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湖北誠樂律師事務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鄂05民特4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江路橋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北誠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誠樂律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清江路橋公司申請撤銷事項:請求依法撤銷宜昌仲裁委員會(2020)宜仲裁字第129號裁決書。事實和理由:1、誠樂律所沒有在仲裁開庭時如實陳述鄧少華與誠樂律所律師秦建周抵減律師費及律師承擔律師費之外的其他開支費用約2萬元的事實,損害了清江路橋公司的權益,也導致仲裁裁決不利于清江路橋公司;2、誠樂律所利用其格式合同條款,減少其承擔的責任加重了清江路橋公司的責任;仲裁裁決欠付律師費104483.32元,承擔的違約金80423.32元,且需要繼續承擔年利率15%的違約金的裁決無法律依據。
誠樂律所辯稱,本案不存在清江路橋公司所稱的誠樂律所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情形。1、鄧少華與清江路橋公司內部關系如何,費用如何結算與誠樂律所無關,本案不存在清江路橋公司所稱的律師承諾給鄧少華介紹費及律師承擔律師費之外約2萬元費用的事實;2、誠樂律所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清江路橋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
經審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宜昌仲裁委員會作出(2020)宜仲裁字第129號裁決書,裁決如下:清江路橋公司向誠樂律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04483.32元;清江路橋公司向誠樂律所支付違約金80423.53元,并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04483.5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向誠樂律所支付違約金;仲裁費8282元,由誠樂律所承擔1000元,清江路橋公司承擔7282元。清江路橋公司以宜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0)宜仲裁字第129號裁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即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為由,向本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判決結果
駁回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湖北省清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唐兆勇
審判員趙春紅
審判員關俊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政
書記員于凡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