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長洪與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983民初6409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黃驊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長洪與被告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澤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長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林、被告惠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新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長洪訴稱:2016年,被告惠澤公司在河北省滄州渤海新區黃驊港中鐵工地施工期間,將其中的動力廠二期電纜敷設工作交由原告胡長洪施工,原告按約定完成全部安裝工作。2016年6月5日,被告的項目經理夏同剛為原告出具金額為233610元的欠款證明。后被告陸續付款,但截止至原告起訴日,尚欠原告12361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給付原告拖欠電纜敷設費123610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付清日);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惠澤公司辯稱:1、被告惠澤公司未與原告胡長洪簽訂合同、結算、付款,也未授權委托任何人與原告簽訂合同,被告不知情。2、為業主方施工,應向業主方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6年被告惠澤公司在其承建的滄州中鐵裝備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工程現場施工期間,由原告胡長洪對工程中的動力廠二期電纜敷設工作進行施工。2016年3月23日,案外人夏同剛為原告胡長洪出具《中鐵公輔大二期電纜敷設》、《中鐵公輔大二期敷設》結算單各一份,分別載明“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已完成2#開關站到焦化1#變電所電源2回路3×300高壓電纜2160米,按每米14元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叁萬零貳佰肆拾元。甲方簽字夏同剛乙方簽字胡長洪2016年3月23日”和“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已完成2#開關站到焦化2#變電所電源2回路3×300高壓電纜10910米,按每米14元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元。甲方簽字夏同剛乙方簽字胡長洪2016年3月23日”。2016年4月5日,案外人顏海洋為原告胡長洪出具《中鐵公輔大二期敷設》結算單三份,案外人吳福根作為證明人簽字,結算單分別載明“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已完成10KV配電站到焦化二2#線3×300高壓電纜1280米,按每米14元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證明人:吳福根2016.4.5甲方簽字顏海洋乙方簽字胡長洪2016年4月5日”、“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已完成污水處理廠到10KV配電站3×300高壓電纜390米,3×150高壓電纜780米,按每米14元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元。證明人:吳福根2016.4.5甲方簽字顏海洋乙方簽字胡長洪2016年4月5日”和“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已完成電廠到冷軋配電3×240高壓電纜4305米,按每米14元計算,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陸萬零貳佰柒拾元。證明人:吳福根2016.4.5甲方簽字顏海洋乙方簽字胡長洪2016年4月5日”。2016年6月5日,經陸續付款,夏同剛就上述欠款為原告出具部分付款后的確認欠條,載明:“陜西惠澤公司中鐵項目部欠胡長洪動力廠二期電纜敷設費231610元(貳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元)。零工費2000元(貳仟元整)夏同剛2016.6.5陜西惠澤公司中鐵項目部2016.06.05夏同剛2016.6.5”。現原告主張被告尚欠電纜敷設費123610元。
另查明,2018年8月7日,被告惠澤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工程業主方中鐵公司給付其工程款,庭審時惠澤公司提交《施工技術協議》和《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大二期公輔電纜支架)》作為其主張權利的證據,《施工技術協議》加蓋“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滄州中鐵裝備項目部”印章,并載明顏海洋系乙方(被告)代表,《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大二期公輔電纜支架)》載明項目經理系顏海洋。本院另依法自滄州渤海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調取了《專業工程分包施工協議》,該協議載明夏同剛系被告方駐工地代表。
上述事實有《中鐵公輔大二期電纜敷設》、《中鐵公輔大二期敷設》、欠條、《施工技術協議》、《專業工程分包施工協議》、《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大二期公輔電纜支架)》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胡長洪電纜敷設費123610元,并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給付原告胡長洪逾期付款利息至電纜敷設費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72元,減半收取計1386元,由被告陜西惠澤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滕奉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白龍飛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