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衢州市飛馳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402民初4502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欣公司)與被告衢州市飛馳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馳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原告恒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車慧強、被告飛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海平、委托代理人繆金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訴稱,2016年8月30日及2017年3月17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設計方案用于衢州三和里-東方家私升級改造工程項目和景觀設計工程項目,發包人需按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交付設計圖紙,其中由于被告平面布局調整原因導致工作變更并增加設計費190000元,但被告未能及時按期付清設計費。工程已于2019年2月經竣工驗收,但截至起訴之日,被告僅支付項目設計費46萬元,余款8425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訴請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項目設計費842500元,及逾期違約金392549.16元(按付款金額的2%/月支付逾期違約金,詳見違約金計算清單);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保險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對于雙方之間存在設計合同關系,予以認可,但合同約定的設計面積與實際不準,大概差了300多個平方,應以實際面積為準;并且設計存在很多缺陷,如排水系統嚴重有問題,并且由于排水問題,被告及時跟原告溝通,原告卻以屬于施工方面原因進行推脫。對于增加的設計費部分,被告一直未予以認可,被告從未與原告簽署過變更合同,被告認為原設計合同本身就包含了被告主張的增加部分,故不應重復收費,并且原告擅自變更地下一樓的設計方案,造成了被告嚴重的局面,被告認為有權要求原告恢復原設計方案。對于違約金,由于原告的設計原因導致被告延誤竣工,耽誤被告交房,導致被告承擔了違約責任,故被告有權要求原告賠償被告違約金,具體金額被告尚未計算出。
法庭審理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
1.建設工程設計合同1份(以下簡稱263合同),證明雙方訂立設計合同,原告為被告三和里-東方家私升級改造工程提供設計,合同設計費為912500元。
2.2016年11月3日結算表、發票、發票簽收單及付款憑證1組,證明被告已經支付263合同項下20萬元設計費。
3.2017年1月9日結算表、發票、發票簽收單及付款憑證1組,證明被告支付263合同項下20萬元設計費。
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1份(以下簡稱092合同),證明原告為被告三和里-東方家私景觀工程提供設計,約定設計費20萬元。
5.2017年3月17日結算表、發票、發票簽收單及付款憑證1組,證明被告已經支付092合同項下工程款60000元。
6.竣工驗收會議紀要、竣工驗收證書、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結論匯總表1組,證明被告開發建設的項目已經竣工驗收的事實,初驗時間為2019年1月24日。
7.增補設計費說明函1份,證明由于工程功能定位調整、計算問題、二次深化設計等原因,導致增加設計產生的設計費190000元。
8.律師函、郵寄憑證1組,證明原告委托律師發函給被告催討設計費的事實。
9.保險費支付發票1份,證明原告因本案訴訟采取財產保全支出了保險費的事實。
10.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表1份,證明263合同第二次付款時間的起算點。
11.會議紀要6份,證明錢頡為業主代表,關于設計事項有權代表被告,并有權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增補設計費說明函、有權就增加費用作出結算。
12.光盤2份,分別系設計方案修改之前以及修改之后的設計資料,證明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設計變更。
上述證據,被告經質證后認為,對上述證據1、2、3、4、5中結算表上“繆金益”、“錢頡”的簽名真實性有異議,從字跡看并非本人所簽,對其他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設計面積應以實際為準;對于證據6,會議紀要僅僅系四方初驗,并非最終驗收,故該時間不能作為最終驗收時間,竣工驗收結論表系單項工程驗收,針對景觀工程部分,并非原告負責設計的主體建筑部分的竣工驗收時間,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以被告提供的為準,應為2019年3月8;對于證據7,被告從未收到過正式的函件,并且甲方簽字人錢頡并非被告的員工,也沒有在被告處擔任職務,錢頡僅僅系針對設計部分對外負責技術對接,被告并未在其上蓋章,被告認為函件所涉及內容已經包含在雙方合同中,不應重復收費;對于證據8,被告收到函件,但不認同函件內容;對于證據9,被告未參與,不知情,且也不愿意承擔;對于證據10、11,不予認可,該證據只能證明錢頡代表業主單位參與圖紙會審技術專業審查工作,原告提供的《增補設計費說明函》本質上系一份合同,被告從未收到該函件,并且甲方簽字蓋章處缺乏被告單位印章,錢頡并無權限簽訂相關合同;對于證據12,只能證明圖紙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設計變更,但該變更不成為另行計費的理由,因為變更內容并未超出原合同約定的設計面積范圍,若原告要對鋼結構另行收費,則應在對應的建筑面積內扣除鋼結構建筑面積的費用;由于原告對商業項目面積計算的不規范導致設計面積損失才有主張增加設計面積,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計算不規范的后果;對于地下一層的變更設計,僅系在原有的5個防火分區內把原有小分割改成大分割另行增加消防樓梯,并且該變更設計早期地下室施工時對設計圖紙的變更調整,屬于小部分常規調整的正常現象,不需要另行收費,原告提供的設計圖紙變更內容并未超出原有設計建筑面積范圍及設計合同約定的義務,設計費按合同條款以建筑面積計算,不認可原告有關增加設計費的主張。
法庭審理中,被告提供下列證據:
1.竣工報告、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匯總表及綜合驗收意見各1份,證明涉案項目的竣工時間為2019年5月5日;
12.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書1份,證明實際設計面積與合同有出入,應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3.照片若干,證明原告的設計存在問題,導致工程排水不暢、多處積水等;
13.合同1份,該合同系原告主張設計增加部分的費用由原告提供被告方,被告認為連廊設計部分屬于原合同內容,不同意增加費用,故并未簽字確認。
上述證據,原告經質證后認為,對于證據1,不予認可;對于證據2,原告同意按照實際測繪面積計算設計費,但不認可被告主張的工程竣工時間;對于證據3,真實性不予認可,且與本案無關;對于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連廊設計合同僅針對連廊,增補設計費用說明函針對的內容包括6個連廊、1個觀光電梯、1個彩鋼玻璃頂,故設計費從5萬元變更為8萬元。
經審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4、6、7、8、9、10、11、12及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于證據的證明力在下文說理部分一并陳述;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2、3、5,能夠證明被告已經支付原告款項的事實。
經審理,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6年8月30日,被告作為發包人,原告作為設計人,就三和里-東方家私升級改造工程設計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即263合同),約定建筑面積36500平方米,費率25元/平方米,估算設計費912500元,最終結算設計費用以實際施工圖測繪面積計算為準,費率不變。設計費支付進度約定如下:合同簽訂后十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182500元,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后十日內支付設計費的50%456250元,結構初驗后十日內支付設計費的20%182500元,設計費的10%的尾款竣工驗收后十日內付清。在雙方責任里約定: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以及所提交的資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設計人按國家技術標準、規程及發包人要求進行設計,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和文件,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建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違約責任約定:發包人未按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一階段的工作等。原、被告均在上述合同上加蓋公章。
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就三和里-東方家私景觀設計簽訂合同(即092合同),原告作為設計人,被告作為發包人,約定景觀設計面積12600平方米,費率20元/平方米,估計設計費252000元,經協商取整優惠為200000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十日內支付60000元、施工圖設計提交甲方驗收后十日內支付1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竣工驗收后十日內支付完畢,對于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約定同263合同。上述合同,原、被告均加蓋公章。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便開展設計工作。2016年10月,原告完成設計圖,隨后被告對設計圖予以確認,并于2016年12月14日,由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處審查通過了由衢州創安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料后進行了備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曾就三和里-東方家私鋼結構連廊設計項目向被告提供合同文本,要求追加該部分有關鋼結構連廊設計費50000元,被告未在上述合同上簽字、蓋章。2017年4月,由于地下一層用途變更,原告完成了相關的變更設計圖。2017年9月,原告完成了鋼結構連廊、北側觀光電梯、彩鋼玻璃頂的設計圖。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發送標題為“增補設計費說明函”,表示針對三和里-東方家私改造提升項目,需增補設計費,理由如下:1.項目地下室商業部分功能進行定位調整,原有家具市場改為普通的商業市場功能,涉及地下室一層的平面布局、疏散樓梯及防火分區大調整,相關結構、設備調整大,調整部分建筑面積約10000平房米,設計費考慮10元/平方米,計10萬元。2.由于測繪公司的計算錯誤,導致計算面積偏少,約550平方米,應增補13750元。3.鋼結構連廊二次深化設計,數量為6個連廊+1個觀光電梯+1個彩鋼玻璃頂,設計面積約500平方米,設計費綜合考慮8萬元。結合上述內容,需增補設計費優惠后為19萬元。后“錢頡”在上述甲方處簽字,原告則在乙方處蓋章。
另查明,三和里-東方家私景觀工程于2019年1月24日通過施工初驗,并于2019年2月1日通過了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四方竣工驗收。三和里-東方家私改造提升工程于2019年2月26日通過了初步驗收,并于2019年3月8日通過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設單位五方竣工驗收。項目竣工后,經衢州市華創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測繪,三和里-東方家私改造提升工程竣工總建筑面積為36188.01平方米,其中地下室一層9633.38平方米、地下二層10672.62平方米。截至法庭辯論終結,被告共支付原告263合同項下款項40萬元、支付092合同項下款項6萬元。原告因本案訴訟申請財產保全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支出保險費2600元。
又查明,關于“錢頡”的身份,被告陳述其系施工單位人員,也代表被告與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對接。2017年3月3日,錢頡以被告公司代表身份參加了三和里-東方家私升級改造項目的設計交底、圖紙會審會議,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并以被告公司工作人員身份參與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以及分部工程驗收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衢州市飛馳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947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3875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9日起算,以182500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9日起算,以83450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9日起算,以14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2日起算,均計算至2020年6月8日,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的2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7958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12958元,由原告負擔1646元、被告負擔113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白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黃靜穎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