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至縣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與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923民初725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大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樂至縣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與被告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廖經緯、汪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樂至縣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貨款人民幣267727元及滯納金(每日按欠款總額的萬分之六計算。其中以245905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2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1822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從事頁巖磚銷售的企業。2019年1月4日,被告因修建位于大英縣××鎮××區的大英萬象國際8區項目建設工程而向原告購磚,雙方在大英縣簽訂了《頁巖磚銷售合同》,合同對供貨地點、磚型及單價、價款支付等相關事宜作出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送貨至大英縣江南中路萬象國際8區供被告使用。同年10月24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原告應收貨款為245905元;同年12月30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原告應收貨款為25922元,扣除叉車費4100元,還應收21822元。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約定給付上述貨款共計人民幣267727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口頭或書面答辯意見,同時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工商公示信息,證明原、被告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適格。
2、《頁巖磚銷售合同》,證明2019年1月4日被告因修建位于大英縣老城區的萬象國際B區項目建設工程而向原告購磚,雙方簽訂了《頁巖磚銷售合同》,合同對供貨地點、磚型及單價、價款支付、滯納金等相關事宜作出了約定的事實存在。
3、樂至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入庫結算單2份,證明2019年10月24日經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0月20日,原告應收貨款為245905元,同年12月30日,經原、被告對賬,確認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2日原告應收貨款25922元,扣除叉車費4100元,還應收21822元,共計267727元的事實存在,該結算單上都由被告的負責人簽字和蓋章。
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組,經本院審查認為該三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4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頁巖磚銷售合同》,原告向被告的大英江南中路萬象國際B區工地供各種型號的磚,并且合同第四條作了特殊約定,到期未支付貨款,按每日萬分之六支付所欠貨款的滯納金。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10月20日結算欠貨款245905元,同年10月26日至11月2人結算貨款25922元,扣除叉車費4100元,共計下欠原告貨款267727元
判決結果
被告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樂至縣寶林灣灘河尚乾機磚廠支付下欠貨款267727元及違約金(計算方法為:按日萬分之六計算,其中以245905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2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1822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給付金錢義務的,不寫)。
案件受理費5316元,減半收取2658元,由被告四川省鑫鴻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宗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熊靜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