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添水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科大國創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民終6886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添水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添水公司)與上訴人科大國創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大國創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添水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20)皖0191民初43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就本訴支持安徽添水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并駁回科大國創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2.本案所有費用由科大國創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依法成立的合同應追求穩定性,非因特殊事由,不得隨意解除。安徽添水公司已完成合同內全部內容,案涉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并據此判決賠償科大國創公司違約金與事實不符,無法律依據。即使原審法院認定“誤差2s”或“觀感體驗差”,也不足以構成合同的根本解除。因合同的主要義務已履行完畢,且案涉產品均為定制產品已交付科大國創公司處用于展覽一年有余,承攬物自交付之日風險轉移,若出現任何問題均應為質保問題。何況科大國創公司在安徽添水公司未起訴前亦未提出解除的訴求,直至一年后安徽添水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才提出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在合同有效期內安徽添水公司未全部完成前提出。二、安徽添水公司合同履行完畢,科大國創公司應當支付合同款及違約金。即使原審法院同意科大國創公司當庭提出任意解除權,對于安徽添水公司已完成部分仍應支付相應費用,對安徽添水公司造成的損失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已查清損失為:1、一審查明的完全履行部分價值10萬元,2、科大國創公司單方終止合同違約金12360元。
針對安徽添水公司的上訴,科大國創公司辯稱,一、因安徽添水公司的根本違約行為導致科大國創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科大國創公司依法有權解除合同。二、因安徽添水公司的單方根本違約行為導致科大國創公司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并由此產生損失,不僅安徽添水公司無權向科大國創公司索要合同款和違約金,反而應向科大國創公司支付違約金。
科大國創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四項,并依法改判駁回安徽添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并依法改判由安徽添水公司向科大國創公司支付違約金34450元(自2018年11月21日暫計至2020年3月24日,此后順延計算至合同解除時止);3、本案的訴訟費均由安徽添水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因安徽添水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科大國創公司的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實現,而原審判決卻判令科大國創公司須為安徽添水公司之違約行為承擔責任,顯失公平。科大國創公司無需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分文款項,原審法院判令科大國創公司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50%的合同價款,有違公平原則。二、原審判決對總合同總價款的認定有誤,并導致判決結果錯誤。三、原審判決對安徽添水公司應向科大國創公司支付的違約金金額及依據認定有誤,應予糾正。
針對科大國創公司的上訴,安徽添水公司辯稱,科大國創公司的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請求駁回其全部訴求。一、安徽添水公司已經按照雙方合同內的約定及雙方認可的技術參數完成了全部合同內容,且已經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給國創公司作為對外宣傳使用。因此,安徽添水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科大國創公司應當支付合同款給添水公司。二、本案合同價款認定無誤。融合系統屬于第三方系統且獨立于本合同內容之外。雙方作為該項目專業人員,不可能對該基本的概念產生混淆。此外,根據安徽添水公司與科大國創公司的負責人微信可以明確看出,雙方在后期增加了融合系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5日,科大國創公司(甲方)與安徽添水公司(乙方)簽訂一份《BMS智能汽車系統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科大國創BMS智能汽車模型定制、三維動畫視頻制作、旋轉展臺機械設備安裝,合同總造價10萬元。設備設計、制作安裝符合舞臺系統的規范要求,設備系統按設計圖紙制作,能滿足甲方的功能使用要求。付款方式為貨到現場付合同金額的20%,乙方安裝調試完成后,甲方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合同金額95%,剩余合同金額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兩年,每次付款前乙方需開具合同金額3%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責任為提供設備安裝現場施工條件,包括負責協調施工場地水電等,承擔由于業主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延誤工期等責任。乙方責任為確保舞臺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指標調試合格,滿足甲方要求,汽車模型、視頻動畫等按科大國創數據智能軟件企業展廳項目標準和雙方確定的方案進行定制制造加工和安裝調試,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或延誤工期等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按工期要求完成全部工程,保證質量,竣工后及時提交竣工資料,包括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書,電氣原理圖等,對甲方兩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如因乙方責任造成的合同終止或無效,乙方將承擔違約責任。若出現工程量變化或設計的變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要求、同意的工期相應順延等其他情況,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誤,經雙方確認。工期自動相應順延(總工期原則上不超過15日)。按照相關的質量要求標準、國家規范作為驗收標準,驗收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必需的技術資料。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發出驗收通知單,甲方接到驗收通知時,在5天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視為驗收合格。若合同雙方對承包項目的質量在驗收時發生爭議時,可向法定質量監督機構申請檢驗。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合同終止或無效,甲方將承擔違約責任,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的10%作為違約金,非甲方責任造成的合同終止或無效,乙方將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工程總價的10%作為違約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工程總價款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附件中包含報價清單,項目包含旋轉舞臺、工業PLC控制系統、中控系統、BMS智能汽車模型、三維動畫視頻等。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還對設備清單進行了確認,《科大國創BMS智能汽車工程確認函》中對智能汽車模型效果、機械系統清單、融合系統清單、多媒體視頻制作+汽車素模等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
自2018年10月起,安徽添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鎖與科大國創公司員工周佳華通過微信聊天,對案涉項目的方案清單、價格變動、補充協議的內容、付款時間與發票的開具、項目效果以及工程進度等進行溝通。根據微信內容顯示,2019年4月9日,科大國創公司領導對項目效果不滿意,雙方協商進行調整;2019年8月16日,科大國創公司要求安徽添水公司返還展廳機房鑰匙;2019年8月17日,科大國創公司表示經匯報同意付款并已將付款單交至財務;2019年9月4日,安徽添水公司仍未返還機房鑰匙。
安徽添水公司提供的《簽證項目補充協議》中載明,原方案合同額10萬元,因汽車模型尺寸在展項中過小,尺寸從1米變更到2米增加6000元,中控系統與總展廳中控重復,清單去掉中控部分12000元,增加融合系統28840元,共計增加金額26000元,最終合同總價為123600元。該補充協議無科大國創公司蓋章,但協議中變更的事項及價格等與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相互印證。
2019年3月11日,安徽添水公司出具承諾函一份,載明:我司承諾科大國創《智能汽車》展項融合系統已完成安裝;機械設備3月12日貨到現場安裝,汽車模型15號貨到現場,15日-20日安裝以及綜合同步調試完成,把展項地面復原以及保潔衛生,請領導驗收。我司特此承諾,如若無法完成上述承諾,自愿放棄智能汽車項目款項。
2019年9月10日,科大國創公司向安徽添水公司發出《關于要求智能汽車系統工程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盡快履行合同的函》,安徽添水公司已簽收。
本案訴訟中,依據科大國創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前往科大國創公司,對BMS智能汽車項目展臺進行現場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經勘驗,案涉項目展臺搭建完畢,汽車模型擺放在旋轉展臺上方,旋轉展臺不能正常轉動,投影畫面為動畫視頻。根據勘驗結果,一審法院要求安徽添水公司在指定時間內對旋轉展臺進行維修,并對融合效果進行重新調試。2020年4月30日,一審法院再次前往科大國創公司進行現場勘驗,經勘驗,旋轉展臺已正常工作,投影播放的畫面與汽車旋轉存在不同步現象,誤差約2秒,安徽添水公司技術人員現場調試后狀況依舊。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為承攬合同糾紛,即安徽添水公司需按科大國創公司的要求制作智能汽車展廳項目,其中包括汽車模型定制、三維動畫制作、旋轉展臺安裝,但該合同還包含部分技術開發與技術服務內容,即通過融合系統對動畫、展臺等內容進行融合,最終達到畫面與實物同步播放的效果。本案爭議焦點為安徽添水公司提供的成果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
科大國創公司提出抗辯的主要理由即為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據一審法院現場勘驗的結果,案涉智能汽車展廳項目存在旋轉展臺與投影視頻動畫不匹配的問題,且該問題直接影響整體觀感體驗。從單個成果來看,無論是視頻和汽車模型的制作,還是旋轉展臺的安裝,安徽添水公司均已完成,但作為智能汽車展廳項目,單個成果必須進行融合才能達到合同目的,即視頻動畫、汽車模型和旋轉展臺的展示效果和諧統一,方能成為合格的工作成果。現安徽添水公司提交的成果實際無法達到預期的展示效果,且經調試后仍未有改觀,科大國創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其作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依法亦享有任意解除權,故對科大國創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訴請予以支持。合同約定,非科大國創公司責任造成的合同終止或無效,安徽添水公司應支付工程總價的10%作為違約金,故安徽添水公司應向科大國創公司支付違約金12360元(123600×10%)。關于合同款的支付,案涉合同及增補項目款合計123600元,安徽添水公司當庭扣除質保金6180元,其訴請金額為117420元。鑒于安徽添水公司已實際履行合同,存在實際支出和必要花費,結合其交付成果的實際效果,一審法院酌定科大國創公司應支付款項的50%即58710元(117420×50%)。關于延期交付的問題,安徽添水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確實存在遲延交付,且對此專門出具了承諾函,但雙方在合同簽訂后對展廳項目融合系統進行了增補,依據合同約定工期可以順延。此外,安徽添水公司在科大國創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即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科大國創公司在安徽添水公司出具承諾函后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雙方對交貨時間延長達成合意,對科大國創公司反訴主張逾期交貨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確認解除安徽添水公司與科大國創公司2018年11月5日簽訂的《BMS智能汽車系統工程合同》;二、科大國創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合同款58710元;三、安徽添水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科大國創公司支付違約金12360元;四、上述兩項沖抵后,科大國創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安徽添水公司支付合同款46350元;五、駁回安徽添水公司的其他本訴請求;六、駁回科大國創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3019元,減半收取為1510元,由安徽添水公司負擔876元,由科大國創公司負擔634元;反訴案件受理費661元,減半收取為331元,由科大國創公司負擔276元,由安徽添水公司負擔55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97元,由上訴人安徽添水數字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577元,上訴人科大國創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8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苗
審判員程亞娟
審判員溫占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卞洋洋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