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481執4346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溧陽市誠發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張群、袁春紅、張峰、湯林法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蘇0481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判決書:一、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欠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金2212831.52元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的利息2208元,合計2215039.5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并承擔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212831.52元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的利息;二、如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未如期清償上述代償金債務,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有權對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所有的相關抵押物(動產抵押登記書編號為32042018000788,抵押物情況詳見該證書所附抵押物清單)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三、如就上述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仍未對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欠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金2212831.52元作全部清償,未獲清償部分由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溧陽市誠發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張群、袁春紅、張峰、湯林法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溧陽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執行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26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7260元,由以上各被執行人共同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自覺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也未按規定申報財產。
二、查詢了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網絡銀行存款、證券、金融理財等信息。查詢被執行人溧陽市誠發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405768.61元,上述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劃并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三、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查詢到被執行人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所有的蘇D××××別克牌車輛,及被執行人張群所有的蘇D××××五菱牌車輛,上述車輛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實際控制。
四、查詢了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到被執行人張群、袁春紅名下多處不動產,分別為:溧陽市XX幢XX單元(已被本院處置完畢),溧陽市XX鎮XX集鎮(已被本院處置完畢),溧陽市XX鎮XX小區XX路XX號XX幢XX、XX、XX、XX、XX(本院另案正在處置中),溧陽市XX村XX區XX幢XX(已被本院處置完畢),溧陽市燕山中路28號福田中心辦公1705、1706、1707、1708(已被本院處置完畢),上海市XX區XX路XX、XX號(本院另案正在處置中),上海市普陀區XX路XX弄XX號(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上海長寧支行,其他法院正在處置中),蘇州市吳中區XX鎮XX園XX幢(本院另案正在處置中)。查詢到被執行人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名下多處不動產,分別為:溧陽市竹簀鎮振華東路(本院另案正在處置中),溧陽市XX鎮XX路XX號(抵押給江陰農商行,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正在處置中)。
五、另發現被執行人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所有的機器設備(含本案抵押物),上述機器設備均抵押給本案申請執行人,現正在本院另案合并處置中。
六、將溧陽市華頓軸承有限公司、江蘇群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溧陽市誠發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張群、袁春紅、張峰、湯林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蘇0481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書未履行義務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宗金福
審判員劉原
審判員薛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戴潔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