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4民初3505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藝公司)與被告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宇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峰藝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方宇公司財產的申請并提供了擔保,審查后予以準許并作出(2019)魯0104民初3505號《民事裁定書》,采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訴訟過程中,方宇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申請,本院審查后予以準許并決定與本訴合并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分別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峰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元雪、李勝男,被告方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長磊兩次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峰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工程款共計4251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計760元(以42517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5月22日暫計算至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利息以42517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另行計算);3.判令方宇公司承擔律師費220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日,原、被告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濟南市恒大財富中心2#樓25層約1900平方米的全部裝修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進行了設計、施工,并于2019年5月14日竣工完成。2019年5月14日,原、被告簽署《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明確了涉案裝修工程總工程量。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簽訂《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增項款支付申請》明確:涉案工程開工前合同金額為894119元,施工過程中增項費用276057元,即該裝修工程最終總造價為1170176元。根據《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條約定的付款進度,被告在支付70萬元裝修款項后,雖經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有425176元應付工程款未能及時向原告支付。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輕經營壓力,原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方宇公司辯稱,本案原告嚴重拖延工期,應向被告賠償延誤工期期間的房屋租金損失。原告所承攬的裝飾工程并未完工,其也未按法定程序報送驗收材料,亦未結算,不符合取費條件。原告所施工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賠償被告維修、更換的費用。原告未按設計施工,應向被告賠償重做的費用。經審計,在未扣除工程存在的質量、延期損失等情況下的工程造價數額遠遠低于原告主張的數額。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方宇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峰藝公司向其賠償未按設計施工重做費用等損失1000000元(暫定,評估鑒定后變更數額);2.判令峰藝公司賠償其延誤工期的損失286000元(2.2元/天/平方×65天×2000平方,計算至重新裝修完畢之日止);3.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律師費等由峰藝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日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峰藝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方宇公司辦公樓的設計、施工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總價款為894119元,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合同簽訂后,及時支付工程款70萬元,然峰藝公司嚴重拖延工期,不按設計施工,所做工程粗制濫造,且多處施工部位質量不合格并存有安全隱患,材料以次充好、價格昂貴。峰藝公司不遵守建筑施工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不按合同約定設計效果和施工質量標準施工,材料以次充好,損害了方宇公司的經濟利益。為此,特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依法判決。
峰藝公司針對反訴辯稱,方宇公司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及增項要求完成了涉案工程,且方宇公司指定的夏遠程及駐工代表郝杰已經對涉案工程及工程價款進行了確認,同時方宇公司已經實際使用涉案辦公室,不存在任何施工重做費及工期延誤損失。其反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審查并組織了質證,峰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增項款支付申請》、《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方宇公司提交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圖紙及效果圖、現場照片、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客戶回單、《軍令狀》等,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由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認定如下:
2018年11月15日,方宇公司與峰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份,約定由峰藝公司為方宇公司位于恒大財富中心2#樓25層辦公室進行裝修設計,設計費為5萬元。該合同后附設計圖紙以及效果圖。簽訂該合同后,方宇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峰藝公司支付了設計費3萬元。
2019年1月2日,發包人方宇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承包人峰藝公司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載明,工程名稱系方宇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工程地點濟南市恒大財富中心2#樓25層,建筑面積共計約1900平方米。承包范圍見工程量清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工日期為2019年1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9年3月16日,裝修工程總價為894119元,以上價格已包含各項材料、人工費,詳見附表。第二條甲方職責第2款約定“指派郝杰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第三條乙方職責第2款約定:“指派徐瑞峰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第四條變更的約定:“1.……(5)增減項以實際發生量為準,增項費用隨工程進度支付,首付50%,完工后支付剩余50%;減項在總費用直接減除。(6)工程出現增減變更后,工程總費用以最終發生實際工程量結算。2.甲方提出變更的,應由甲方代表向乙方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以書面形式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且經雙方蓋章或負責人簽字后生效。”第六條第1款約定驗收標準為本工程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質量評定驗收。第6款約定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后3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第7款約定甲方拖延驗收的,視為工程驗收合格,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工程驗收合格日期,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第七條工程價款及結算約定,合同簽訂施工進場前支付工程款總額的40%即357000元為首期款;電路及墻頂面骨架完成支付工程款總額的20%即178000元為第二次付款;木工結束,油工進場支付工程款總額的20%即178000元為第三次付款;整體竣工支付工程款總額的15%即136119元為工程尾款;質保期滿二年支付工程款總額的5%即45000元為質保金。第九條獎勵和違約責任第1款約定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批次款項,如甲方未按合同執行,乙方有權停工,直至相應款項入賬再開工,工期相應順延,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第5款約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第十條約定,如雙方因爭議發生訴訟的,由違約方承擔對方支付的律師費。第十一條約定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為保修期。保修期內乙方對甲方的報修響應時間需在48小時內,若因乙方延遲響應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若乙方延遲響應時間,甲方可自行聯系其他公司進行維修,產生的相關維修費用需由乙方承擔。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附件包括施工圖紙即工藝說明及工程預算書。合同落款處甲方代理人記載為郝杰并由方宇公司加蓋其合同專用章,乙方代理人記載為徐瑞峰并加蓋峰藝公司公章。其中工程預算書記載該裝修工程共分為八個部分,分別為商標事務所,報價111197元;專利事務所報價為44838元;財務及項目辦公室,報價為73814元;前臺接待區報價為145945元;董事長綜合辦及指導站報價為210874元;律所地標傳媒辦公室報價為38683元;地標展廳總經理室及會議室報價為122527元;商學院報價為146241元,以上合計報價為894119元。上述八部分均附有相應部分裝飾裝修詳細項目的材料工藝及工程單價,其中原有墻體(輕質砌塊或石膏墻拆除)拆除的施工、原頂面乳膠漆、吊頂乳膠漆、墻面乳膠漆、地面磚均約定了施工材料及工藝但價格均為零,拆除難度較大的結構和材質需另外計算。上述報價中地標展廳地磚鋪貼面積為156㎡。另燈具、開關為甲供材不包含在預算中。
2019年1月1日,峰藝公司即開始對涉案辦公室進行了裝飾裝修的施工。2019年5月底,峰藝公司退場,方宇公司開始入駐使用涉案工程。方宇公司分別于2019年1月3日、1月25日、3月1日以及4月4日向峰藝公司支付工程款2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共計70萬元,之后未再向峰藝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9年5月14日,峰藝公司制作了《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該清單載明了合同約定的八部分分項工程的結算工程款及增項部分的工程款明細,結算金額總計為1170176元,其中含單獨的增項工程款為161308元。上述明細中,原單價為零的項目,包括乳膠漆施工價格均變更為30元/㎡,地面磚變更為60元/㎡,另財務及項目辦公室、前臺接待區、董事長綜合辦及指導站、商學院出現了墻體拆除費用,拆除價格為80元/㎡。其他原合同附件預算表中約定了的項目單價均未變動,但另增加了原預算表未約定的工程項目及相應的單價、工程量及材料工藝。另地標展廳原約定的地磚鋪貼面積為156㎡,上述結算明細中記載施工面積為27㎡。
峰藝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峰在上述結算清單匯總頁書寫:“本清單以實際發生工程量為準,單價參照原合同清單或以審計公司審定價格為準。”郝杰于當日在該手寫內容后書寫:“確認已發生工程項目。”其并與夏遠程簽名確認。
2019年5月20日,峰藝公司制作《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增項款支付申請》一份,內容為:“現方宇職場裝修工程整體完工收尾,因前期合同約定增項部分款項一直未按合同支付,導致我方施工資金緊缺,墊資數額超支,工人工費、材料費,供應商款項無力支付。特申請甲方領導盡快支付我方本工程增項款費用。具體增項款費用計算如下:1.開工前原合同金額(見原合同清單):894119元。2.完工結算清單金額(見工程結算清單):1170176元。3.增項費用=完工結算金額1170176元-原合同金額894119元=276057元。請方宇集團領導批準支付。”徐瑞峰在申請方落款處簽字,郝杰于當日在甲方意見:“同意支付”后簽字,夏遠程于2019年5月21日在郝杰簽字下方簽字。
因本次訴訟,峰藝公司支出律師費22000元。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及證據存有異議:
峰藝公司主張,其已經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進行了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且郝杰作為方宇公司的駐工地代表、夏遠程作為方宇公司委托的監理人已經在工程結算清單以及付款申請表上簽字認可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雙方在2019年5月20日進行了工程竣工結算后,即向方宇公司移交了涉案工程,方宇公司也實際在5月底開始使用涉案工程。故方宇公司應當向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25176元及相應的利息。
方宇公司則稱,郝杰與夏遠程在結算清單上的簽字僅是確認了工程量,并沒有認可總的工程造價。而且相關結算表中所謂的完工的工程量,實際在2019年5月14日時并未施工完畢,并不能以該結算清單作為認定工程量的依據。郝杰作為其公司的駐工地代表,夏遠程作為介紹工程的中間人,兩者也沒有結算的權利,兩者在增項款付款申請上的簽字,不具備代表其公司認可工程造價的效力。經其公司委托審計,涉案的裝修工程造價僅為854373元,與峰藝公司的主張存在較大差異,不能以郝杰與夏遠程簽字的材料認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而應進行司法鑒定。峰藝公司沒有按照設計圖紙以及設計效果圖進行施工,且存在施工質量問題以及拖延工期的問題,應當向方宇公司賠償重新裝修產生的損失及延誤工期帶來的租金損失。為證明其上述主張,其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峰藝公司為方宇公司制作的涉案工程的設計圖紙、效果圖以及現場照片。顯示確實存在效果圖與施工完成后效果不一致的情況。經本院勘驗,方宇公司提交的現場照片屬實。另現場還存在房屋吊頂距離不足設計圖紙設計距離、墻面出現裂紋、柜體起皮等情況。
證據2.徐瑞峰與郝杰、孫明香等人的微信及微信群聊天記錄一份。聊天記錄中顯示在2019年5月14日之后各方仍然在該群內就涉案工程的施工問題進行討論。但主要討論的問題為燈具的安裝、門鎖的選擇、家具安裝及相關線路走線等問題。另顯示5月14日當日峰藝公司安排鋪設地磚、與方宇公司商議空調設備間的改造問題,該日峰藝公司還安排5月15日鋪設地板、地毯等。5月21日峰藝公司在群內詢問空調設備間隔音保溫板的選材問題,但無人回復。另5月14日在協商空調間拆除問題過程中,徐瑞峰稱:“今天來人了,我們三個合計先不拆了,怕外機再放回來還得恢復,又浪費不少錢。”郝杰稱:“剛才跟張總電話沒接通,不拆穩妥一點。”孫明香回復:“這個關系,早晚要協調通,關鍵看你們工期”“如果工期沒問題就可以。”徐瑞峰稱:“這塊現在拆除工期20號之內不好保證,后面修補相關工作是慢活。”孫明香回復:“時間一天天過去了,你們看著辦吧5月3號就決定了。”5月27日徐瑞峰詢問孫明香“你看我們下午什么時候碰碰審計結果。”孫明香回復:“審計結果出來了,先不說質量怎樣就低了28萬,我看了效果圖,每間屋效果都不一樣,那我們找你設計圖什么呢,現在整個面目全非,你自己看一下變化有多大,還有質量問題,你看如何解決。”徐瑞峰回復:“質量哪里有問題的夏總給我對接好了,我抓緊安排工人整改孫總。”“審計結果能發我一份嗎姐,我核對一下,沒有問題我們盡快確認結果。剩下的時間我們盡快跟進和完善后面的事情。”
證據3.孫明香與涉案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師鄭家帥之間的談話錄音一份。錄音中孫明香稱峰藝公司的施工與設計不符且存在質量問題。鄭家帥稱其只負責前期設計和圖紙,用料和造價無關。談話中其還認可部分施工與設計不符。
證據4.中華商標協會微信公眾號信息截圖一份,內容為該協會將于2019年5月31日至6月1日期間在涉案工程的辦公室內舉辦地理標志商標品牌培育與保護培訓班。方宇公司稱其作為培訓承辦方,必須按期舉辦培訓,故被迫在2019年5月底使用了部分涉案工程。
證據5.徐瑞峰出具的《軍令狀》一份,內容為“保證恒大寫字樓裝修工程在5月20日員工區域可進駐辦公,領導辦公室25日達到家具進駐條件。完不成認罰十萬,結算扣除。”
證據6.經方宇公司委托,2019年6月24日,山東方略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就涉案裝修工程出具的結算審核報告一份,該審核報告審定的工程造價為854373元。另,該審核報告后附的結算清單中各分項工程中的項目單價多數低于合同約定的項目單價。
峰藝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設計圖紙及效果圖的真實性認可,但是相關設計的變更均是在方宇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變更。因照片無法顯示拍攝時間等問題,對其真實性不認可。勘驗中發現的墻面裂縫、柜體起皮系后續保修問題,其同意為方宇公司提供維修。吊頂距離不夠則是因為房屋頂部管道線路布局的影響。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能證明涉案工程沒有竣工驗收。雖然在2018年5月14日之后還存在部分施工情況,但相關施工均是有關方宇公司訂購的燈具、家具的安裝產生的溝通過程,并不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其未按設計施工。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可以證明方宇公司已于2018年5月底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無權就涉案工程的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及鑒定申請。證據5的真實性認可,該證據證明其已經按照雙方約定的竣工時間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證據6系方宇公司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其對該鑒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鑒定與證據2中孫明香提及的鑒定時間也不同,且在雙方已經達成結算意見的情況下,不應再重新進行工程造價的鑒定。
經本院現場勘驗,涉案工程的董事長辦公室外間有燈飾未安裝,內間存放有部分施工剩余材料。峰藝公司稱因方宇公司對董事長辦公室的部分裝修不滿意要求進行了設計施工的變更,燈具也沒有選定故沒有安裝。
訴訟過程中,方宇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維修重做費用及租金損失進行鑒定。峰藝公司不同意方宇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
判決結果
一、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411667.20元;
二、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411667.20元的利息(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411667.2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22000元;
四、駁回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19元,減半收取計4009.50元,由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負擔209.50元,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所負擔3800元;保全費277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8187元,均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裴立紅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