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5民初6966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圣建設公司)與被告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圣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洪平,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向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4503722元;2.判令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向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其中:以工程款1718677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時止,截止起訴日為156471元;以工程款2785045元為基數,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時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承擔。審理中,原告宏圣建設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向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4245629.29元;2.判令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向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其中:以工程款1512203.43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2733425.86元為基數,從2019年9月1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鑒定費、訴訟費由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宏圣建設公司中標承建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發包的“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雙方簽訂了《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合同對承包內容、質量、工期、驗收、付款等進行了約定。該工程施工任務是對桃花河河道淤泥進行清除,改善桃花河河道水質。2016年11月進場施工至2017年5月工程完工,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嚴格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2017年9月14日,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完成的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經長壽區移民局(主管部門)、長壽區水務局(監督部門)、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建設單位)等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確認:施工單位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己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內容,該項目施工技術資料完善,參建單位一致同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20日再次形成會議紀要,確認工程驗收合格等。
因施工過程中,設計線外的淤泥不斷涌流,造成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清淤后需再次清淤,造成超挖,原告宏圣建設公司超額完成任務,完成了設計范圍線內設計要求的368288.13立方清淤設計任務,還將設計范圍線外涌進設計范圍線內182516.89立方予以超挖,達到了更好水質改善的目的,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作為項目業主享有原告宏圣建設公司超挖清淤的利益。2017年9月28日,重慶長壽勘測規劃院(勘察單位)、重慶市渝西水利電力建筑勘測設計院(設計單位)等針對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完成工程的超挖等事宜召開工作會議,形成《桃花河水體修復項目葛蘭至渡舟段項目超挖及欠挖工程量認定工作會議紀要》,確定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只以設計范圍內368288.13立方向原告宏圣建設公司結算工程價款。按設計范圍內清淤量368288.13立方結算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工程總價款為13667129.29元,扣除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9421500元,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尚欠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工程款4245629.29元及相應利息。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行為己經構成違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辯稱,原告宏圣建設公司的訴求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評析如下:
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提交了2017年9月28日的《桃花河水體修復項目葛蘭至渡舟段項目超挖及欠挖工程量認定工作會議紀要》,證明雙方確認工程量為368288.13m3,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會議紀要第三條不具備合法性,損害了國家利益。因該會議紀要系原、被告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共同協商達成,且均蓋章確認,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提交了《造價鑒定意見書》,證明工程總價款為13667129.29元,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對《造價鑒定意見書》不認可,理由是:1、2017年9月28日的《桃花河水體修復項目葛蘭至渡舟段項目超挖及欠挖工程量認定工作會議紀要》,第1條明確載明設計范圍內的實際方量為182516.89立方米,超出設計范圍為40余萬方,按合同約定,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只負有對設計范圍內的方量付款的義務,同時假設要增加或以設計變更為由增加工程量,也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17.5.3的第6項的規定,若工程設計變更,由承包人報送變更預算,發包人按照《重慶市長壽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報批,報批結果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從該約定看,事實上確定了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受該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約束,并作為了合同的組成部分。至今為止,原告宏圣建設公司也未向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報送變更預算,就不存在報長壽區政府審批。作為涉案項目是三峽移民資金,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僅是長壽區政府指定的合同簽訂主體而已,桃花河并非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資產,所有的資金均屬于三峽移民專項資金,要接受國家審計署的專項審計,因此,不應當在未得到長壽區政府批準前認同該會議紀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結合會議紀要第3條的最后一句話,明確載明對設計范圍線外淤泥垮塌至設計范圍線內形成的未清理部分185771.24立方米,從其定性來看,屬于未清理部分,該185771.24立方米也無任何機構能認定為是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實際完成,該認定既損害國家利益,也損害潛在投標人的利益。如應用該規則,在招標過程中,合同約定價格絕對會更低,該紀要也未得到長壽區政府同意。2、該鑒定的內容看,結合原告的視頻資料和原告前次庭審中提交的含水率檢測報告,能充分證明原告的作業方式是采取吸沙的作業方式,清理的淤泥也是會議紀要所載明,然而在該鑒定報告中卻出現了淤泥、粉土、粉細砂、碎石等,為此,按照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就是清淤工程,所有科目只能按照清淤的作業量來依法依規進行造價計算,然而鑒定報告卻出現了粉土、碎石等,明顯與原告自認、現場圖片、檢測報告矛盾。綜上,要求鑒定機構補充鑒定,若不能補充,則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該鑒定意見系鑒定機構依據本院已經認定的2017年9月28日的《桃花河水體修復項目葛蘭至渡舟段項目超挖及欠挖工程量認定工作會議紀要》作出,具有科學、客觀、公正、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本院不予準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宏圣建設公司系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的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9月27日,原告宏圣建設公司中標承建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中標額為13523778.88元(其中含安全生產費暫定金額212407.35元)。2016年10月,原告宏圣建設公司與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簽訂《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發包人)接受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承包人)對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的投標,并確定其為中標人,簽約合同價13523778.88元,承辦人項目經理吳蔚、技術負責人樊俊蓉。通用合同條款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四章第一節的《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1.1.4.5約定缺陷責任期24個月。4.1.3約定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辦人應按合同協議書、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等合同文件約定及監理人、發包人指示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負責提供合同所需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及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4.2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價的10%(135.24)萬元人民幣、安全保證金為中標價的2%(27)萬元人民幣、民工工資保證金為中標價的2%(27)萬元人民幣,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天內退還承包人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均不計息)。17.3約定雙方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時間:本工程按月進度支付,當月支付額度為經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審核的承包人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資料齊備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且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80%,報長壽區政府同意變更后,并經核準的金額除外),所有進度款支付承包人須向發包人開具發票,竣工結算經有關審計部門審計完成后,發包人接到正式結算審計報告之日起28日內支付至審定的結算金額的95%(但承包人須向發包人開具100%金額的發票),余下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無質量問題后15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5%的質量保證金。17.4.1約定:工程結算款總額的5%作質量保修金,質保期滿后退還所留質量保修金(不計息)。17.5.3結算原則約定,臨時工程按中標價包干結算,建筑工程按中標單價和完成的實際合格工程量據實結算。當發生工程變更(須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以發包人及監理工程師共同認可的尺寸、斷面計量,并按以下辦法計價:①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項目,按該項工程量清單單價計算。②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已有類似的工程項目,按該項工程量清單單價計算。③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和以下單價計算方法,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8.3.5約定以監理人實際簽收的竣工驗收報告時間為準。25.11約定: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經有關審計部門審計,若審減率≤10%,竣工結算審核費及審減效益費由發包人承擔,若審減率>10%,審核費和審減效益費由承包人承擔。
2017年9月14日,原告宏圣建設公司、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長壽區移民局(主管部門)、長壽區水務局(監督部門)、長壽區水務局質監站、重慶建渝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重慶市渝西水利電力建筑勘測設計院(設計單位)、重慶永渝檢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單位)召開會議,達成《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內容如下:(一)根據合同內容,施工單位(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內容。(二)該項目施工技術資料完善。(三)本工程施工中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安全文明施工驗收合格。(四)該工程資料合格和工程質量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參建各單位一致同意,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五)由于該項目完工后,所新建的渣場有大量積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參建各單位一致同意拆除新建渣場,恢復原貌,排除安全隱患。
2017年9月28日,原告宏圣建設公司、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重慶市長壽勘測規劃院、重慶市渝西水利電力建筑勘測設計院(設計單位)、重慶建渝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召開會議,達成《桃花河水體修復項目葛蘭至渡舟段項目超挖及欠挖工程量認定工作會議紀要》。內容如下:一、該項目于2016年11月進場施工,2017年5月完工,2017年9月14日進行了完工驗收。該項目設計清淤總量為368288.13m3,經區勘測規劃院于2017年5月17日至6月6日現場實測河床斷面并進行計算,施工單位實際挖方量584056.51m3,設計范圍內實際挖方量為182516.89m3,超出設計范圍外挖方量為401539.62m3。二、會上,施工企業解釋了超出涉及范圍外挖方量為清淤完成設計要求后,由于淤泥的流動性導致二次清淤所致。參會相關人員對設計挖方量進行了分析:(1)考慮到桃花溪葛蘭鎮朱家橋至鳳城街道頭洞閘壩在清淤施工期間,其水位無法降低,該段水位線下淤泥呈U形,長期處于浸泡的不穩定狀態,兩岸淤泥(設計范圍線外)不斷涌流、沖積至設計范圍內,勢必造成超挖原設計范圍線的現象。(2)葛蘭鎮朱家橋至渡舟段河床較寬,施工企業按設計范圍線清淤完成后,河床兩岸淤泥存在涌流、沖積現像,導致涉及范圍線內已清理部分被覆蓋,形成部分河段清理不到位的現象。三、鑒于水下作業的實際情況,對于超出的部分(584056.51m3-368288.13m3=215768.38m3),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承諾,不要求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額外支付相應費用,且不納入結算審計。對于設計范圍線外淤泥垮塌至設計范圍線內形成未清理的部分(368288.13m3-182516.89m3=185771.24m3)是因河床兩邊沖刷垮塌造成的,與會人員一致認定為實際已完成。即本項目實際完成總方量按合同清淤量計算,即368288.13m3。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宏圣建設公司、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重慶市渝西水利電力建筑勘測設計院(設計單位)、重慶建渝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召開會議,達成《會議紀要》,確認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滿足設計、規范要求,質量等級合格。
2018年8月25日,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委托的重慶中弘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中宏造價[2018]346號)。載明“根據建設單位提供規劃院于2017年九月竣工復測關于超挖、設計范圍內、實際完成斷面結合設計施工圖橫斷面,本次結算審核工程量計算方式為按設計施工圖橫斷面扣減規劃院復測未完成設計施工圖范圍的工程量,作為本次結算審核核定工程量。根據上述原則,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原申報結算額為14450120.16元,審核為10804926.26元,核減3645193.9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宏圣建設公司申請對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以《桃花河水體修復項目葛蘭至渡舟段項目超挖及欠挖工程量認定工作會議紀要》確認的清淤總方量368288.13m3進行工程價款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重慶康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造價鑒定意見書》,載明“經鑒定,由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施工的長壽區桃花河干流葛蘭至渡舟段水體修復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13667129.29元”。原告宏圣建設公司支付鑒定費160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原告宏圣建設公司已經收到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給付的工程款9421500元,原告宏圣建設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報送結算資料給被告北部新城開投公司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45629.29元;
被告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工程款利息(以1512203.43元為基數,從2018年3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683356.46元為基數,從2019年11月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時止;以2050069.40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時止);
被告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鑒定費160000元;
四、駁回原告四川宏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41元,由被告重慶市長壽北部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萬莉
書記員王文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