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延亮與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4民初987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殷延亮與被告中國(香港)金源恒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源公司)、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化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延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悅、木煜,被告金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芯、楊振煜,被告中國化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揚、黃一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殷延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于2019年3月19日簽訂的《關于解除的協議》(以下簡稱“解除協議”)無效。事實和理由:因看好海外工程市場的發展,自2013年9月起,殷延亮與韓俊杰就合作開發海外項目達成共識,由殷延亮提供資金,韓俊杰負責項目具體開發工作。最終雙方合作開發的項目為哈薩克斯坦聚丙烯和丙烷脫氫項目(以下稱“哈薩克項目”)。金源公司系韓俊杰在香港注冊并實際控制的公司。2014年12月13日,韓俊杰以金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與中國化學及其子公司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辰公司)、華陸工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陸公司)簽署《技術和服務協議》(以下稱“2014協議”),約定由金源公司幫助中國化學及其子公司獲得哈薩克項目,中國化學及其子公司向金源公司支付40925764美元的費用。2015年12月13日,在金源公司的幫助下,中國化學與哈薩克項目的業主方簽訂了EPC合同。“2014協議”簽署后,殷延亮與韓俊杰協商一致,約定雙方共同管理金源公司的公章和賬戶。2017年3月13日,韓俊杰將金源公司的公章、賬戶及“2014協議”原件都交給殷延亮指定的人員保管。后,韓俊杰未經殷延亮同意私自變更金源公司賬戶的登錄信息,導致殷延亮自此喪失對金源公司的賬戶管理權。2018年1月22日,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針對哈薩克項目重新簽訂《TECHNICALANDSERVICEAGREEMENT》(以下稱“2018協議”),該份協議中的各方權利義務、合同標的、付款方式等與“2014協議”一模一樣。同時,雙方明確該份協議是雙方針對哈薩克項目最終達成的協議,取代此前已有的全部文件、協議。2018年5月10日,殷延亮與韓俊杰就哈薩克項目的合同權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韓俊杰、金源公司共同向殷延亮出具《承諾書》,承諾在哈薩克項目上,幫助殷延亮獲得該項目設備和工程的合同額約5億美元;若殷延亮未能獲得前述合同額,韓俊杰、金源公司自愿放棄在哈薩克項目所獲得的傭金且全部由殷延亮獲得。已經收取的870萬美元由金源公司支付給殷延亮,尚未收取的32225764美元的收款權由金源公司轉讓給殷延亮。《承諾書》簽署后,殷延亮在哈薩克項目至今簽約總額僅為0.41億美元,且均為殷延亮通過正常招投標程序取得,韓俊杰并未對此提供幫助,該項目目前已無多余工程量可供分包,《承諾書》中約定的合同額,殷延亮在事實上已經無法獲得。因此,《承諾書》中約定權益轉讓條件已經生效,殷延亮已基于《承諾書》取得了對哈薩克項目剩余32225764美元費用的收款權。就在殷延亮準備依據《承諾書》行使收款權時,卻突然得知,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已于2019年3月19日簽訂“解除協議”,解除了“2018協議”。在該份“解除協議”中,雙方確認除已付款外,中國化學再未收到業主支付的任何項目進度款,金源公司無權再向中國化學索要任何費用。然而,簽訂“解除協議”的同時,中國化學又與中國華商時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商時代公司)新簽了一份《技術和服務協議》(以下稱“2019協議”),所針對的仍是哈薩克項目,咨詢方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與“2014協議”“2018協議”一樣,合同中約定的技術服務費金額也與金源公司在“2014協議”“2018協議”項下所應取得的技術服務費余款相當。經核查,華商時代公司為韓俊杰100%持股的公司,自該公司成立后,韓俊杰一直擔任公司董事,直至2019年5月30日公司董事才變更為阿曼泰·沙哈提(即“2019協議”中華商時代公司簽名人)。阿曼泰·沙哈提對“2019協議”的具體內容毫不知情,僅僅是按照韓俊杰的要求在協議上簽字。基于前述情況,殷延亮認為,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所簽“2018協議”實為居間服務合同,金源公司的合同主要義務為促成中國化學承攬哈薩克項目,隨著中國化學與哈薩克項目業主簽訂正式EPC合同,金源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哈薩克項目主要的工作均由殷延亮與金源公司提供,華商時代公司未針對該項目進行過任何工作,無權收取服務費用。韓俊杰實際控制的金源公司、華商時代公司與中國化學通過解除原協議、另簽新協議的方式,將本已轉讓給殷延亮的債權轉移至韓俊杰實際控制的另一公司,已構成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行為。綜上,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簽訂解除協議,中國化學與華商時代公司另行簽訂合同的行為,實為金源公司、中國化學、華商時代公司惡意串通、損害殷延亮合法權益的行為。為維護殷延亮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金源公司辯稱,1.殷延亮與“2019協議”無利害關系,其無權確認該協議無效。殷延亮第一次提交的《承諾書》落款為金源公司,在落款處沒有加蓋金源公司公章,故該份《承諾書》與金源公司無關。事實上,金源公司從未出具過該份《承諾書》,也不曾對自身權利作出任何形式的處分。2019年10月23日殷延亮立案時提交的《承諾書》的落款處公章的位置并未加蓋金源公司的公章,在另案仲裁案中,金源公司提出該主張后,殷延亮于2020年7月29日重新提交了證據材料,將蓋有金源公司公章的《承諾書》提交給法院,庭審中殷延亮承認《承諾書》中金源公司的公章系殷延亮一方的工作人員自行加蓋。對此,金源公司認為,殷延亮無權在《承諾書》中加蓋金源公司的公章,其私自加蓋金源公司公章的行為侵犯金源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法不應對金源公司發生效力,殷延亮無權基于《承諾書》主張“收款權”,其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無權提起本案訴訟;2.“2019協議”是因為殷延亮自己轉走金源公司咨詢費870余萬美元,導致本案項目進展不利所致,不存在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惡意串通的情形。2017年3月,殷延亮因與金源公司董事韓俊杰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要求共管金源公司的公章和賬戶,并且開通了網上銀行,雙方各保管一個U盾。2017年11月,殷延亮脅迫韓俊杰將我公司的U盾非法搶走,中國化學2018年2月向金源公司支付技術咨詢費之后,殷延亮直接利用其掌握的兩個U盾,將金源公司賬戶870余萬美元直接轉走,殷延亮轉走咨詢費之后,直接導致金源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為中國化學提供服務,最終導致金源公司和中國化學解除合作協議。由于金源公司履行協議期間需要協調國內外各方的關系,以確保中國化學和外方的合同履行,期間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源,所以在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金源公司無力繼續履行“2018協議”,所以金源公司不得以與中國化學簽訂了“解除協議”;3.“2018協議”條款二約定,“(i)咨詢方利用其經驗、關系等,負責將項目信息提供給甲方并供甲方審核及下一步工作。……(viii)在項目執行直至項目結束期間,咨詢方應當協助甲方執行EPC合同并保證甲方EPC合同項下的所有收款都能收到。在甲方需要的情況下,咨詢方應當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和協調工作解決甲方在合同執行直至項目結束期間所遇到的所有困難和難題。(X)在所有法律爭端中保護委托人。”從上述內容可見,金源公司的合同義務體現在EPC合同簽訂、履行直至項目結束的整個期間,其目的是保障EPC合同的順利履行。從金源公司所做的具體工作來看,在EPC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中國化學的委托,為中國化學的工作人員協調辦理簽證事宜、協調哈方業主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給中國化學公司、為哈薩克斯坦代表團安排在國內的行程、在哈薩克斯坦協調更換項目業主的管理人員、解決貨物滯留、設備運輸的困難等。殷延亮主張“2018協議”是居間性質的合同,認為金源公司在促成中國化學與業主簽訂EPC合同時即已取得了“2018協議”項下的全部服務費用,該觀點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本案中EPC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15年12月13日,項目開工時間為2017年11月27日,而“2018協議”簽訂的時間為2018年1月22日,此時EPC合同早已簽訂并履行。可見,該協議不存在殷延亮所謂的“居間性質”的基礎,“2018協議”并非居間性質的合同;4.華商時代公司董事及股東由韓俊杰變更為阿曼泰的時間為2019年5月30日和2019年6月20日,而中國化學與華商時代簽訂“2019協議”的時間為2019年7月23日。此時,華商時代已非由韓俊杰控制。殷延亮訴稱韓俊杰實際控制的金源公司、華商時代與中國化學惡意串通損害殷延亮合法權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不能成立。之所以華商時代公司承接接下來的項目的原因是因為前期合作中,阿曼泰進入服務團隊,并起到了關鍵作用,在韓俊杰及金源公司無力繼續履行“2018協議”時,外方團隊認為阿曼泰能為項目提供有力的服務。由阿曼泰以及華商時代公司繼續承接這個項目是多方選擇的結果,并非是金源公司、華商時代與中國化學惡意串通所致。綜上,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簽訂“解除協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沒有損害第三人的情形,殷延亮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中國化學辯稱,中國化學認為殷延亮的全部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理由如下:1.關于“2018協議”的法律性質,殷延亮主張協議性質是居間合同缺乏法律依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然后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圍繞訂立合同進行的。本案中,從協議一方所負有的合同義務內容看,“2018協議”約定了金源公司的七項義務,合同義務涉及到中國化學和哈方訂立合同的整個階段,并貫穿了整個合同履行期間。因此“2018協議”不是居間合同,應當是無名合同,金源公司在解除合同時只提供了少量的服務,所以無權收取全部服務費用;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5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殷延亮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2014協議”“2018協議”、《承諾書》、“解除協議”、香港公司注冊處文件(金源公司)、香港公司注冊處文件(華商時代公司),金源公司提交了項目團隊為中國化學“IPCI”項目在哈薩克斯坦提供服務的說明(包括辦理簽證事宜、為代表團安排行程)、微信截圖(項目團隊成員幫助中國化學辦理簽證的情況)、華商時代公司周年申報表、華商時代公司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instrumentoftransfer、soldnote/boughtnote(證明2019年5月30日,阿曼泰沙哈提變更為華商時代公司董事;6月20日,韓俊杰與阿曼泰·沙哈提完成股權轉讓并備案,韓俊杰對華商時代公司已無控制權),中國化學提交了《APPENDIX16KEYWORKACTIVITESANDLEVEL2SCHEDULE》及其翻譯件(即中國化學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聚丙烯和丙烷脫氫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NOTICETOPROCEED》及其翻譯件(即哈薩克斯坦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向中國化學發出的項目開工通知)、《ATTACHMENTTOAMENDMENTAGREEMENTNo.2TOTHEEPCCONTRACT》及其翻譯件(即2019年1月,中國化學與業主簽訂的《EPC合同變更協議二》)、中國化學收到業主付款的憑證(即中國化學收到業主支付的合同款項715111059.16美元)、中國化學向金源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的憑證、華商時代公司2019年年檢信息等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13日,中國化學、天辰公司、華陸公司共同作為甲方與咨詢方[China(Hongkong)GoldwayInternationnalInvestmentLimited,該合同文本中翻譯為中國(香港)金路國際投資公司,之后的合同文本中又翻譯為中國香港金源恒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即金源公司]簽訂“2014協議”。內容包括:鑒于咨詢方熟悉項目信息并能給甲方在哈薩克斯坦KPIPDH&PP項目上給予支持,……甲方和咨詢方達成協議如下:1.甲方的責任,甲方提供喜訊方有效執行本協議項下所血藥的一切信息和書面資料,包括公司畫冊、資格文件等,……2.咨詢方的責任,咨詢方利用其經驗、關系等,負責將項目信息提供給甲方并供甲方審核及下一步工作,咨詢方應在甲方的協助下,保證落實參與項目必需的資格預審、注冊、許可、批準等,咨詢方應保證甲方進入本項目之中。協助甲方雇員為參觀或為項目工作在哈薩克斯坦所必須獲得的簽證、工作許可和執照,協助甲方工程師安排為參觀所必須的當地交通和食宿。咨詢方應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合行動,包括信息收集、所有必須的協調和溝通以及其他所必須的行動保證甲方獲得本項目并保證在有利潤的情況下簽署并執行EPC合同。在項目執行直至項目結束期間,咨詢方應當協助甲方執行EPC合同并保證甲方EPC合同項下的所有收款都能收到。在甲方需要的情況下,咨詢方應當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合協調工作解決甲方在合同執行直至項目結束期間所遇到的所有困難和難題。……4.技術服務費,鑒于咨詢方為甲方所做的工作,甲方同意支付給咨詢方的費用為40925764美元,為甲方和項目業主簽署的EPC合同LSTK不含VAT的合同價格的2.28%,此費用數額將隨著甲方和項目業主簽署的EPCLSTK不含VTA的合同的價格的調整而調整。甲方沒有義務支付未從合同業主收到款項部分的技術服務費,咨詢方無權進行索賠。……7.協議有效期及終止,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并且在執行KPIPDH&PP項目的EPC合同期間內有效。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以下行為,協議將中止:(a)雙方同意;(b)協議中的一方破產或被清算;(c)甲方和項目業主(KPI)合同終止。
2015年12月13日,中國化學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石化公司)簽訂聚丙烯和丙烷脫氫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EPC合同)。合同附件16約定,該項目裝置機械竣工日期為自開工通知發出之日起38個月,自開工通知發出之日起39個月具備開車條件。2017年11月27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發出開工通知。
2017年11月24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付款409000000美元。
2018年1月22日,金源公司與中國化學在北京簽訂“2018協議”,主要內容如下:中國化學和金源公司簽署本協議,以便獲得KPIPDH&PP項目。鑒于,哈薩克斯坦KPI的公司和PRINCAL已經在2015年12月13日簽署了工程總承包合同,并且于2017年9月12日簽署了一份修正協議,合同仍然生效。中國化學(委托人)和金源公司(顧問)正式簽署本協議,本協議應規定委托人和顧問的權利和義務。第1條:委托人的義務包括:委托人應當向顧問提供顧問有效執行本協議下的服務需要的所有信息和書面材料,包括宣傳冊和資質文件;在依照顧問的建議執行時,委托人應當及時針對顧問提出的每個機會以及繼續執行進一步動作的方式作出決策;委托人應當及時給顧問提供成功簽約需要的技術支持,這包括依照顧問的意見向哈薩克斯坦委派他的專業工程師。第2條:顧問的義務包括:顧問利用他的經驗、關系和聯系,負責找尋各種機會,并向委托人提出,以便委托人進行評估和采取進一步的行動;顧問應當在委托人的幫助下確保獲得執行業務或參與項目需要的預先資格、登記、許可證、批準等;顧問應當保護參與選定項目的委托人;給委托人提供有關和政府部門、其他商業公司進行交易、簽約和協商的建議和幫助,以便獲得最佳的業務成果,并且盡他最大的努力支持委托人在哈薩克斯坦的業務活動,幫助委托人建立聲譽;協助委托人獲得委托人的員工進入哈薩克斯坦參觀或工作需要的所有簽證、工作許可證和許可;協助安排委托人參觀工程師的當地交通和住宿;顧問應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動和措施(包括收集信息)、所有需要的協調和通信以及其他需要的行動,以保證委托人能夠中標簽約,并且以盈利方式執行工程總承包合同。在項目之前期間,直到項目完成時,顧問都應當協助委托人執行工程總承包合同,并且確保委托人能夠收到該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的所有應收款項。……第4條,技術和服務費約定:基于顧問提供的服務,委托人同意按照委托人與項目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向顧問支付40925764美元的技術服務費,并且這筆服務費應當根據上述合同中工程總承包的LSTC價格(不含增值稅)調整進行修改。技術與服務費應當采用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相同貨幣按照項目業主向委托人付款的進度付款比例進行支付。
2018年2月2日,金源公司向香港聚福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福鼎公司)分兩筆分別匯款37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2018年2月5日,金源公司向聚福鼎公司匯款34017.5美元。
訴訟中,殷延亮提交了案外人韓俊杰于2018年5月10日向其出具的《承諾書》。該《承諾書》的內容如下:本人韓俊杰于2013年9月通過關系介紹與殷延亮相識,由于后期二人溝通良好達成共識在海外項目開發上進行合作。合作期間由殷延亮負責在海外項目開發過程中提供資金支持,本人及本人實際控制的公司(金源公司)負責海外市場項目具體開發工作。經過4年左右的時間,經過雙方合作,目前開發了哈薩克斯坦聚丙烯和丙烷脫氫項目已經正式生效開工,項目總金額17.95億美金,項目總金額為暫估,具體金額以總包簽署的項目合同總金額為準。該項目金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3日與中國化學簽署了咨詢服務協議,截止本承諾書出具之日,金源公司共收取咨詢服務費8700000美元,尚有未收取咨詢服務費約32225764美元(以實際收款為準)。本人及本公司向殷延亮承諾就該合作開發的項目幫助殷延亮先生獲得該項目設備和工程的合同額約五億美元。如若本人及本公司未能幫助殷延亮先生或其指定的公司獲得前述承諾的合同額,本人及本公司自愿放棄該項目所獲得的咨詢服務費(中介費)和傭金且同意全部由殷延亮先生獲得,已經由金源公司收取的咨詢服務費全部支付給殷延亮先生,尚未收取的咨詢服務費的收款權由金源公司全部轉讓給殷延亮先生。如若本人及本公司幫助殷延亮或其指定的公司獲得5億美元的設備和工程量,本人及本公司承諾本承諾書簽字日期起后續收到咨詢費用、傭金或利益部分的30%歸殷延亮先生獲得。本人韓俊杰對金源公司向殷延亮支付咨詢服務費和轉讓咨詢服務費收款權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承諾書落款處“承諾人”處有韓俊杰簽字,“公司”處加蓋有金源公司名稱的藍色條形章。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就該《承諾書》的形成過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金源公司稱其未曾向殷延亮出具過《承諾書》,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殷延亮最早提交的《承諾書》上并未加蓋金源公司的公章,現在提交的《承諾書》上的金源公司的公章系殷延亮自行加蓋,因為自2017年3月13日開始,殷延亮持有金源公司的公章。2018年5月10日,殷延亮安排多人帶著打印好的《承諾書》到韓俊杰在北京的辦公室,逼迫韓俊杰在《承諾書》上簽字。殷延亮稱,雙方在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韓俊杰承認《承諾書》系其簽字,在征得韓俊杰同意的情況下,殷延亮的工作人員在《承諾書》上加蓋了金源公司的公章,所謂逼迫韓俊杰簽字的情形并不存在,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
根據金源公司所提供的“項目團隊為中國化學IPCI項目在哈薩克斯坦提供服務的說明”,項目團隊為中國化學及該項目在哈薩克斯坦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1.協調項目合作各方就阻礙項目進展的一系列問題進行溝通與洽談。通過調查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判斷問題根源、分別溝通消除誤會、安排雙方高層會談等方式解決問題。如在項目審批程序緩慢時,通過在哈薩克斯坦的合作伙伴向哈薩克斯坦國家領導層反映問題,更換了哈薩克斯坦國家主權基金的主要領導,并對KPI管理層進行調整更換。2.解決貨物設備滯留海關問題。在IPCI項目施工的過程中,常會出現貨物、設備、施工材料等滯留海關的情況,團隊和哈方合作伙伴在得到中國化學反饋的情況后,立即去哈國海關協助解決相關問題,及時清關,保證項目實施進度。3.解決貨物設備運輸路線障礙。項目施工涉及超高超重設備的運輸,項目組和哈薩克斯坦合作伙伴帶著中國化學和運輸服務商工作人員,從碼頭到施工現場,制作出了詳細的路勘報告。4.解決項目進度款的付款事宜。在業主方未能及時付款的情況下,由金源公司出面協助中國化學獲得相應的工程進度款。5.及時解決突發事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2018年7月,IPCI項目業主KPI公司突然更換公司管理層,嚴重影響項目正常進行。2018年12月25日,雙方的工作會議談判并不順利,雙方在項目模式、費用支付、設備采購、反應器供貨時間等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項目組迅速與哈國合作伙伴取得聯系,經過哈國合作伙伴長達幾個月的努力,相關問題得到解決。
根據金源公司所提供的“項目團隊為中國化學IPCI項目在國內提供服務的說明”,項目團隊為中國化學及該項目在國內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2018年3月,在項目團隊的哈國合作伙伴努力下,哈薩克斯坦國家主權基金負責人率團訪問中國化學,該代表團在國內的接送機住宿會見等行程全部由項目團隊安排接待。2.辦理中國化學工作人員在哈薩克斯坦駐華使館的學位認證問題。3.從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30日期間,為中國化學80多批次和人次的認證和簽證問題。4.哈薩克斯坦IPCI項目使用的是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資金,屬于專款專用,哈薩克斯坦業主使用資金時需要國家開發銀行審批,項目組會在國內開展協調工作,確保資金快速到位。
2019年1月31日,哈石化公司與中國化學簽訂《EPC合同變更協議2》,附錄1為項目交鑰匙總價明細,項目不含增值稅總價為1785451498美元,含增值稅總價為1854022631美元。
2019年3月19日,甲方中國化學與乙方金源公司簽訂“解除協議”,約定主要內容如下:甲乙雙方曾于2018年1月22日簽訂“2018協議”,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哈薩克斯坦IPCI聚乙烯項目的技術服務及咨詢服務。現因乙方自身原因,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關于解除“2018協議”約定如下:1.甲方已按照“2018協議”向乙方支付咨詢費9325200美元,即IPCI項目業務向甲方支付預付款的2.28%,甲方已按照“2018協議”履行其所有義務;2.本解除協議生效前,除IPCI項目預付款外,甲方再未收到業主支付的任何項目進度款,乙方無權依據“2018協議”再向甲方索要任何費用;3.乙方承諾,甲方不會因執行“2018協議”而與其或者第三方之間產生任何糾紛,否則乙方應自擔費用消除糾紛,如乙方未能解決糾紛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費用。
2019年5月30日,華商時代公司的董事變更為阿曼泰·沙哈提。2019年6月20日,韓俊杰將其持有的華商時代公司的股份轉讓給阿曼泰·沙哈提,阿曼泰·沙哈提100%持股。
訴訟中,殷延亮提交了案外人華商時代公司(咨詢方)與中國化學(甲方)于2019年7月23日在北京簽訂的“2019協議”,該合同約定的各方權利義務、合同標的、付款方式與“2014協議”“2018協議”大致相同。其中關于技術服務費一項,內容有:鑒于咨詢方為甲方所做的工作,甲方同意支付給咨詢方的費用為人民幣216716668元,每次付款按照業主向甲方支付的項目進度款(不含VAT)的2.28%計算。技術服務費金額將隨著甲方和項目業主簽署的EPCLSTK(不含VTA)的合同的價格的調整而調整。
2019年8月8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支付199930995美元,2019年12月27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支付23381842.08美元,2020年2月3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支付38176257.77美元,2020年3月12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支付10675121.15美元,2020年4月30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支付11582897.97美元,2020年5月29日,哈石化公司向中國化學支付22363945.61美元。
另查,金源公司由韓俊杰100%持股。華商時代公司2018年8月28日的周年申報表顯示該公司由韓俊杰100%持股。殷延亮為聚福鼎公司的董事。
中國化學提交了其與哈薩克斯坦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聚丙烯和丙烷脫氫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EPC合同變更協議二》以及目前中國化學已收到哈方付款的相關憑證,證明中國化學與哈方簽署本項目相關協議的事實以及項目實施進度情況,中國化學尚未履行完畢項目EPC合同,亦未收到哈方支付的全部款項。殷延亮對中國化學陳述的其與哈方簽署相關項目協議的事實無異議,但不認可中國化學的證明目的。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判決結果
駁回殷延亮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元,由殷延亮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殷延亮、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中國(香港)金源恒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China(HongKong)GoldwayInternationalInvestmentLimited]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冀東
人民陪審員溫泓
人民陪審員張瑞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靜
書記員王玉婷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