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縣金誠船務有限公司與中航國際礦產資源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8601民初1703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灌南縣金誠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誠船務)訴被告中航國際礦產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礦產)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雷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0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瑩瑩、仇大為、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斌、張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誠船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運費455027.2元及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計,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被告(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了《貨物運輸協議》約定:由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具體以“貨物流向指示”中確認的費用結算,2019年11月1日、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兩份“貨物流向指示”,原告按約完成了約6000噸鋼坯的運輸任務,并于2019年12月24日開具了7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總計運費455027.2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本院。
被告中航礦產答辯:一、本案基本事實無異議。二、根據“貨物流向指示”,原告應于2019年11月15日及11月30日到港,但是實際到港時間晚于要求時間,合同約定延遲需要承擔貨值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庭后經被告確認延遲的是“魯濟寧貨××××”船,貨值2661141.6元,計算違約金為17297.42元,被告有權在運費中直接扣除。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為證明案件事實,舉證如下:
1、貨物運輸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及約定內容;
2、貨物流向指示,證明被告向原告發出運輸指示運輸鋼坯及單價;
3、水路貨物運單,證明原告完成了運輸任務;
4、增值稅專用發票,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對賬后,原告開具發票交被告,發票已經抵扣的事實。
被告為證明案件事實,舉證如下:
1、貨物運輸協議(同原告),證明運輸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的約定內容;
2、貨物流向指示(同原告),證明原告延遲運抵時間;
3、銷售合同2份,證明貨物采購價為2019萬元,此為計算違約金的基數。
被告質證:證據1、2三性無異議。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實際運抵時間晚于約定時間,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己方也同意支付,但應當扣除違約金。
原告質證:證據1、2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不認可,貨物流向指示是被告事后在微信中補發的,被告擴大了合同12條的解釋。證據3有異議,裝船時間由發出港決定。我方只有一條船存在遲到現象,系水路過閘等原因造成,我方沒有延遲。
本院認證:被告對原告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證據1、2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貨物流向指示系由被告公司職員向原告公司職員“朱大慶”在微信中發送,并非事后補發。證據3的真實性可以確認,但關聯性本院在判決理由中闡述。
根據以上所確認的證據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9年5月10日,中航礦產(甲方)與金誠船務(乙方)簽訂了《貨物運輸協議》約定:由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具體以“貨物流向指示”中確認的費用結算,2019年11月1日、11月14日,被告公司職員“李月朝”微信向原告公司職員“朱大慶”發出兩份“貨物流向指示”,要求原告運輸并運到期限為11月15日、11月30日,運費包干價76元∕噸。原告遂委派七艘船只承運,于2019年11月10日(一只運抵11月23日)、14日(一只運抵11月26日,一只運抵11月27日)、19日(一只運抵12月4日)、21日(一只運抵12月20日,在途時間為29天;一只運抵12月6日)、22日(一只運抵12月8日),完成了本次項下鋼坯的運輸任務。原告與被告公司職員“賴聯托”微信聯系開票結算事宜,于2019年12月24日開具了7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總計運費455027.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航國際礦產資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灌南縣金誠船務有限公司運費人民幣437729.78元;
二、駁回原告灌南縣金誠船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63元,由被告中航國際礦產資源有限公司負擔3909元,由原告灌南縣金誠船務有限公司負擔154元。
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員張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潘越越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