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與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1)魯01民終1268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藝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4民初689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方宇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書,指令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主張的訴訟請求均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理由如下:峰藝公司已施工完畢部分存在質量問題,需要進行維修,雙方合同有約定。因峰藝公司無施工資質,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地方,應由有施工資質的公司完成,故方宇公司請求支付工程維修費符合法律規定。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4民初3505號判決書認定,涉案工程已經全部施工完畢并交付使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672號判決書認定,涉案工程部分未完工亦未使用。因被上訴人未按設計施工且沒有施工資質,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未完工部分施工、重做等費用符合法律規定。原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雙方施工合同期限變更至2019年5月21日。因涉案工程部分未完成施工的事實,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支付2019年5月21日起至施工完畢之日止的租金損失。上訴人的一審訴請,系基于二審法院的正確認定后的案件事實提出的,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申6291號民事裁定,指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需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結果為依據,應該中止審理,而不是駁回起訴。
峰藝公司辯稱,上訴人在濟南槐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4民初3505號民事案件中,已就涉案工程完工部分維修費、未完工部分的施工、重做等費用、租金損失提出抗辯意見及反訴,其反訴請求已經一、二審法院實體審理,本次訴訟構成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方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峰藝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完工部分的維修費用5萬元;2.判令峰藝公司賠償涉案工程未完工部分的施工、重做等費用25萬;3.判令峰藝公司賠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工程裝修竣工交付之日止工程未完工房間的租金損失暫定10萬元(參照同等地段寫字樓租金);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由峰藝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峰藝公司曾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方宇公司支付其裝修工程款425176元及利息,方宇公司承擔其律師費22000元。訴訟過程中,方宇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峰藝公司賠償其未按設計施工重做費用等損失100萬元,賠償其延誤工期的損失286000元等。本院經審理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魯0104民初3505號民事判決,判決1.方宇公司向峰藝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411667.2元及利息(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411667.2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方宇公司向峰藝公司支付律師費22000元;3.駁回峰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4.駁回方宇公司的反訴請求。方宇公司不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作出(2020)魯01民終672號民事判決,改判1.方宇公司向峰藝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69118.2元及利息(以69118.2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駁回峰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方宇公司的反訴請求。后峰藝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作出(2020)魯民申6291號民事裁定,指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在峰藝公司起訴方宇公司要求支付裝修工程款的案件中,方宇公司已經就峰藝公司未按設計施工重做費用等損失及延誤工期的損失提出了反訴,且其反訴請求已經一審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方宇公司上訴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后峰藝公司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指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方宇公司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峰藝公司支付維修、施工、重做等費用及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系對同一爭議事實再次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故其起訴應予駁回。裁定:駁回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起訴。訴前保全申請費2520元,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閔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陳超
書記員薛嘉麗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