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國瑞順泰控股有限公司、銀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0722民初280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原告贛州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國瑞順泰控股有限公司、銀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遠達置業有限公司、黃衛華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黃衛華是本案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本院無法確認被告黃衛華的確切地址通知其參加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贛州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325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費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繳納,逾期按撤回上訴處理,繳納上訴費賬號:99×××88開戶行:招商銀行贛州長征大道支行戶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書云
審判員張榮華
審判員袁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劉嘉全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