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與杭州蕭山江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423民初408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涇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杭州蕭山江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52623.56元及延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2748571.13元(利息損失以9652623.56元為基數,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5年3娿16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LPR自2019年8月21日計算至2020年11月11日,請求支付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以上共計12401194.66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三對被告一、被告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2月份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中標了XX城XX路(K3+360-K8+944,K10+060-K12+218)BT工程項目,被告二在施工過程中,以被告一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市十建陜西分公司)的名義,于2014年5月18日同原告簽訂了《陜西省西咸新區XX城XX路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協議》,協議約定涉項目其中K3+700-K3+990;K4+640-K5+545;K6+020-k7+100
;K10+193-K12+187標段的園林路、停車廠、小廣場、樹陳、健身廣場等及圖紙所設計大的景觀工程由原告施工,總長度為4395米,總價款為1200萬元。同時合同第二條約定承包方式為墊付資金包工包料,乙方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合同第四條約定被告一向原告收取9%作為管理費,此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后因被告二沒有綠化的資質,所以掛靠被告三杭州蕭山江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簽訂協議后,原告已進場施工,現在項目已經驗收并交付業主使用,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認為,現原告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的義務且項目已交付使用,被告南京十建陜西分公司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南京十建陜西分公司作為被告南京十建分支機構,其法律行為的后果應當由被告南京十建承受。被告蕭山園林作為出借資質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希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高某某的起訴。
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8104元,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來掌權
人民陪審員陳靜
人民陪審員鞏聯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魏杭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