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5民終2247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南省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鄉電力公司)與上訴人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電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雙方不服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20)湘0528民初1394號民事判決,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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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湘鄉電力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湘鄉電力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一審以案涉工程款尚未結算為由,不予支持湘鄉電力公司訴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工程于2011年已施工完畢并交付使用,2011年已通車,業主也已經把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岳陽電力公司,但岳陽電力公司故意拖延時間不與湘鄉電力公司結算。因此,湘鄉電力公司要求岳陽電力公司從交付之日2011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據。二、一審按照15萬元/公里計算變更的工程量系認定事實錯誤。設計變更部分主要是地下隧道,施工難度大于地上部分,造價為50萬元/公里,故應按照該標準計算,且業主也是按實際工程量支付給岳陽電力公司。綜合以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實,改判支持湘鄉電力公司的上訴請求。
岳陽電力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湘鄉電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湘鄉電力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雙方合同約定價660萬元部分尚欠付413820元系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湘鄉電力公司提起的訴訟請求中,660萬元部分僅主張23萬元,一審卻判決了413820元,違反了處分原則與不告不理原則。雙方約定的660萬元系含稅價,按照當時的稅種及稅率,稅金為413820元。根據案涉工程建設時的稅收政策,岳陽電力公司是法定的稅費代扣代繳人,建設單位洞新高速公司在支付岳陽電力公司工程款時已代扣代繳了相關稅費,故岳陽電力公司也應當代扣代繳湘鄉電力公司的應交稅費。岳陽電力公司代扣代繳稅費也符合行業慣例與交易習慣,且岳陽電力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時均對稅費進行了代扣代繳,湘鄉電力公司對此知情且予認可。二、一審認定岳陽電力公司應承擔變更工程款783000元屬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涉案工程實行零變更簽證的承包方式,除岳陽電力公司通知變化調整的除外,但根據湘鄉電力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收到岳陽電力公司通知并據此變更。因此,無論湘鄉電力公司是否在實際施工中有工程變更,岳陽電力公司均不需要承擔變更增加費用。綜合以上,一審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且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岳陽電力公司對湘鄉電力公司的上訴辯稱,一、湘鄉電力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根據涉案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付款方式,工程尾款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送電后15天內,由湘鄉電力公司將工程竣工資料報岳陽電力公司,岳陽電力公司在收到資料后7天內審定完畢,并在10天內付款。但湘鄉電力公司未報送竣工資料,故工程尾款支付條件一直未成就。湘鄉電力公司稱涉案工程2011年已完工,又主張變更工程也是其完成的,但根據湘鄉電力公司提交的證據,最后一次變更工程的實施時間為2012年12月,其陳述自相矛盾。因案涉工程是零變更簽證的承包方式,在湘鄉電力公司不能證明有岳陽電力公司通知其變更且已實際完成并結算的情況下,其不能主張逾期付款損失。二、湘鄉電力公司要求岳陽電力公司按50萬元/公里對變更部分增加費用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合同明確約定零變更簽證的承包方式,岳陽電力公司也未通知進行工程變更。根據陳文秋的證人證言,發生變更是因為氣候或者地形等原因,是湘鄉電力公司申請變更的,并非岳陽電力公司通知變更,該原因引發的變更在建筑行業是常態,是可預期的,是包含在合同包干總價的。湘鄉電力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用于岳陽電力公司口頭通知變更工程的補充證據真實性存疑。證據相互矛盾,也不能與岳陽電力公司提交的工程變更簽證單一一對應。即使存在變更,需要增加費用,也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計算標準,而不是按照50萬元/公里或依照岳陽電力公司與業主單位的結算來確定湘鄉電力公司的變更增加工程價款,結合工程簽證單、竣工結算統計表等資料,整個工程的變更工程量為5.22公里,只需增加78.3萬元。
湘鄉電力公司對岳陽電力公司的上訴辯稱意見與其上訴意見一致。
湘鄉電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岳陽電力公司支付湘鄉電力公司工程款1916176元;2、判令岳陽電力公司支付湘鄉電力公司逾期付款損失,以1916176元為基數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利率約為4.75%)計算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其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共計108個月,共計1228748元,則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損失共計3144924元);3、判令岳陽電力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岳陽電力公司將洞新高速公路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施工供電工程(新寧段)的施工、安裝、調試等工程分包給湘鄉電力公司,2010年9月20日,岳陽電力公司和湘鄉電力公司簽訂《湖南省洞口至新寧高速公路項目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新寧段)10KV供電線路勘測、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1、工程內容:湘鄉電力公司實施新建10KV線路的施工,全長44km電桿的基礎、安裝及調試等;2、工程造價:工程線路按15萬元/公里工程結算,工程總造價為660萬元;3、設計變更與簽證:實施零變更簽證的承包方式,除岳陽電力公司通知湘鄉電力公司變化調整外,其它變更均由湘鄉電力公司負責,不得再增加費用;4、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驗收送電后15天內,湘鄉電力公司將工程竣工資料報送岳陽電力公司,岳陽電力公司在接到上述資料后于7天內審定完畢,并在10天支付合同價的余款(除質保金外)等。在湘鄉電力公司進行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因地質條件、氣候等現實原因,經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案涉工程項目現場負責人陳文秋、湘鄉電力公司協調,案涉工程前后進行5次變更,新增工程量總共5.22公里。湘鄉電力公司依約完成了合同約定的44公里的工程施工,并完成了總計5.22公里的變更工程,經竣工驗收后于2010年12月交付岳陽電力公司。2014年,岳陽電力公司與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結算為14255358元,包括變更工程對應價款。
另查明,2010年5月6日,岳陽電力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1449825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150萬的收據。2010年9月25日,岳陽電力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1887300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200萬的收據。2010年10月13日,岳陽電力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566190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60萬元的收據。2015年1月4日,岳陽電力公司向湘鄉電力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實際支付782865元,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了金額為100萬元的收據。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查明(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58號、(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259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熊水平以湘鄉電力公司的名義在協助執行人岳陽電力公司有工程款未收回,2015年12月3日,(2014)湘法執字第183-3號執行裁定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扣劃岳陽電力公司存款130萬元,2016年1月26日,(2014)湘法執字第183-4號執行裁定書、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扣劃岳陽電力公司存款20萬元,扣劃岳陽電力公司共150萬元。岳陽電力公司已向湘鄉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總計6186180元。雙方對于工程款尚未結算完畢,一直在進行協商。
還查明,陳文秋任職于湖南省衡陽市祥麟公司,經岳陽電力公司委派陳文秋擔任案涉工程項目的現場負責人,陳文秋以湖南岳陽湘岳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洞新高速公路供電工程項目部的名義處理工程事務。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岳陽電力公司已經支付多少工程款、欠付多少工程款,爭議的工程款分為合同約定價和變更工程價兩部分。首先,湘鄉電力公司依約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岳陽電力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660萬元的付款義務。2010年至2015年期間,湘鄉電力公司雖出具了金額分別為150萬、200萬、60萬、100萬的收據,但銀行轉賬記錄顯示岳陽電力公司實際向湘鄉電力公司轉賬的金額分別為1449825元、1887300元、566190元、782865元,另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查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被執行人熊水平以湘鄉電力公司的名義在協助執行人岳陽電力公司處有未收回工程款,并扣劃岳陽電力公司共150萬元,故岳陽電力公司已實際支付湘鄉電力公司工程款6186180元。岳陽電力公司辯稱其向湘鄉電力公司轉賬6186180元,為湘鄉電力公司代扣代繳稅費413820元,故岳陽電力公司已足額支付合同約定的660萬元,《湖南省洞口至新寧高速公路項目房建工程附屬設施(新寧段)10KV供電線路勘測、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工程款的稅款由誰承擔,亦未約定,即使岳陽電力公司自行扣繳稅費,岳陽電力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依法向湘鄉電力公司出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且在一審庭審指定期限內仍未提供抵扣稅款的依據,岳陽電力公司與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間的總結算金額為14255358元,但本案中實際施工單位為湘鄉電力公司,組織人員施工、購買原材料等工作由湘鄉電力公司完成,岳陽電力公司和湘鄉電力公司約定的工程款為6600000元,湘鄉電力公司所得工程款遠低于岳陽電力公司從發包人處所得工程款,故對岳陽電力公司主張413820元已抵扣稅款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其次,關于變更工程引起的工程價款增加問題。陳文秋系岳陽電力公司委派的案涉工程的現場負責人,其代表岳陽電力公司通知湘鄉電力公司實施工程變更,應當認為變更工程系岳陽電力公司通知湘鄉電力公司實施的,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變更條款的內容,故岳陽電力公司應當承擔變更工程增加的費用。岳陽電力公司與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關于案涉工程的結算審計報告中也計算了湘鄉電力公司實施的變更工程對應的價款,雖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和岳陽電力公司、岳陽電力公司和湘鄉電力公司屬于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但其系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的關系,客觀上具有關聯性,岳陽電力公司因案涉變更工程從發包人湖南省洞新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處獲得工程款,湘鄉電力公司實施了變更工程的施工,承擔了變更工程的費用,應當獲得相應工程款,否則有失公平。因此,岳陽電力公司應向湘鄉電力公司支付變更工程對應價款,變更工程增加價款按照增加的工程量5.22公里,合同約定單價15萬元/公里計算,故岳陽電力公司應向湘鄉電力公司支付變更工程價款78.3萬元(150000元/公里*5.22公里=783000元)。岳陽電力公司辯稱湘鄉電力公司變更增加費用等要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就案涉工程費用問題一直處于協商過程,故對此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綜上,岳陽電力公司已向湘鄉電力公司實際支付6186180元,還應支付湘鄉電力公司工程款總計1196820元(6600000-6186180+783000=1196820)。
湘鄉電力公司與岳陽電力公司對案涉工程款項尚未完成結算,湘鄉電力公司要求岳陽電力公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岳陽電力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湘鄉電力公司工程款1196820元;二、駁回湘鄉電力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采信與一審一致。二審另查明,涉案合同第六條第4小條約定:“甲方(岳陽電力公司)扣留合同價的5%作為質保金,缺陷責任期滿(一年期)且無質量問題,甲方確定合格后10天內將質保金支付給乙方(湘鄉電力公司)。”涉案工程所在的洞新高速公路于2013年12月25日通車。再查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3年12月25日的五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為6.55%,2015年1月4日的五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為6.15%,2019年8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4.85%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20)湘0528民初139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湖南省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119682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從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3日,欠付工程款的計息基數為827670元,計息標準為年利率6.55%;從2015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欠付工程款的計息基數為1196820元,計息標準為年利率6.15%;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今,欠付工程款的計息基數為1196820元,計息標準為年利率4.85%。),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完畢。
三、駁回上訴人湖南省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980元,由上訴人湖南省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7480元,上訴人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負擔8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564元,由上訴人湖南省湘鄉市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144元,上訴人湖南岳陽湘岳電力有限公司負擔214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譚曉飛
審判員莫佩華
審判員李玉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書記員劉一航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