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國青、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與咸桂生、咸秀蘭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8民終1965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錢國青因與上訴人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咸桂生、咸秀蘭、丁某、咸羽軒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錢國青于2018年8月23日向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凍結咸桂生、咸秀蘭、丁某、咸羽軒、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價值40萬元的財產或等額銀行存款,一審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蘇0803民初第4165號民事裁定,查封、凍結咸桂生、咸秀蘭、丁某、咸羽軒、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價值40萬元的財產或等額銀行存款,該裁定已經執行。因查封、凍結期限即將到期,錢國青向本院提出對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續保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價值40萬元的財產或等額銀行存款。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許玉虎
審判長孫潔
審判長丁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唐小捷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