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寶象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防城港中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全結案通知書
案號:(2021)桂0108執保246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人南寧市寶象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官林帆、防城港中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根據已生效的(2020)桂01民終14537號民事裁定書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實施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繼續凍結防城港中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銀行(工行)存款1740223元,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2日止。
申請人申請延長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延長保全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2020)桂01民終14537號民事裁定書所確定的內容已按上述措施實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畢方式結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