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愛平、杉德支付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杉德支付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03民初17158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愛平與被告杉德支付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德公司)、杉德支付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杉德湖北公司)、杉德支付網絡服務發展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杉德廈門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愛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橋、被告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慧穎、朱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愛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返還陳愛平使用POS機刷卡未到賬款項180723.908元及利息(以180723.908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款項還清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左右,北京七天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天富公司)所屬的pos機業務員到陳愛平的商鋪處推銷POS機。業務員聲稱:七天富公司只是杉德公司銀行卡收單業務的外包單位;其推銷的POS機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結算,即所有結算都是杉德公司及其旗下分公司進行。在2018年5月底前,陳愛平所使用的POS刷卡交易都能及時結算提現,但之后,陳愛平的客戶在該POS機上的刷卡,有多筆交易資金不能正常到賬。經查詢,陳愛平刷卡結算的資金是通過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的通道結算。事后陳愛平已多次向杉德公司反映情況,但杉德公司至今未實際處理。
2018年6月19日,陳愛平等其他受害者前往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報案,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立案后,經調查,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經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七天富公司實施集資犯罪活動,并對財務人員巫鴻輝的罪行進行了審判,確認陳愛平的實際損失為180723.908元,并需要退賠,但至今未賠付。
陳愛平通過杉德公司的外包單位七天富公司安裝并使用POS機,杉德公司作為實際收單機構,雙方雖未簽署合同,但陳愛平與杉德公司及其分公司事實存在收單并結算行為,故陳愛平、杉德公司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根據《關于指定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條第一款的規定,杉德公司作為實際收單業務主體,其相應的管理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因外包關系而轉移;另外,杉德公司旗下分公司的民事法律責任亦應由杉德公司承擔。
杉德公司作為非金融支付服務的中介機構,具有保障客戶資金及時安全到賬的義務,但陳愛平至今無法正常結算并提現,特提起訴訟。
被告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辯稱,陳愛平、杉德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雙方沒有合意,陳愛平確認與杉德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陳愛平使用的pos機也不是從杉德公司領取,根據刑事判決的認定是陳愛平通過七天富公司進行POS機刷卡,整個行為與杉德公司無關。陳愛平所涉錢款是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陳愛平是自愿將錢款交給七天富公司獲得高達10%的理財利息,關系是和七天富公司建立,給付行為是自愿的,目的和對象很明確。陳愛平給七天富公司理財的錢款是通過pos機套現,金額高達幾十萬,對陳愛平非法套取pos機錢款也已經構成犯罪,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47號令18條規定,從事非法交易造成損失由當事人自負。七天富公司不是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的合作伙伴也不是外包商,與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沒有任何的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系杉德公司下屬分支機構。
陳愛平在2017年間接受案外人七天富公司提供的POS機,并使用前述POS機從事刷卡交易活動,然后在刷卡交易完成后再根據前述POS機刷卡交易情況進行結算并提現。
2018年6月19日,因使用案涉POS機刷卡交易產生的結算款項不能提現,陳愛平等受害者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經立案偵查,于2018年9月19日抓獲案外人巫鴻輝后,檢察部門以巫鴻輝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閩0102刑初24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巫鴻輝入職七天富公司并負責公司的日常收支期間,伙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管理法律規定,在七天富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提供POS機終端能減免手續費為由吸引商戶辦理使用,采用要求商戶下載七天富公司研發的“七天富”手機App,并在手機App內上線“七天寶”理財項目,承諾年化收益率5-12%的方式向包括陳愛平在內的45名不特定公眾對象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愛平因前述犯罪行為遭受實際損失180723.908元。
在審理中,陳愛平確認其系個體工商戶福州市臺江愛平時裝店的經營者,陳愛平提供的交易查詢結果中,陳愛平僅持有尾號為8987、8696銀行卡,其余刷卡消費的交易查詢結果中涉及的銀行卡持卡主體并非陳愛平且陳愛平不清楚持卡人身份。此外,陳愛平未就其系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的特約商戶提供證據,也不能證明七天富公司系杉德公司、杉德湖北公司、杉德廈門公司的外包服務機構。
另,根據陳愛平提供的證據《交易查詢結果》,載明:1.銀行卡尾號為8987的刷卡交易分別發生于:2018年5月28日在武漢市新洲區沙漏火鍋吧消費8688元、在湖北富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生超市消費8968元、在廈門××超市有限公司消費9860元、在夏商民興超市湖邊店消費9566元,2018年5月29日在廈門市思明區木香花旅館消費2913元,2018年6月1日在廈門市思明區柯玉角海鮮大排檔消費4880元,2018年6月2日在廈門市思明區柯玉角海鮮大排檔消費5048元。2.銀行卡尾號為8696的刷卡交易分別發生于:2018年6月2日在廈門出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費8990元、在湖北富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世北春店消費11968元、在蜀國烤魚店消費9788元、在湖北富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生超市消費10860元,2018年6月3日在廈門市鄒峰小吃店消費7696元、在湖北富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業店消費8978元、在廈門市思明區朋家閣中餐館消費6093元。3.尾號并非8987、8696的銀行卡刷卡交易所對應的“POS簽購單”中載明的商戶名稱為“個體戶陳愛平”;而前述尾號8987、8696銀行卡刷卡交易對應的“POS簽購單”中載明的商戶名稱也均為“個體戶陳愛平”
判決結果
駁回陳愛平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141元,由陳愛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戴衛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爾逸
代書記員曾佳瑤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