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季與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民初4437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春季與被告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四通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因天澤四通公司就本案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已受理,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10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本院依法恢復審理。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趙春季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金國,天澤四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鋒,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春季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1.天澤四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趙春季專利權的行為,停止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阿里巴巴公司撤除網上侵權產品信息;3.天澤四通公司賠償趙春季損失人民幣25萬元;4.天澤四通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如下:趙春季于2013年7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為“一種磁吸式錨固架”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并于2014年2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2044××××.4,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涉案專利系經過長時間構思設計實驗而得出的新的施工工具技術方案,在實際使用中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一致認可和好評,產品銷售前景樂觀。經調查,趙春季發現天澤四通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開設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阿里巴巴公司為天澤四通公司提供銷售平臺,已構成幫助侵權。天澤四通公司的專利侵權行為、阿里巴巴公司的幫助侵權行為給趙春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趙春季的正常經營活動,侵害了趙春季的合法權益,構成專利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趙春季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天澤四通公司答辯稱:1.天澤四通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上的產品銷量為0,評價為1,趙春季主張的訴訟請求明顯過高。2.在訴訟期間經過涉案專利無效程序后,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阿里巴巴公司答辯稱:1.被訴侵權產品已經下架,趙春季針對阿里巴巴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阿里巴巴公司為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并非被訴侵權產品信息的發布者,未實施侵權行為。阿里巴巴公司不應承擔因店鋪經營或被訴侵權產品發布、銷售而引發的侵權責任。3.阿里巴巴公司已盡到事先提醒注意義務和事后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綜上,請求依法駁回趙春季針對阿里巴巴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趙春季是專利號為ZL20132044××××.4名稱為“一種磁吸式錨固架”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3年7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2月5日。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2020年10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專利出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具體為在趙春季于2020年7月6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3的基礎上,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涉案專利經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的內容為:一種磁吸式錨固架,其包括錨固架(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錨固架(1)上設置有兩個間隔一定距離的用于吸附螺紋道釘的道釘定位器(2),兩個道釘定位器(2)的位置和位于承軌槽(9)上的螺紋道釘固定孔位置相匹配;所述道釘定位器(2)為磁鐵制作的半開口U型槽;或者所述道釘定位器(2)由U型槽和定位于U型槽上的磁鐵(4)組成;所述U型槽內設置有凹槽(3),所述磁鐵(4)嵌置在凹槽(3)內。權利要求2的內容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式錨固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于錨固架(1)的下端的前后固定架(5),所述前后固定架(5)的內側距離大于等于承軌槽(9)的底端寬度。權利要求3的內容為: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磁吸式錨固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于錨固架(1)下端的左右固定架(6),所述左右固定架(5)的外側間距等于承軌槽(9)的底端長度。趙春季明確以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主張權利。
2019年7月25日,趙春季的委托代理人王利航向河北省石家莊市國信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在公證處工作人員監督下,王利航登錄“1688采購批發”網站,在搜索欄頁面輸入“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進行搜索,點擊搜索結果中的“鐵路正線線上用錨固架/雙頭錨固架/橋枕錨固架”商品進行查看,該頁面上部顯示有“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多年專注鐵路、城軌工機具生產供應”等信息,產品起批量≥30件的價格為50元,產品品牌為四通工具,成交0,評價1,聯系賣家王濛,經營模式為生產廠家。產品詳細信息頁面顯示有生產環境圖片等。點擊“公司檔案”“查看工商注冊信息”“企業自傳資質”等相關頁面進行查看,顯示經營者為天澤四通公司,基本信息顯示“青島天澤四通工貿,專注鐵路的源頭生產商,多年專注鐵路、城軌的工機具生產供應,為鐵路工務、電務、機務、車輛工程局多年專業生產各種工機具及物資”。工商注冊信息顯示天澤四通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注冊資本2000萬元,經營范圍為制造、銷售、維修:五金工具、機械設備、鐵路專用設備及配件、軌道交通器材、機電產品及配件等。頁面另顯示有公司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書。王順航點擊返回產品頁面,點擊立即訂購后按照頁面提示分別輸入購買數量、收貨地址及發票信息后選擇通過銀行轉賬(對公轉賬)方式向天澤四通公司訂購了50件產品,貨品總金額為2500元。2019年7月30日上午約九時左右,在公證處工作人員監督下,順豐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將王利航于2019年7月25日在公證處通過阿里巴巴購物網站購買的一種名為“鐵路正線線上用錨固架/雙頭錨固架/橋枕錨固架”的商品共計五袋密封完好的交付于王利航,公證員對收貨過程及密封商品打開后進行拍照,對其中第三袋的一件商品進行了單獨拍照和封存。2019年8月1日上午約十時左右,在公證處工作人員監督下,順豐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將前述商品購貨發票《青島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青島天澤四通工貿發貨單》的郵件交付于王利航,公證員對上述交付過程及發票進行拍照,并復印發票。河北省石家莊市國信公證處對上述過程分別出具了(2019)冀石國證經字第1659、1660號公證書。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其服務協議中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阿里巴巴網站系由阿里巴巴公司經營。2020年11月18日查詢顯示,天澤四通公司在阿里巴巴網站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鏈接已被刪除。
本案庭審過程中,趙春季明確在本案中指控范圍僅限于在案證據表明的被控侵權行為,即所提交公證書所記載天澤四通公司通過阿里巴巴網站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主張的賠償計算方式為因侵權所受損失,計算的期限為截止本案庭審日。
以上事實由趙春季提交的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年費收據、公證書及實物、發票,天澤四通公司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公證書、網頁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涉案專利在有效期限內,法律狀態穩定,其權利人已履行了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故該專利為有效專利,應受國家法律保護。趙春季作為專利權人享有對侵犯涉案專利行為之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因此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在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與被訴侵權產品之間進行比對,即比對被訴侵權產品所具備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所描述的專利的技術特征。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涉案專利權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則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中專利權保護范圍包括與該專利技術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本案中,經庭審比對,雙方對于技術特征的爭議主要在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兩個道釘定位器的位置和位于承軌槽上的螺紋道釘定位為空位置相匹配”“U型槽內設置有凹槽”的技術特征。趙春季認為結合發貨單、發票、公證書中顯示的產品名稱及用途可知被訴侵權產品采用兩個道釘定位器定位螺紋道釘,涉案專利中U形槽上的凹槽是為了嵌置磁鐵,被訴侵權產品相對應結構能嵌置磁鐵,故二者為相同的技術特征。天澤四通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可以實現與道釘匹配,但實際比對中被訴侵權產品并未與道釘匹配,涉案專利附圖中凹槽為U形槽上開設的開口,磁鐵卡入開口內,因此涉案專利中凹槽為U形槽開口,被訴侵權產品是U型槽通過形變產生放置磁鐵的空間,無開口,不具備凹槽的技術特征。阿里巴巴公司的比對意見與天澤四通公司一致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專利號為ZL20132044××××.4“一種磁吸式錨固架”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二、被告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春季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0000元;
三、駁回原告趙春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50元,由被告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負擔2828元,由原告趙春季負擔2222元。
原告趙春季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退費;被告青島天澤四通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書青
審判員梁琨
人民陪審員施菊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技術調查官易云杰
法官助理李涵
書記員姚陳波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