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廣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25037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上訴人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廣東女子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3民初104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廣東女子學院向我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761555.18元;3.改判廣東女子學院向我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為2959412.77元,參照合同約定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每月2%計算至清償之日,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暫計算7年,即1761555.18元×24%×7年=2959412.77元;4.判決廣東女子學院向我方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7200元;5.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用由廣東女子學院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訴爭工程款結算價為4262454.54元明顯錯誤,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說理論證矛盾,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工程款結算價應為4924564.05元。根據《合同書》第2.1.4條:“如果單價和數量的乘積與總價不一致,以單價為準并修正總價。實際安裝后,投標報價明細表中各單項數量有變化時,按中標單價進行結算”,合同雙方已經明確約定涉訴工程款的結算方式為根據中標單價和空調設備的實際數量據實結算。另,根據2013年12月的《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意見表》,廣東高宏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已審核確認工程結算價為4924564.05元,且該審核確認工程結算金額也是由廣東女子學院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書面匯報。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將審計結果作為涉案工程款結算依據,如果以財政審定核減金額作為工程結算價,顯然屬于行政監督干預民事合同的錯誤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再審民事判決書[(2012)民提字第205號]:“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及最高人民法院在蘭州市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65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的規定,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必須明確具體約定,即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作為竣工結算價款支付依據。如審計部門是確定的,還應寫明審計部門的全稱。”本案中,《合同書》中的“付款方式:財政集中支付方式”是廣東女子學院應當履行獲得財政資金審批手續的義務,并非為工程結算方式。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貨、安裝及提供相關的服務,廣東女子學院應按照《合同書》第2.1.4條的結算條款以及《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意見表》審核確認的工程結算價4924564.05元進行付款。付款是廣東女子學院作為工程款的付款人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付款方式如何約定并不影響廣東女子學院應履行的付款義務。本案工程項目是建設單位報建審批后,通過工程招投標程序簽訂的合同,確保工程建設的資金來源程序合法、安全足額是工程建設的前提,也是建設單位的基本義務,退一步說,無論工程建設的資金來源是否經過合法預算程序,廣東女子學院都應當承擔全部付款義務。一審法院查明“廣東女子學院主張涉訴工程應以財政部門審定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省財政廳尚未完成最終審核,因此尚未結算完畢以及未明確工程造價”,顯而易見,就連廣東女子學院自己堅持認為涉訴工程尚未結算完畢,《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中審定金額不是結算金額,支付條件尚未成就,這足以證明《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并不能被認定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算協議,雙方均不確認審定金額為結算金額。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本案工程不以財政部門的審核結果為結算依據,但另一方面卻又以廣東省財政廳的審定金額認定為雙方確認無異議的結算金額,一審法院判決說理論證自相矛盾,違背客觀事實和雙方當事人工程結算意思表示,錯誤認定審定金額就是結算金額。《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并不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雙方針對工程價款簽訂的結算協議,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雙方都確認的工程結算價款為人民幣4924564.05元。由于廣東女子學院必須履行工程價款的財政審核程序,才能夠獲得財政資金撥付來支付工程款,廣東女子學院申請財政資金需要履行上報手續,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僅僅出于配合廣東女子學院申請財政資金才在《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蓋章,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對財政審定金額并不確認。廣東女子學院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監控是其內部行政監管措施,審核結果對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不具有約束力,財政審核中核減金額對于廣東女子學院有約束力,廣東女子學院作為付款義務人,應當對全部工程價款承擔付款義務。合同書中2.2付款方式“采用財政集中支付方式”,并不意味著廣東女子學院在沒有財政資金支付的情況下免除付款責任,付款和付款方式是廣東女子學院作為工程款的付款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采用何種付款方式和資金來源都與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無關,即便廣東女子學院以財政資金作為支付工程款的資金來源,無論預算財政資金是否能夠足額支付,廣東女子學院都應承擔全部付款義務,更何況財政資金不足支付的責任在于廣東女子學院項目使用資金遠超預算。
二、一審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法錯誤。1.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基數應是廣東女子學院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1761555.18元。2.本案當事人雙方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明確約定了計算方法,逾期付款違約金屬于守約人簽訂合同時預期利益,逾期付款違約金從應付款之日起計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且計算金額上不封頂。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因為廣東女子學院拖欠工程款,喪失了對該款項的支配和收益的權利,廣東女子學院至少應當按照資金拖欠期間的合法利率每月2%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付清上不封頂。只要廣東女子學院拖欠的工程款沒有付清,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因拖欠受到的損失就始終處于持續狀態中,拖欠工程款的損失應當持續計算,所謂逾期付款違約金不得超過工程款欠款金額的說法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3.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逾期付款違約金起算時點應當以工程交付之日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一致確認:本案訴爭工程于2011年8月8日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向廣東女子學院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雙方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在合同書中有約定,但屬于約定不明的情形。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七“合同書”中二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2.2.3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并完成結算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額的95%作為工程款。”盡管該條款對付款時間有約定,但直至今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雙方都沒有完成工程款結算手續,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雙方亦未另行就結算不成的情況下支付工程款的時間進行補充約定。另外,“2.2.4保修期結束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結算款”。“合同書”中“5.1.1質量保修期:該項目工程整體安裝質量免費保修期2年,中央空調滿液式水冷冷水機組及末端空氣處理機組整機免費保修3年,家用空調單元式空調機整機免費保修6年”,顯然關于保修期結束的期限約定不明確。即便采用“工程整體安裝免費保修期2年”來確定保修期,但“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結算款”中的結算款因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雙方沒有完成結算手續仍然無法確定。因此,“合同書”中2.2.3和2.2.4條款盡管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有約定,但至今都無法確定具體付款時間,顯然屬于約定不明的情形,工程款的付款時間應為工程實際交付之日即2011年8月8日。在工程交付廣東女子學院實際控制下,廣東女子學院已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權益,理應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請求廣東女子學院支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幣1761555.18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明確,應當予以支持。
三、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保障生效判決順利執行的合理措施,財產保全保險費7200元也是訴訟中的合理費用,應當得到支持。
廣東女子學院辯稱:一、廣東女子學院認可一審法院所認定涉案工程項目總造價為4262454.54元,剩余未結工程款為1099445.67元的結論。其中,雙方結算后經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應支付593064.16元,保修期結束后經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應支付506381.51元。結合涉案實際時間,2020年9月經財政部門出具合理審核結論,2020年9月30日確認符合結算條件,即該期限后5日內,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廣東女子學院即應支付593064.16元。假如按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庭詢所提意見,其亦認可至今未結算,則雙方應當通過本案進行結算或庭外結算后,其辦理取款手續,廣東女子學院即可付款;而涉案工程驗收系2013年1月30日,最長保修期為6年,即應在2019年1月30日后5日內,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廣東女子學院即應支付506381.51元。此外,關于合同約定財政集中支付應當滿足的相關條件,我方上訴狀及一審中已經詳細論述,而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在二審庭詢中也明確回應,其知情財政集中支付系應當由我方向財政部門申請,經財政部門同意后付款,故此處不奏述。二、即便涉案工程款支付不應以財政部門的審核結論為條件,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向廣東女子學院提供相應請款、取款資料,亦不符合付款規定,更不存在相應違約金。1.根據上述規定及結合合同2.2.5項約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向廣東女子學院提供相應請款、取款資料,不符合付款規定。合同2.2.5項明確規定,每次付款前,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必須向廣東女子學院辦理請款申請,取款時,需開具有效發票。由此,在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認為廣東女子學院應當向其支付工程款時,其應當及時履行上述取款義務,方可取得相應工程款。廣東女子學院在結算完成五天內支付593064.16元、在保修期滿五天內支付506381.51元,該條款為時間條件,在該時間后,廣東女子學院可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上述款項,但同時2.2.5項亦明確設定了付款條款,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應當在付款前辦理請款申請,取款時需開具有效發票。參照其前兩筆取款手續資料,其后兩次顯然并未提交任何有關取款手續。在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怠于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廣東女子學院未付款同樣符合合同明確規定。此外,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上述行為亦印證其庭詢中明確知情“財政集中支付”的基本要求,其知道且應當知道未符合付款條件,而并非廣東女子學院存在任何惡意拖欠工程款的故意。2.根據合同違約金條款6.2款約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合同6.2款明確約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則按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不按期向甲方辦理取款手續除外)。由此,因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按期向廣東女子學院辦理取款手續(包括支付申請表、支付證書、開具發票、費用報銷單)等,即便目前可將通過訴訟方式確定應付款項及應付時間,但在違約金支付條件中,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履行辦理取款手續應當是前置條件,且不應以任何原因排除其該約定義務。廣東女子學院作為事業單位,其付款行為顯然系需要符合其內部規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原作為事業單位,對此亦非常清楚。故即便此前已經符合付款條件,廣東女子學院應當支付相應工程款,但合同約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具有辦理請款、取款手續是有必要性的,正如2020年9月30日,廣東女子學院告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可辦理請款、取款手續,其仍不辦理,其未提交任何資料,則廣東女子學院無法向其支付任何款項。但若因此認定廣東女子學院應當向其支付未付款的違約金,顯然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有違合同約定。3.涉案項目至今未能付款,并非單方過錯,亦非廣東女子學院存在任何惡意拖欠的故意,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其支付條件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首先,廣東女子學院無法付款,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合同7.1款明確約定政府命令屬于雙方確認的不可抗力之一,鑒于此,在省財政廳明確要求“不得支付”的前提下(見廣東女子學院提交的證據四),廣東女子學院方依照該約定有權利不予支付項目款,故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應承擔不可抗力造成的必要損失。廣東女子學院已提交廣東省財政廳的回函予以證實。其次,項目招投標、簽約、承建期間,雙方都屬于事業單位,各方知道且應當知道項目超概的風險,知道且應當知道財政集中支付的內在要求,在招標公告中也明確項目資金來源為“財政投資”,但在履約過程中,基于項目客觀情勢變更,雙方出于項目安全都曾存在主動要求增加工程,詳情請二審法院查看一審施工文件等。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知道增加工程,知道項目超概需經財政部門調概的情況下,主動或同意增加工程量,即證明其愿意承擔由此增加財政部門審核調概的風險,這也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曾辦理請款、取款手續的根本原因,由此項目超概需提交調概,并非單方過錯。再次,自工程竣工至2020年9月,廣東女子學院因該工程事宜向上級部門提交申請不計其數,詳情請二審法院查閱一審證據材料,在一審后,仍多次通過書面申請、實地申請、電話溝通等方式向財政部門申請結算付款。廣東女子學院積極主動的處理態度,顯然并非惡意拖欠,更不應當加重懲罰責任。最后,如二審法院認為不應以財政審核結論為結算條件,即廣東女子學院屬于符合付款條件而未付款的,就支付工程款本金方面,廣東女子學院應當責無旁貸,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認為應當付款同樣可以正常請款、取款,廣東女子學院仍不付款的,可訴諸法院,要求判決付款。但就違約金支付而言,則顯然不應以上述原因認為符合支付違約金條件,違約金的支付明確要求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應當履行取款手續,其未履行該義務,則存在根本違約,支付違約金不成立。即便認為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存在一定損失其可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損失,要求損失賠償,如要求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而并非要基于違約金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如今按年利率24%的比例計算所謂違約金,顯然毫無任何依據。4.即便二審法院認為可以違約金名義計算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相應損失,其違約金計算比例仍過高,且應當以本金為限。正如前言所述,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本身不符合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但如考量其存在孳息損失,參照涉案項目的特殊性及雙方過錯情況,則按照存款利息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孳息損失更加合適。同時,無論是違約金還是孳息,理應以補償損失為原則,且從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角度考量,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逾期收到工程款本金的損失顯然不會超過其本金,故以本金為限更為適宜。三、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要求廣東女子學院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7200元并非訴訟的必要成本,其可自行提供財產擔保,要求廣東女子學院承擔沒有法律依據;并且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廣東女子學院雙方在合同中也未約定該費用應由廣東女子學院方承擔,無合同約定。因此,財產保全保險費一無法律依據,二無合同約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作出公正的判決,依法駁回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上訴請求,支持廣東女子學院上訴請求,或要求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依法履行取款手續后,廣東女子學院將立即向其支付相應工程款。
廣東女子學院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對廣東女子學院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廣東女子學院認可一審法院所認定涉案工程項目總造價為4262454.54元,剩余未結工程款為1099445.67元的結論。其中,雙方結算后經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應支付593064.16元,保修期結束后經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應支付506381.51元。結合涉案實際時間,2020年9月經財政部門出具合理審核結論,2020年9月30日確認符合結算條件,即該期限后5日內,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廣東女子學院即應支付593064.16元。假如按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庭詢所提意見,其亦認可至今未結算,則雙方應當通過本案進行結算或庭外結算后,其辦理取款手續,廣東女子學院即可付款;而涉案工程驗收系2013年1月30日,最長保修期為6年,即應在2019年1月30日后5日內,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取款手續,廣東女子學院即應支付506381.51元。此外,關于合同約定財政集中支付應當滿足的相關條件,我方上訴狀及一審中已經詳細論述,而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在二審庭詢中也明確回應,其知情財政集中支付系應當由我方向財政部門申請,經財政部門同意后付款,故此處不奏述。二、即便涉案工程款支付不應以財政部門的審核結論為條件,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向廣東女子學院提供相應請款、取款資料,亦不符合付款規定,更不存在相應違約金。1.根據上述規定及結合合同2.2.5項約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向廣東女子學院提供相應請款、取款資料,不符合付款規定。合同2.2.5項明確規定,每次付款前,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必須向廣東女子學院辦理請款申請,取款時,需開具有效發票。由此,在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認為廣東女子學院應當向其支付工程款時,其應當及時履行上述取款義務,方可取得相應工程款。廣東女子學院在結算完成五天內支付593064.16元、在保修期滿五天內支付506381.51元,該條款為時間條件,在該時間后,廣東女子學院可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上述款項,但同時2.2.5項亦明確設定了付款條款,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應當在付款前辦理請款申請,取款時需開具有效發票。參照其前兩筆取款手續資料,其后兩次顯然并未提交任何有關取款手續。在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怠于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廣東女子學院未付款同樣符合合同明確規定。此外,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上述行為亦印證其庭詢中明確知情“財政集中支付”的基本要求,其知道且應當知道未符合付款條件,而并非廣東女子學院存在任何惡意拖欠工程款的故意。2.根據合同違約金條款6.2款約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合同6.2款明確約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則按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不按期向甲方辦理取款手續除外)。由此,因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按期向廣東女子學院辦理取款手續(包括支付申請表、支付證書、開具發票、費用報銷單)等,即便目前可將通過訴訟方式確定應付款項及應付時間,但在違約金支付條件中,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履行辦理取款手續應當是前置條件,且不應以任何原因排除其該約定義務。廣東女子學院作為事業單位,其付款行為顯然系需要符合其內部規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原作為事業單位,對此亦非常清楚。故即便此前已經符合付款條件,廣東女子學院應當支付相應工程款,但合同約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具有辦理請款、取款手續是有必要性的,正如2020年9月30日,廣東女子學院告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可辦理請款、取款手續,其仍不辦理,其未提交任何資料,則廣東女子學院無法向其支付任何款項。但若因此認定廣東女子學院應當向其支付未付款的違約金,顯然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有違合同約定。3.涉案項目至今未能付款,并非單方過錯,亦非廣東女子學院存在任何惡意拖欠的故意,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其支付條件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首先,廣東女子學院無法付款,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合同7.1款明確約定政府命令屬于雙方確認的不可抗力之一,鑒于此,在省財政廳明確要求“不得支付”的前提下(見廣東女子學院提交的證據四),廣東女子學院方依照該約定有權利不予支付項目款,故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應承擔不可抗力造成的必要損失。廣東女子學院已提交廣東省財政廳的回函予以證實。其次,項目招投標、簽約、承建期間,雙方都屬于事業單位,各方知道且應當知道項目超概的風險,知道且應當知道財政集中支付的內在要求,在招標公告中也明確項目資金來源為“財政投資”,但在履約過程中,基于項目客觀情勢變更,雙方出于項目安全都曾存在主動要求增加工程,詳情請二審法院查看一審施工文件等。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知道增加工程,知道項目超概需經財政部門調概的情況下,主動或同意增加工程量,即證明其愿意承擔由此增加財政部門審核調概的風險,這也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未曾辦理請款、取款手續的根本原因,由此項目超概需提交調概,并非單方過錯。再次,自工程竣工至2020年9月,廣東女子學院因該工程事宜向上級部門提交申請不計其數,詳情請二審法院查閱一審證據材料,在一審后,仍多次通過書面申請、實地申請、電話溝通等方式向財政部門申請結算付款。廣東女子學院積極主動的處理態度,顯然并非惡意拖欠,更不應當加重懲罰責任。最后,如二審法院認為不應以財政審核結論為結算條件,即廣東女子學院屬于符合付款條件而未付款的,就支付工程款本金方面,廣東女子學院應當責無旁貸,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認為應當付款同樣可以正常請款、取款,廣東女子學院仍不付款的,可訴諸法院,要求判決付款。但就違約金支付而言,則顯然不應以上述原因認為符合支付違約金條件,違約金的支付明確要求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應當履行取款手續,其未履行該義務,則存在根本違約,支付違約金不成立。即便認為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存在一定損失其可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損失,要求損失賠償,如要求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而并非要基于違約金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如今按年利率24%的比例計算所謂違約金,顯然毫無任何依據。4.即便二審法院認為可以違約金名義計算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相應損失,其違約金計算比例仍過高,且應當以本金為限。正如前言所述,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本身不符合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但如考量其存在孳息損失,參照涉案項目的特殊性及雙方過錯情況,則按照存款利息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孳息損失更加合適。同時,無論是違約金還是孳息,理應以補償損失為原則,且從財政資金的有效利用角度考量,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逾期收到工程款本金的損失顯然不會超過其本金,故以本金為限更為適宜。三、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要求廣東女子學院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7200元并非訴訟的必要成本,其可自行提供財產擔保,要求廣東女子學院承擔沒有法律依據;并且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廣東女子學院雙方在合同中也未約定該費用應由廣東女子學院方承擔,無合同約定。因此,財產保全保險費一無法律依據,二無合同約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作出公正的判決,依法駁回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上訴請求,支持廣東女子學院上訴請求,或要求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依法履行取款手續后,廣東女子學院將立即向其支付相應工程款。
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辯稱:一、本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申請付款的條件自工程交付時即已成就,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已經及時向廣東女子學院提交工程結算資料,但廣東女子學院一直以需要上級部門審批為由,不予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甚至直至2020年9月30日才通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辦理工程結算手續,顯然本案工程未能及時結算的過錯在于廣東女子學院。廣東女子學院連工程結算都不同意辦理,顯然不同意支付工程結算款,根本不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不辦理付款申請手續和開具發票。根據耀豐創新創業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5442號]:“即使合同對承包人應在請款前提交付款申請報告及經監理單位審核簽字的工程付款報告、設備材料驗收單給發包人的程序約定,但此系當事人之間關于付款程序的約定,在確已拖欠工程款未支付的情況下,不能僅因該付款程序約定,即認定付款條件未成就。”在本案中,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自2011年8月工程竣工后即向廣東女子學院報送竣工結算手續,且九年來一直多次要求廣東女子學院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和支付工程款,但廣東女子學院一直不予結算工程款,因此,本案逾期付款責任完全在于廣東女子學院,廣東女子學院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二、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以廣東女子學院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1761555.18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自2011年9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上不封頂。只要廣東女子學院拖欠的工程款沒有付清,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因拖欠受到的損失就始終處于持續狀態中,拖欠工程款的損失應當持續計算,所謂逾期付款違約金不得超過工程款欠款金額的說法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三、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保障生效判決順利執行的合理措施,且廣東女子學院惡意拖欠工程款長達9年多,財產保全保險費也是訴訟中的合理費用,應當得到支持。
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1761555.18元;2.請求依法判決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為2959412.77元,參照合同約定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每月2%計算至清償之日,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暫計算7年,即1761555.18元×24%×7年=2959412.77元;3.請求依法判決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7200元。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由廣東女子學院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廣東女子學院作為招標人,與廣州建成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共同簽章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確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為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工程體育館、藝術樓、學生宿舍A棟空調設備、采購安裝及相關服務的中標單位,中標價為3953761.09元。
2010年6月6日,廣東女子學院作為發包方(甲方),與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共同簽訂《合同書》,約定乙方向甲方承包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工程體育館、藝術樓、學生宿舍A棟空調設備、采購安裝及相關服務的空調工程(以下簡稱涉訟工程);本合同含稅總金額為3953761.09元,合同總價包括了貨物的設計、制造、包裝、倉儲、運輸、保險、施工配合費以及乙方進行的安裝(電源由甲方提供到機位)、調試、試運行、驗收、培訓、技術服務(包括技術資料、竣工資料的提供1式4份)、質保期保障服務等的全部含稅費用;如單價和數量的乘積與總價不一致時,以總價為準并修正總價;實際安裝后,投標報價明細表中各單項數量有變化時,按中標單價進行結算;付款方式為采取財政集中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0%(395376.11元)作為合同預付款,全部設備材料進場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70%(2767632.76元)作為工程款,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并完成結算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總金額的95%(593064.16元)作為工程款,保修期結束后五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結算款;每期付款前,乙方必須向甲方辦理請款申請,乙方取款時,需開具有效發票;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為60個日歷天;該項目工程整體安裝質量免費保修2年,中央空調滿液式水冷冷水機組及末端空氣處理機組整機免費保修3年,家用空調單元式空調機整機免費保修6年;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則按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不按期向甲方辦理取款手續除外);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戰爭、政府命令、水災、冰雹、地震、海嘯、市政府行為(包括考古)及其他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事件;等等。
合同簽訂后,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依約進場施工并完成了涉訟工程。
2011年8月,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將涉訟工程交付給廣東女子學院使用,并向廣東女子學院遞交了編制時間為2011年8月10日的涉訟工程《施工圖結算書》,該結算書載明工程總價為4990678.40元。
廣東女子學院先后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了兩筆工程款,第一筆款項為395376.11元,第二筆款項為2767632.76元,共計3163008.87元。
2014年7月2日,廣東女子學院向廣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廳)經濟建設處提交《關于我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審核的函》(粵女院[2014]40號),稱廣東女子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土建安裝部分送審價124877443.46元,增加工程(屬于簽證項目)送審價486472.34元,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送審價4924564.05元,以上三項合計130288479.85元,由于其校增加了部分項目,工程概算經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審核后批復為129151000元,擬送貴處進行終審。
2014年12月18日、19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廣東女子學院先后在《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簽章確認,該表載明制表單位為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委托書編號為TZSH[2014]031,審核內容工程結算,工程名稱為涉訟工程,送審金額4924564.05元,審核金額4924564.05元,審定金額4262454.54元,凈核減額662109.51元。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亦在該定案表上簽章確認。
2015年1月7日,省財廳向廣東女子學院發送《關于告知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有關問題及處理建議的函》,告知廣東女子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送審金額130288479.85元,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實際審核金額130288479.85元,初步審定金額114910008.37元,凈核減金額15378471.48元,核減率11.80%;根據2014年10月印發的《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05號)關于“允許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的規定,廣東女子學院需先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手續,待省發改委批復項目概算調整后,省財廳再正式出具結算審核結論。
2015年12月18日,廣東女子學院向省發改委提交《關于調整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工程項目概算的請示》,請求對其校四期工程項目辦理概算調整手續,給予批復其校四期工程概算調整。
2016年1月12日,廣東女子學院向省發改委提交《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關于第四期工程概算調整申請審核的報告》,對四期工程基本情況、概算調整與原核定的概算對比說明、項目超概的原因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內容進行了匯報。
2016年11月8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向廣東女子學院發出《情況說明函》,稱涉訟工程項目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實體的增加而造成空調設備、材料及安裝施工量也相應增加,2011年8月,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結算手續,工程送審結算價為4990678.4元,其司報送結算并經監理公司及廣東女子學院審核后確認工程結算價為4924564.05元,但廣東女子學院至今僅支付了3163008.83元,尚有工程款欠款未支付金額為1761555.22元,廣東女子學院一直以工程超出財政預算金額,財政部門沒有完成預算增補審批流程等為由拖延拒絕支付該款項,請廣東女子學院盡快履行合同付清上述欠款。
2016年11月11日,廣東女子學院復函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稱涉訟工程已于2014年1月15日送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審核,2015年1月7日省財廳告知了處理意見,明確要求其校四期工程“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為此其校專門召開了多次會議,研究解決涉訟工程款支付問題,并將此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匯報解決方案,因此根據省財廳下發的文件要求,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提到的申請支付工程余款的問題,其校暫時無法解決,如能獲得上級部門調概批復,其校將按照工程結算有關要求盡快支付涉訟工程結算尾款;另外,對于涉訟工程的終審結算價有待核實后確認。
2017年3月27日,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發出《關于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催付部分空調款情況說明的復函》,稱涉訟工程經省財廳評審中心終審結算價為4262454.54元,對此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其校、監理公司已進行三方確認,確認材料已提交省財廳審核,最終結算價以省財廳正式批復為準。
2018年7月12日,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發出《關于對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空調欠款情況說明的函》,稱涉訟工程項目于2011年8月通過其校組織的竣工驗收,2014年1月經省財廳評審中心終審項目結算價為4262454.54元,對此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其校、監理公司已進行三方確認,確認材料已于2014年1月15日提交省財廳審核,由于2015年1月7日省財廳下達了《關于告知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第四期基建工程結算有關問題及處理建議的函》(粵財建函[2015]1號),明確要求其校四期工程“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后經多方努力,2017年省發改委、省財廳已啟動其校四期工程概算調整工作,其校也積極配合推進四期工程包括涉訟工程欠款的支付工作;截止至2018年7月4日,其校根據合同條款共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3163008.87元,剩余工程款1099445.66元需以省財廳確認終審價為準。
2018年10月24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以廣東女子學院尚欠其司涉訟工程款為由提訴至一審法院,引致本案糾紛。
訴訟中,一審法院根據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的申請,依法裁定查封了廣東女子學院名下價值4728168元的財產。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涉訟工程于2011年8月通過廣東女子學院組織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廣東女子學院并表示2011年8月為初步驗收,包括涉訟工程在內的四期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時間為2013年1月30日。雙方并確認廣東女子學院已按《合同書》約定了第一筆工程款395376.11元和第二筆工程款2767632.76元。
關于涉訟工程的結算情況。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稱工程竣工驗收,其司向廣東女子學院遞交了竣工驗收資料即《施工圖結算書》,該結算書結算工程總價款為4990678.4元,廣東女子學院收到結算材料后與監理公司審核確定工程價款為4924564.05元,廣東女子學院在其校存管的《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意見表》中簽章確認該價款;《合同書》對工程結算價格和方式明確約定,應按照相關設備單價乘以實際使用數量計算,結算價格超出合同約定價格也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完全預見到的,廣東女子學院資金超出合同價格的使用權限,責任在于廣東女子學院;而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財政集中支付是屬于合同履行中的付款方式,是廣東女子學院的義務之一,不影響工程的結算價款和按時支付。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提交了《施工圖結算書》原件和《建設工程計算審核意見表》復印件證實其上述主張。
廣東女子學院對《施工圖結算書》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該結算材料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提交的,與涉訟工程跟是否結算和驗收合格沒有關系,應以省財廳最后結算的價格和規劃局核發的驗收合格證為準,涉訟工程2013年1月30日驗收合格,但至今尚未最終結算;對《建設工程計算審核意見表》真實性不予確認,但從該表可以看出,是其校內部的審批流程,只是啟動了結算程序,并沒有最終審核完畢,其校的意見也只是同意送審,最終價格的審核意見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因此4924564.05元并非最終價格,最終結算價應由省財廳確認,而且審核意見表時間是2013年,廣東女子學院于2016年11月才向其校主張未支付工程款,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校與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最后一次確認涉訟工程總價為4262454.54元,雙方并在《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簽章確認,但該定案表至今未完成終審,即未完成結算;合同明確約定財政集中支付,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同意該支付方式,作為有資質的承包方,也理應知道該支付方式應達到的條件,無論合同價款多少,其校均必須提交省財廳進行審核結算,但目前尚未得出結算價格。廣東女子學院對其上述主張,提交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以及《零星維修服務結算審核意見表》(案外其他工程項目)予以證實。
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對上述《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予確認,認為該合格證是四期工程整體驗收的時間,而涉訟工程驗收以及交付使用時間為2011年8月。對《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亦不予確認,涉訟工程合同主體為其司與廣東女子學院,與省財廳無關,根據其司提交的《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意見表》可以看出雙方以及監理公司已經按照中標單價與數量審核結算價為4924564.05元,對工程結算價款的財政審核沒有合同依據,對其司不具有約束力;該定案表并非雙方針對工程價款簽訂的結算協議,雙方在該表中也未約定以財政部門審核審定金額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因此其司對財政部門審定金額不予確認;由于廣東女子學院必須履行工程價款的財政審核程序,才能夠獲得財政資金撥付來支付工程款,廣東女子學院申請財政資金需要履行上報手續,其司僅僅出于配合廣東女子學院申請財政資金才在定案表上蓋章,財政部門的審核監督對象是廣東女子學院,不應當損害其司的合法權益;該表中制表單位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不是涉訟工程合同關系中的當事人,財政部門無權干涉合同雙方之間的民事合同履行,審核內容工程結算也不是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財政部門無權更改合同的履行方式,送審金額和審核金額為4924564.05元是其司確認后才上報的,該金額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審定金額4262454.54元和核減金額662109.51元是財政部門對廣東女子學院資金使用的審核監督,對其司不具約束力;工程結算應按照合同約定由當事人自主結算確認,廣東女子學院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核監控是其內部行政監管措施,審核結果對其司不具有約束力,財政審核中核減金額對于廣東女子學院有約束力,廣東女子學院作為付款義務人,應對全部工程價款承擔付款義務,在廣東女子學院項目使用資金遠遠超出預算資金的情況下,財政部門審核中予以核減剔除,是減少對廣東女子學院撥付的財政資金,不是減少其司的工程款,由其司承擔核減金額,顯然不公平,也不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其它項目的《零星維修服務結算審核意見表》則與本案無關。
廣東女子學院對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針對《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的意見反駁認為,定案表的審定金額經雙方蓋章確認,該表中最后一欄財政部門沒有蓋章不是針對審核金額有異議,而是對審核的流程尚未走完,定案表的抬頭是工程結算審核,是為了確認工程結算款,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蓋章證明雙方對工程結算最后達成意見并認定審定金額,表格中沒有顯示該表是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為了配合其校申請財政資金的意思,所以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在定案表中蓋章視為其認定審定金額為工程結算金額。
針對雙方爭議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經一審法院向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核實,廣東女子學院提供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與省財廳投資審核中心出示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與廣東女子學院就涉訟工程簽訂的《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遵照履行。
對于涉訟工程的驗收時間,雙方均確認涉訟工程于2011年8月竣工驗收,廣東女子學院在2018年7月12日發送給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的函件中亦確認了該驗收時間,故一審法院對此亦予以采納。至于廣東女子學院提出驗收合格時間為2013年1月30日,廣東女子學院提交的驗收合格證是包括涉訟工程在內的四期工程的驗收合格證明,廣東女子學院以此主張涉訟工程驗收合格時間為2013年1月30日,理據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鑒于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已依約完成了涉訟工程的施工,廣東女子學院應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涉訟工程的相應工程款項。對于涉訟工程有否結算以及造價問題。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主張其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向廣東女子學院遞交了結算材料,且經雙方以及監理公司確認,涉訟工程的工程價款共計4924564.05元;而廣東女子學院則主張涉訟工程應以財政部門審定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省財廳尚未完成最終審核,因此至今尚未結算完畢以及未明確工程造價。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針對各自的上述主張均進行了舉證,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雖然提交了《建設工程計算審核意見表》以及雙方當事人往來函件擬證明工程結算款為4924564.05元,但該審核意見表為復印件,廣東女子學院對此不予確認,且該表中載明“同意送審”等內容,以及部分審批欄未經簽章,結合廣東女子學院在多次往來函件中作出涉訟工程的結算價款應由省財廳審核確定的表述,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主張涉訟工程結算價4924564.05元已經雙方當事人和監理公司審核確認,缺乏理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廣東女子學院提交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廣東女子學院主張該表為雙方最后一次確認涉訟工程總價為4262454.54元。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對該定案表不予確認,但其未否認在該表中“施工單位”一欄的簽章,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雖然解釋是為了配合廣東女子學院申請財政資金履行上報手續而進行蓋章,但對此未能提交相關的證據證實其該主張。而從該定案表的內容來看,定案表明確載明審核內容為工程結算,涉訟工程送審金額和審核金額均為4924564.05元,審定金額為4262454.54元,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主張審定金額并非雙方結算價款,但未能合理解釋和舉證在明確載明審定金額和核減金額的定案表上簽章的原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和廣東女子學院均在該定案表中簽章,應視為雙方對于審定金額無異議及確認。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稱核減金額是財政部門將廣東女子學院超出預算資金的部分進行核減剔除,也未能舉證證實,一審法院亦不予采納。故,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提交證據的證明力,《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經雙方當事人簽章確認,應視為雙方對于該涉訟工程價款的認可和確定,故此,一審法院合理采納涉訟工程的工程價款為4262454.54元。至于廣東女子學院抗辯稱涉訟工程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尚未能確定結算價格的問題,雖然雙方在《合同書》中約定付款方式為財政集中支付方式,但雙方當事人并沒有明確約定涉訟工程的結算應以相關財政部門的審核結果作為依據,廣東女子學院以雙方對工程款項支付方式的約定即主張以財政部門審核結果確定涉訟工程款結算價格,理據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因此,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確認的工程款金額和簽章確認的時間應作為涉訟工程款的結算價款和結算時間。根據《合同書》約定,廣東女子學院應在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并完成結算后五天內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593064.16元,并在保修期結束后五天內支付余下工程結算款。但廣東女子學院至今未按上述約定支付尚欠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涉訟工程款項1099445.67元(4262454.54元-395376.11元-2767632.76元),已構成違約,故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訴請廣東女子學院支付尚欠工程款,理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廣東女子學院應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099445.67元。廣東女子學院抗辯稱雙方約定財政部門尚未確定審核結果,故涉訟工程款尚未達到支付條件。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財政集中支付方式,但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庭審中的陳述來看,財政部門未能出具結算審核結果以及撥付相關款項,主要問題在于廣東女子學院所涉建設工程超出概算、且不符合概算調整審批手續等原因,故廣東女子學院以此為由主張工程款未具支付條件,理據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根據《合同書》中“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則按應付款項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不按期向甲方辦理取款手續除外)”的約定,廣東女子學院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應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支付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現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自愿將上述違約金標準調整至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屬于其自行處分民事權利行為,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對于違約金的起算時間,首先,對于工程款593064.16元的違約金起算時間,以雙方在《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定案表》上簽章的時間2014年12月19日作為工程結算時間,故應自雙方完成結算五天后即2014年12月25日計算違約金。其次,對于剩余工程款506381.51元(1099445.67元-593064.16元)的違約金起算時間,因合同約定保修期限分多項以及年限不一致,故以最長保修年限6年計算,另涉訟工程雖然在2011年8月驗收合格,但雙方均未能舉證證實驗收合格的具體時間,故以2011年8月最后一天即31日確定雙方工程驗收合格時間,因此對于剩余工程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應以保修期結束五天后即2017年9月6日為準。綜上,對于廣東女子學院應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應分段計算為:以593064.16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25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506381.51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違約金均以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總額均以本金為限。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訴請的違約金超過上述部分的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主張廣東女子學院支付財產保全保險費7200元的訴請,該費用并非本案訴訟所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對于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該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作出判決:一、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1099445.67元;二、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93064.16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25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506381.51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違約金均以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總額均以本金為限);三、駁回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46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負擔14253元,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負擔35372元。
經二審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廣東女子學院向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發出2020年9月30日《告知函》,函件主要內容是:“我校建設的第四期工程項目調增概算,近期已獲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批復同意。上級有關部門同意結算,我校現準備辦理與貴單位的相關工程尾款結算以及第四期工程項目的竣工決算驗收手續。特此告知”。經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已凍結廣東女子學院的銀行存款4728168元。上述事實有廣東女子學院、廣州設計院承包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的相關書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1483元,由上訴人廣州市設計院工程建設總承包公司負擔27689元、廣東女子職業技術學院負擔2379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林旭群
審判員丁陽開
審判員龐智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歐翹
書記員林麗敏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