹順公司又找其他專門安裝調試閘門的人員進行安裝調試,并為此支出了一些費用,故被告河南禹順公司并不欠河北強華公司的貨款。且被告邢海鵬作為公司員工,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被告邢海鵬作為個人不應當對本案糾紛承擔責任。另,原告方稱有一個債權轉讓,此債權轉讓不成立,因為被告方并不拖欠原告的費用。
趙三民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證據材料。
原告田廣鋒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身份信息。2、合同協議書一份,證明雙方的合同標的、權利、義務等約定內容。3、轉賬記錄兩張,證明經合同簽訂人之一邢海鵬賬戶轉入河北強華公司賬戶兩次貨款,共計370500元。4、河南省水利廳官網公布的關于本案工程的招標結果網絡公示,證明本案所涉工程的中標人為被告河南禹順公司,該公司是承包人之一。5、債權轉讓材料和郵寄信息回執,證明河北強華公司將合同所涉權利全部轉讓給了原告,并通知了三被告,三被告均已收到通知,原告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原告是合法債權人。6、驗收報告及工程使用照片,證明該驗收報告原件在三被告手中,但工程使用照片可相互證明,該工程已經于2019年9月27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開始蓄水,以滿足合同約定的履行條件,即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項19500元。
被告邢海鵬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國家標準水利水電工程鋼閘門制造、安裝及驗收規范,證明河北強華公司提供的閘門設備應當按照此規范進行專門的驗收,河北強華公司提供的驗收材料并非是按照國家規定對閘門設備的驗收。2、證人證言兩份,證明被告河南禹順公司在閘門設備調試期間聯系原告方,河北強華公司沒有及時接洽處理,是被告河南禹順公司找到二證人進行調試安裝,并為此支付費用。
經庭審質證,被告河南禹順公司代理人對項目情況不清楚,未發表相關質證意見。被告邢海鵬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均無異議;對證據5有異議,被告邢海鵬收到了債權轉讓通知,但是被告方對此債權并不認可,因被告邢海鵬、趙三民及被告1并不欠河北強華公司的錢。對證據6有異議,原告提交的驗收資料并非特殊設備的驗收,屬于張冠李戴,且單位驗收成員簽字表上只有一個蓋章,其他參建單位并未蓋章,真實性有異議。驗收相關材料及現場拍攝照片并不能證明工程已經完成驗收,閘門屬于特殊設備,特殊設備的驗收有專門的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水利水電工程鋼閘門制造、安裝及驗收規范完成驗收,河北強華公司作為設備供貨商應當提供制造驗收需要的相關資料,閘門安裝驗收之前也需要河北強華公司進行調試處理并提交相關報告,在閘門安裝驗收前聯系不到河北強華公司,導致被告1公司驗收延遲并為此支付費用,被告方支出費用遠遠超出原告方所主張的費用,河北強華公司并未盡到應盡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對被告邢海鵬提交的證據1有異議,該證據是針對行業作出的規范性標準或要求,對于河北強華公司所提供的貨物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與該工程是否進行驗收屬于兩個法律關系,河北強華公司將貨物于合同簽訂時間2015年就提供給了被告,并完成了安裝調試完成,被告方也接受了貨物并占有使用至今,在此期間,被告沒有提出過任何工程或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的訴求,故該規范標準并不能對抗原告主張貨款的權利。對證據2兩份證人證言的合法性、關某、真實性均不予認可,該兩位證人的具體身份、所從事的行業、具有什么資質均沒有證據證明,對兩份證言真實性原告不予認可。兩位證人所作證言均與本案被告存在利害關系,故不應認可,且證人及被告并未提供其所謂的書面維修登記等證據。河北強華公司所提供的貨物具體存在什么質量問題,需要有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需要有資質的物價部門對維修產生的費用進行評估,該兩位證人并沒有相關資質,屬于個人行為,與被告方是否存在其他關系無法獲知,且在被告占有使用貨物至今,并沒有就質量問題或其他問題提起過訴訟,不能斷定河北強華公司所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故被告提交的兩組證據均不能反抗原告主張。
經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形式來源合法,與本案事實相關,且被告邢海鵬對以上證據無異議,故對以上證據本院予以采信。關于雙方有異議的證據,分析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5系債權轉讓相關手續,被告邢海鵬質證過程中亦表示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該組證據證明河北強華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原告田廣鋒,并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行為已發生效力,故證據5的證明目的可以達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6,因照片及驗收報告均是復印件,部分內容不清晰,且被告對該組證據存在異議,故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1、2,原告均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證據1系關于水利水電工程鋼閘門制造、安裝及驗收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規范,與本案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并無直接關某,且在該強制性規范關于驗收部分10.1.3條明確規定“驗收工作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各階段驗收的時間、地點及參加驗收工作的人員應遵照合同有關規定”,故被告邢海鵬所提交的證據1缺乏與本案法律關系的關某,本院不予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2系證人證言,經過庭審質證,二證人與被告河南禹順公司存在利害關系,故證據2本院不予采信。
綜合上述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河北強華公司與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許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小泥河王子營閘除險加固工程項目部于2015年3月5日就許昌小泥河王子營閘除險加固工程簽訂《合同協議書》一份,雙方達成供需協議,合同總價款為390000元,河北強華公司按照供貨清單向被告河南禹順公司交付貨物。關于合同價款,被告邢海鵬通過個人賬戶于2015年3月6日向河北強華公司支付定金100000元,于2015年12月29日向河北強華公司支付270500元,下余19500元貨款被告未向河北強華公司支付,后河北強華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將該19500元債權轉讓給本案原告田廣鋒,并履行了通知義務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田廣鋒貨款195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3.75元,由被告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長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黃紀
書記員黃紀(兼)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