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吳雨梅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2民終3112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雨梅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2020)內0207民初16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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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鑫達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首先,上訴人改制前為哈德門金礦,而哈德門金礦與被上訴人吳雨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根據上訴人一審庭審中提交的政府改制文件以及《包頭市哈德門金礦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第六條第一款,已明確公司轉制需一次性解除與原有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后的公司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及要求,采取競爭上崗、擇優錄取等辦法重新選用勞動者,并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公司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因此,即使改制前哈德門金礦與吳雨梅建立過勞動關系,也已根據政府文件而完全解除。再次,上訴人改制后也從未與吳雨梅建立過勞動關系。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上訴人于一審庭審中已提交改制后鑫達公司的《職工花名冊》、《工資發放表》、《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證據,均沒有吳雨梅。故在公司轉制后,上訴人與吳雨梅之間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另需說明的是,吳雨梅庭審中也自認其自2000年至今約20年的時間均未給上訴人提供過任何勞動,上訴人也未給其發放過工資報酬福利、繳納過社保等。故在雙方無任何交集,勞動者未付出及投入過任何勞動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錯誤。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及司法實踐案例可知,只有因企業自主改制引發的爭議才屬于法院或仲裁的受案范圍。而具體到本案,上訴人1999年改制性質為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政府主導下的改制,非企業自主改制,對此上訴人于一審庭審中也已提交改制當時的政府文件予以證明。3.本案已過仲裁及訴訟時效,吳雨梅在庭審中也自認其于1999年即知道其所稱的權利被侵害,但時隔二十年之久才提起仲裁并引發本案訴訟,明顯已超過一年時效。且吳雨梅于一審庭審中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一年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綜上,上訴人與吳雨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并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吳雨梅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鑫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之間自2000年至被告退休之日不存在勞動關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1991年9月20日被告吳雨梅經包頭市郊區(后更名為包頭市九原區)勞動人事局安排與原包頭哈德門金礦簽訂了包頭市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崗位為收發員,試用期一年,于1993年轉正成為正式職工,從1996年至1999年12月31日哈德門金礦為吳雨梅繳納了社會保險。原包頭哈德門金礦為隸屬于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政府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立于1992年。1999年哈德門金礦進行體制改革,并制定了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中對職工安置提出了明確要求,對裁減人員補償也作出了規定。企業開始轉制后被告吳雨梅等職工停止工作。2000年6月12日經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政府批準,哈德門金礦與中國黃金總公司聯營并成立原告鑫達公司。鑫達公司成立后,哈德門金礦隨之注銷。原告鑫達公司開始生產后,未通知被告吳雨梅上班,也未按照轉制方案給予經濟補償,被告吳雨梅也沒有要求工作和主張報酬。2020年5月7日被告吳雨梅向包頭市九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請,請求:1.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要求恢復工作崗位;3.恢復社保關系;4.要求補繳社保費18萬元。該院經審理作出(2020)包九勞人仲案157號仲裁裁決書,原告對仲裁裁決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鑫達公司主張與被告吳雨梅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因被告吳雨梅按照當時勞動人事部門安排,與原哈德門金礦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雙方一直履行到哈德門金礦進行企業轉制時停止工作。在哈德門金礦轉制過程中并沒有按照轉制方案與被告吳雨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的相關手續,也沒有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因此雙方勞動關系尚未解除。哈德門金礦與中國黃金總公司聯營后,注銷了哈德門金礦,設立了被告鑫達公司,后設立的公司對原企業的債權債務應當承擔,原告鑫達公司開始生產經營后也未通知被告吳雨梅到崗工作,也沒有按照轉制方案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因此原告鑫達公司與被告吳雨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鑫達公司主張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原告鑫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經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2020)內0207民初1656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吳雨梅自2000年至被上訴人吳雨梅退休之日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元,均由被上訴人吳雨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偉
審判員韓楚
審判員孫彩霞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何歡
書記員劉冰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