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與新疆吐魯番金馬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812民初146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陸公司)與新疆吐魯番金馬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馬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大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旭到庭參加了訴訟,金馬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金馬公司支付大陸公司所欠貨款63萬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金馬公司向大陸公司購買帶式輸送機,合同金額為263萬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10日內預付30%的預付款,發貨前預付30%的進度款,驗收合格1個月內或貨到后3個月內付款30%,留10%作為質保金,一年后支付。合同簽訂后,大陸公司按約定向金馬公司完全履行了供貨義務,且質保期已屆滿。雙方共同確認的《往來款詢證函》顯示,截止2020年7月31日金馬公司欠款63萬元。
大陸公司為其訴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大陸公司與金馬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1份;2、往來款詢證函1份(復印件)證明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金馬公司欠付貨款63萬元3、情況說明1份,金馬公司向大陸公司回復的情況說明中金馬認可欠付合同尾款63萬元。
金馬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15日金馬公司與大陸公司簽訂銷售合同1份,約定金馬公司購買大陸公司的帶式輸送機一臺,合同金額263萬元,另雙方還就質量要求、包裝、運輸、交貨、付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進行了約定。大陸公司履行了供貨義務,金馬公司未履行完全部付款義務。2020年8月6日,大陸公司向金馬公司發出往來款詢證函,對金馬公司欠貨款63萬元進行詢證,2020年8月23日,金馬公司經辦人苗一笑簽署“經核實,金額準確無誤”。2020年11月25日,金馬公司向大陸公司管理人提出“情況說明”一份,認可未支付大陸公司合同尾款63萬元,但認為大陸公司存在逾期交貨及設備出現故障等情況
判決結果
新疆吐魯番金馬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兗礦集團大陸機械有限公司貨款6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50元,由新疆吐魯番金馬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程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王珍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