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好、馬萬香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7民終891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常好、馬萬香因與上訴人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生物)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6476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好、馬萬香上訴請求:1、支持常好、馬萬香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華蘭生物負擔。事實與理由:常七喜(系常好父親、馬萬香兒子)生前是華蘭生物的員工,2017年12月8日常七喜在工作中不幸因公殉職,就常七喜工亡相關事宜,常好、馬萬香和華蘭生物達成了協議,因華蘭生物不履行部分協議,常好、馬萬香依法向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經審理,該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豫07020民初4185號民事判決,依法支持常好等人的訴請。當常好、馬萬香向華蘭生物要求領取供養生活費時,其以各種理由加以推脫,經常好、馬萬香向新鄉市社會保障局查詢才得知,二人應得的供養生活費均已被華蘭生物領走占為已有,使二人應得的供養生活費無法得到實現,其生活陷入了困境,無法正常生活。常好、馬萬香認為原審計算方法錯誤,應當支持常好、馬萬香的全部訴請。根據簽訂的協議書,華蘭生物應賠償100萬元,所約定的100萬元本身就不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住房公積金。依據以上事實和法律依據,供養親屬撫恤金應依法全額支付給常好、馬萬香,華蘭生物欲用供養親屬撫恤金來沖抵所約定的100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華蘭生物是上市公司,是一家盈利企業,應愛護職工,關心工亡職工的家屬,華蘭生物將工亡職工家屬應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占為已有,屬于不當得利,其行為不應當得到支持,請求二審支持常好、馬萬香的訴訟請求。
華蘭生物辯稱,華蘭生物并沒有構成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結合本案雙方在政府的協調下簽訂了墊付協議,根據協議內容,華蘭生物墊付了九十萬零四千,具體明細雙方沒有約定,協議內容最后約定,常好及其家屬再無權向華蘭生物追索認可款項權利,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結合本案華蘭生物墊付了九十萬零四千,截止到目前并沒有收回其所墊付的金額。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在常好起訴公積金案件一審過程中,華蘭生物考慮到是本公司職工,一審判決沒有上訴,把剩余的款項支付給常好。截止到目前華蘭生物并沒有收到墊付的九十萬零四千。
華蘭生物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常好、馬萬香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常好、馬萬香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常好、馬萬香無權向華蘭生物主張任何權利和賠償。根據華蘭生物與包括被常好等人在內的10人簽訂的《協議書》第四條約定,華蘭生物墊付根據工傷事故保險條例規定的所有費用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追償。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在常七喜家屬上訪堵門的情形下,政府協調達成的墊付協議,該協議的宗旨不具有多退少補的可訴性,存在一定的風險屬性。協議生效后,華蘭生物已于2017年12月22日分兩次支付904000元。協議書第三條規定,簽訂本協議后,常好、馬萬香不得再以任何手段、途徑向華蘭生物主張任何賠償、補償、撫恤等權利及其他經濟要求。華蘭生物已履行完畢《協議書》,常好、馬萬香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無權再要求華蘭生物支付任何賠償,理應駁回。二、本案不構成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就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結合本案雙方《協議書》的約定,即使返還金額超出華蘭生物支付的數額,其亦無權追償,況且截止到目前,華蘭生物收到的款項還未達到墊付的金額,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華蘭生物墊付904000元后,截止2020年10月,華蘭生物收到常七喜家屬2018年2月—2020年10月供養生活撫恤金88722.9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喪葬費22118.52元,醫療費4827.46元,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款35000元,住房公積金557.16元,一審判決書中華蘭生物收到的工資6815.9元,已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至常玉涵的賬戶,以上共計823546.04元,根據90,4000元減823546.04元,華蘭生物墊付的904000元尚有80453.96元未收回。而常好、馬萬香要求的供養費83400.3元,系常七喜未成年兒子常好及其母親馬萬香自2008年2月份至2020年8月份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包含在上述計算總額823546.04元中,一審法院將83400.3元重復計算,華蘭生物尚有80453.96元未收回,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查明事實,依法支持華蘭生物的上訴請求。
常好、馬萬香辯稱,華蘭生物在上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及內容構成不當得利,雖然在協議書中所述的100萬華蘭生物已支付。這里面的錢在簽訂合同時本身就不包括住房公積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華蘭生物不履行協議書中的約定,常好等人無奈于2018年提起了訴訟,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8)豫0702民初18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常好等人的訴請。就被撫養人生活費,華蘭生物應當全額支付,同是一個案件,同是一個法庭作出了兩樣的判決,原審判決書明顯錯誤,應當全額支付給常好、馬萬香的生活費。
常好、馬萬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依法判令華蘭生物立即支付給常好、馬萬香的供養生活費83400.3元;2、本案訴訟費由華蘭生物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常七喜生前系華蘭生物公司員工。2017年12月8日10時40分左右,常七喜在該公司二車間樓頂對設備進行巡查,13時左右被人發現倒在車間東側地上,后被送往新鄉醫學院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2月15日,華蘭生物與包括常好、吳麗萍、馬萬香在內的常七喜近親屬在新鄉高新技術開發區社會治理委員會的見證下達成協議,雙方約定: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應積極配合華蘭生物公司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馬萬香、常好、吳麗萍主張賠償、補償、撫恤等款項共計1000000元。其中華蘭生物公司向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墊付共計904000元,另外的96000元由馬萬香、常好、吳麗萍自行辦理手續,相關部門后續會將該款額付給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如果不足96000元,華蘭生物公司補齊差額;雙方簽訂本協議后,馬萬香、常好、吳麗萍不得再以任何手段、任何途徑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賠償、補償、撫恤等權利及其他經濟要求。不再以任何理由,通過任何渠道再次主張賠償要求或至華蘭生物公司處鬧事或向有關媒體、網絡、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不得散播有損華蘭生物公司聲譽的言論,否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自華蘭生物公司將上述墊付款額904000元向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支付完畢之時起,華蘭生物公司、馬萬香、常好、吳麗萍雙方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常七喜的職工權益全部滅失。如果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或本協議外任何第三方再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及要求,均由馬萬香、常好、吳麗萍承擔,與華蘭生物公司無關;常七喜的成年兒子(常玉涵)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全權代表常七喜的母親(馬萬香)對本協議書的內容及法律效力進行確認。如果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以及華蘭生物公司履行本協議內容完畢之后,常七喜的母親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及經濟要求,視為馬萬香、常好、吳麗萍和常玉涵及常七喜的同胞兄弟姐妹違約,其應當承擔向華蘭生物公司返還上述904000元款項的法律責任,并按常七喜的母親的主張金額向華蘭生物公司支付。協議簽訂后,華蘭生物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分兩次向常玉涵轉賬支付共計904000元。2018年常玉涵、常好、馬萬香將華蘭生物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華蘭生物支付常好等人應得的住房公積金78962.76元,一審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41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華蘭生物支付常玉涵等三人住房公積金78962.76元,華蘭生物公司已支付該款項。
另查明,1、2017年12月29日,常七喜被認定為工傷。常七喜應得的養老保險待遇為105004.77元(含個人養老金賬戶結余37329.77元及一次性撫恤金67675元),該款社保部門已支付,協議約定的96000元,常好、馬萬香已得到。2、華蘭生物墊付904000元后,收到了常七喜的子女撫恤金合計81559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太平洋保險公司賠償款35000元,供養費8585.4元,喪葬費22118.52元,住房公積金557.16元(不含一審法院判決華蘭生物已履行的78962.76元),工資6815.9元,醫療費4827.46元,以上共計831783.44元。3、從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常好、馬萬香的供養費共計83400.3元由有關部門支付給華蘭生物。
一審法院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常七喜死亡后華蘭生物與包括常好、馬萬香等二人在內的常七喜近親屬達成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該協議約定協議簽訂后,常七喜的近親屬不得再以任何手段、任何途徑向華蘭生物公司主張任何賠償、補償、撫恤等權利及其他經濟要求,自華蘭生物公司將墊付款904000元支付完畢之時起,雙方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常七喜的職工權益全部滅失,現華蘭生物已支付了墊付的款項904000元,因此,按照協議約定,常好、馬萬香無權再要求華蘭生物支付任何賠償。但是,華蘭生物墊付的款項應以其墊付的數額為限,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華蘭生物墊付后已先后得到831783.44元,而本案常好、馬萬香要求的供養費83400.3元,也已經由相關部門轉至華蘭生物,這樣華蘭生物就得到915183.74元,多出的部分11183.74元(915183.74元-904000元)華蘭生物應當償還給常好、馬萬香。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常好、馬萬香的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此后華蘭生物不應再扣留屬于常好、馬萬香及其近親屬的任何款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常好、馬萬香11183.74元;二、駁回常好、馬萬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885元,由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本院向新鄉市社會保險中心查詢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間常好、馬萬香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情況,新鄉市社會保險中心出具《常好、馬萬香供養親屬撫恤金(201808-202008)》一份,常好、馬萬香及華蘭生物均對該材料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新鄉市社會保險中心按月計發常七喜母親馬萬香及其兒子常好供養親屬撫恤金85961.60元,該款項已發放至華蘭生物。至此之后,馬萬香、常好供養親屬撫恤金不再向華蘭生物發放,發放至常七喜親屬。此外,2018年1月15日,華蘭生物將收到常七喜的工資6815.9元支付至常玉涵賬戶。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6476號民事判決;
二、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常好、馬萬香85961.60元。
如果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85元,減半收取942.5元,由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85元,由華蘭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郭嵐嵐
審判員孫莉環
審判員付國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鄭琦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