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正仁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第五支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陜1024民初1054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山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師正仁與被告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昆侖路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6日、2020年1月9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師正仁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彩玲、胡俊峰,被告昆侖路港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慶豐、孫英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已作出決定。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師正仁訴稱,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76036.79元及從2010年1月1日至實際付款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事實和理由:2006年9月30日,原告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第五支隊(以下簡稱武警第五支隊)、昆侖路港公司簽訂《租賃、勞務合同》,約定由原告在XX公路XX段橋梁施工中提供租賃、勞務服務。原告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1550412元。原告在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后,于2008年9月在原合同約定的范圍之外對其他兩家退場的隧道零星工程進行了施工,雙方未簽訂合同。2009年9月22日,原、被告雙方就隧道及零星工程進行結算,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5250065元。2016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武警第五支隊提出與原告協商處理隧道及零星工程的費用結算問題。2017年1月,武警第五支隊召集原項目經理及項目負責人,在武警第五支隊主持下,經武警第五支隊進一步核實,形成新的書面結算材料“師正仁訴求統計表”,確認在隧道及零星工程中拖欠原告工程款2525624.79元。武警第五支隊口頭承諾在四月底到五月初結清該費用并請求原告撤訴,原告輕信其承諾,向法院撤訴,但武警第五支隊現已撤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現提起訴訟,請支持原告請求。
被告昆侖路港公司辯稱,對師正仁訴稱合同內的工程款1550412元,雙方已經結算履行完畢,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之說,系虛假訴訟。對師正仁主張的合同外隧道及零星工程2525624.79元,沒有書面記載,沒有具體項目名稱,對工程款數額前后出入較大,存在不合理、不真實的情況,與雙方訴爭合同沒有關聯性,不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被告昆侖路港公司系武警交通部隊注冊軍企,所有資產均為國有資產,為防止改革期間有人利用司法程序獲取不當利益,造成國家資產流失,請法院秉公執法。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判令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對原告提供的《租賃、勞務合同》、租賃費勞務結算單和商漫十五標結算事宜匯報及結算明細匯總表、農業銀行業務憑證,被告提供2017年山陽法院傳票及訴狀、聲明、證明,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師正仁訴求統計表、協作隊伍結算清單一覽表、勞務工程計量支付結算單,本院結合聲明及楊某某調查筆錄,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被告提供商漫高速師正仁混凝土和水泥出庫等統計表、砂漿混凝土配合比統計表及批復,系被告單方統計數據,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認定。
對被告整理提交《商漫15標項目部涉師正仁勞務合同糾紛案資料付款憑證》(兩冊),載明昆侖路港公司商漫15標項目部支付師正仁勞務隊費用總計183XXXXX.03元,并附票據及相關資料共計420頁,經原告師正仁逐一核對后出具書面《質證意見》,對其中十七項內容不予認可,金額合計1686828.07元,具體為:1、2006年11月23日記賬憑證2386.3元及附件,借條出具人張雙喜,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2、2007年10月17日記賬憑證410000元及附件,師正仁不認可其中10000元,理由是該款為獎金不屬工程款,且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對;3、2008年5月16日記賬憑證241870元及附件,師正仁不認可其中20000元,理由是該款為獎金不屬工程款,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對;4、2007年3月10日記賬憑證80205.77元及附件,師正仁不認可,理由是附件載明實物出庫憑證記賬領物人為張雙喜;5、2008年2月25日記賬憑證86700元及附件,師正仁不認可,理由是附件載明為實物入庫憑證,師正仁為交物人,不屬應扣減工程款項目;6、2008年10月9日記賬憑證16267元及附件,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7、2008年10月9日記賬憑證9000元及附件,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8、2008年10月9日記賬憑證13606元及附件,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9、2008年10月9日記賬憑證14100元及附件,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10、2008年10月9日記賬憑證22095.7元及附件,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11、2008年11月21日記賬憑證16248元及附件,實物出庫憑證領物人為張保成,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12、2009年11月10日記賬憑證27750元及附件,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13、2009年11月10日記賬憑證21170元及附件,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14、2008年5月16日記賬憑證12480元及附件,無實物出庫憑證,記賬憑證及附件無原告方簽字;15、關振泉樁基工程款574967.8元及附件,師正仁認為關振泉施工與其無關,該款不應計入原告工程款;16、2013年7月29日記賬憑證650128元及附件,師正仁認為張宏材料費(水泥)不應計入原告工程款,其受被告項目經理楊某某指示出具欠條,且已經山陽法院判決確認。工程中采購材料由項目部負責,原告從項目部領用物品應以實物出庫憑證為準;17、2008年11月21日記賬憑證109723.5元及附件,師正仁認為工程中采購材料由項目部負責,原告從項目部領用物品應以實物出庫憑證為準。對上述原告有異議的十七項證據共計金額1686828.07元,被告未能提供證據原件以供核對,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付款(扣款)的真實性、合理性,且原告申請對被告提供證據進行司法會計鑒定,被告書面表示不同意鑒定,故本院不予認可。據此,認定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金額為183XXXXX.03元-1686828.07元=16695930.96元,爭議金額為18202902元-16695930.96元=1506971.04元。
對原、被告提供的部分協作隊伍結算一覽表及結算單、短信記錄等當事人有異議的其余證據,本院結合當事人陳述、證言及本院調查筆錄等綜合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昆侖路港公XX隊XX隊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單位,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該公XX公路XX段工程后,交由武警第五支隊施工。2006年9月20日,武警第五支隊(甲方)與師兵鋒施工隊(乙方)簽訂《租賃、勞務合同》,合同甲方處加蓋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第五支隊商漫15標項目部、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商漫高速公路N15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印章并有項目經理楊某某簽名,乙方處有師正仁簽名。該合同約定由乙方提供機械設備和人員協助甲方完成雙幅橋梁205.845米/2座,乙方的設備和人員編入甲方橋梁施工隊。后師正仁組織工人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2009年11月17日,項目經理楊某某、后期計劃負責人譚某某向武警第五支隊提交《關于商漫十五標后期結算事宜有關情況的匯報》,記載師正仁勞務隊已完成結算金額18282607元。該匯報材料附件有師正仁施工隊租賃勞務費結算單,結算單上有桂良琦、王增波、曹志清、楊耀輝、楊某某、張保成、譚某某等人簽字。2011年1月29日,武警第五支隊財務人員李明寶和師正仁雙方簽字確認《商漫15標項目部師正仁結算明細匯總表》,明確結算金額18202902元,李明寶簽署“經查原始單據,結算金額18202902元。李明寶2011.元.29”。
2009年7月22日,被告項目部向師正仁出具《協作隊伍結算清單一覽表》,載明工程細目C40混泥土路面、水泥碎石基層等16項,合計金額5250065元,該表計劃結算意見處有譚某某簽名,項目經理意見處有楊某某簽名。同日,被告項目部出具《勞務工程計量支付結算單》,載明師正仁隧道及零星工程已完工程價款5250065元,備注“本次結算師正仁隊在15標完成卜吉溝、田家溝隧道工程及零星工程款”,該表現場計量人員處有張保成簽名,計劃部門處有譚某某簽名,項目經理處有楊某某簽名。
2009年10月16日,商漫高速正式通車。2016年6月12日,武警第五支隊向師正仁中國農業銀行賬戶支付192275.98元,附言為“商漫15標工程款”。2016年11月,師正仁以被告拖欠工程款5250065元向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將案件移送至山陽法院審理,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第一次立案受理。
2017年1月14日,楊某某、譚某某、師正仁在西安市長安區原武警第五支隊駐地對商漫高速公路項目中師正仁施工的合同外工程進行了匯總統計,出具《師正仁訴求統計表》,對師正仁18項訴求內容逐一羅列,后附談判確認情況,其中1-4項列明算式和金額并注明有“情況屬實”,其余14項的確認人員簽字處均有楊某某簽字,該表明確師正仁工程款訴求內容3760034.87元,談判確認金額2525624.79元,該表由楊某某、譚某某簽字確認。同日,師正仁出具聲明,記載“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武警交通第五支隊)商漫15標項目部對師正仁辦理的結算單(編號:2009-005*,結算金額¥:5250065元,大寫:伍佰貳拾伍萬零陸拾伍元整)經原項目部主任楊某某、項目收尾計劃負責人譚某某和施工隊負責人師正仁共同核實、確認,一致認定此結算單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部隊對師正仁的結算、支付依據。特此聲明。聲明人:師正仁、楊某某、譚某某”。師正仁于2017年6月27日申請撤訴。2018年9月20日,原告因索要工程款未果,再次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武警第五支隊為XX隊XX隊,部隊改革整編后,原交通第二總隊及武警第五支隊均已撤編,新成立XX隊XX隊交通第二支隊,原武警第五支隊債權債務問題由XX隊XX組(駐北京)統一處理。XX隊XX組以武警第五支隊撤編事宜屬軍事機密為由,未向本院提供相關文件。本院干警在XX隊XX組XX座談時,該單位領導表示如確實存在債務,由該工作組負責。應原告申請,本院書面通知XX隊XX組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其書XX隊XX組是為了妥善解決武警原交通部隊調整整編后遺留問題,由武警部隊成立的臨時機構,該機構沒有法人資格、獨立資金賬戶和機構印章,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作為本案適格被告。經本院向原告釋明,原告申請撤回了對武警第五支隊、XX隊XX組的起訴。
在訴訟中,原告師正仁將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實際還款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變更為“從起訴之日(2018年9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師正仁支付工程款4032595.83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師正仁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200元,由原告師正仁負擔200元,被告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負擔5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傳宏
審判員王明
人民陪審員李祖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崔澤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