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望彤等與竹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1民初5809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悅、石晶、趙望彤與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旅)、竹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園國旅)旅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悅,石晶,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甘汀、趙瀛,竹園國旅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一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悅、石晶、趙望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368元。事實和理由:三原告于2019年8月3日到2019年8月14日參加了中青旅的北歐四國+三峽灣+冰川+大西洋之路12天的旅行團。在行程第11天從哥本哈根乘坐漢莎航空公司×航班經法蘭克福回北京時,本團人員于哥本哈根時間上午11點前辦理完畢安檢等一切手續,此時登機牌及機場屏幕沒有顯示登記口。機票顯示航班起飛時間是當地時間12時05分。11時15分左右,竹園國旅的領隊微信群通知登機口A14,12時20分起飛信息。11時21本團旅行微信群中有人收到飛機推遲到02時20分起飛的英文通知并發到群里,要求領隊翻譯。領隊翻譯為“航班推遲,行李托運會送達”,并沒有對02時20分的起飛時間進行否認。三原告也接到了相同的英文短信通知。因此原告認為航班延誤到當地時間2點20分起飛,就在機場午餐、購物。期間三原告未接到起飛時間又變化的通知。微信群里其他旅客在12點13分告知領隊登機了,領隊回復說3分鐘后到登機口。12時27分,三原告接到本團領隊微信語音電話通知馬上趕往登機口登機。三原告在迅速趕往登記口的途中遇到本團團員杜金帆一行2人,他們也不知提前登機,于是一起奔向登機口。在12時29分他們接到領隊通知登機的微信語音電話。五人于12時34分到達登機口,登機口已關閉,趕緊與領隊聯系,但被工作人員拒絕,領隊此時也在電話中說不讓登機了。五人努力尋求解決辦法,境外聯系人又特別強調當天必須離境,只得根據當時情況,本著對自己對旅行社負責,減少經濟損失避免政治影響,為節省費用,三原告購買了返回上海機票,每人9903元,到達上海后三人乘坐火車回京單人票價553元,共花費交通費31368元。二被告在出現多個登機時間的情況下,未及時明確更正航班登機起飛的最終準確時間,以自己的理解代表游客的理解;經過別的旅客提醒,領隊才趕往登機口,登機前領隊未清點人數,自己登機后才通過飛機空乘人員發現本團游客未登機。發生誤機后,旅行社、境外聯系人及領隊,沒有給出必要的幫助,只是強調三原告只能自己解決并強調簽證到期必須當天返回。中青旅稱三原告簽訂的是代理合同,需要協調竹園國旅。三原告不能區分二被告的關系,中青旅對消費者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誤導、混淆了三原告對合同的理解,故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故此成訴,訴如所請。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中青旅與竹園國旅是代理關系,雙方簽訂了《委托招徠協議》,約定竹園國旅委托中青旅代理銷售竹園研發的旅游產品,中青旅與三原告的《出境旅游合同》“重要提示”一欄載明了此產品為代理產品,代理北京竹園國際旅行產品,披露了代理銷售關系,符合《旅游法》代理售賣的規定。原告在簽訂合同時已知道中青旅與竹園國旅的代理售賣關系。被告中青旅與三原告之間的《出境旅游合同》應直接約束竹園國旅。竹園國旅應當對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關于竹園國旅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一項,考慮到三原告參加的是跟團游,按照正常的一般人的理解,游客可以不具備英語能力和出境經驗的,當游客無從判斷航班是否延遲,他必然依賴導游提供的信息。而“航班推遲”涉及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是對旅游行程的重要變更,領隊作為旅行社的代表,有義務去核實航班是否推遲,但其僅僅是通知全團航班延誤,也未能在航班登機時間開始時抵達登機口,這說明領隊自己也認可飛機延誤。領隊的回復可能誤導了三原告,導致了三原告誤機的后果。故,竹園國旅應承擔客人返程的交通費用。
被告竹園國旅辯稱,首先,三原告與中青旅之間為旅游服務合同關系,竹園國旅受組團社中青旅所托為三原告等提供服務,屬于散客拼團,故三原告與竹園國旅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三原告不應向竹園國旅主張合同責任。其次,三原告因自身原因導致誤機,竹園國旅并無過錯。原告沒有聽從隨隊導游過關后的明確告知,也沒注意到手機短信中的提示和機場登機指示牌顯示的登機時間。航班原定12點20分起飛。過關后,導游提示所有旅游者因為歐洲航班可能隨時起飛,所以旅客應在登機口附近休息等待,要注意手機短信。11點16分的時候,機場登機指示牌顯示登機口是A14。此后,包括三原告在內的所有旅客都收到了航空公司發送的英文短信。對此,領隊明確翻譯為航班推遲,并沒有提到延誤至兩時二十分起飛。但三原告自認為航班延誤到當地時間兩點二十起飛。因為歐洲航班可能隨時起飛,所以旅客應在登機口附近休息等待。12點13分,在A14登機口休息的同團游客看到了登機通知,領隊在微信群里兩次提醒旅游者登記。三原告沒有在登機口附近,而是自行購物,沒有注意手機信息和指示牌信息,并未前來。12點26分,領隊打電話通知三原告盡快登機。領隊登機后馬上就和機長和乘務人員溝通等待三原告等人的事宜,但機長說必須在12點30分起飛,如延誤飛機起飛,就要求領隊下飛機。領隊到達下一個目的地也和三原告溝通,強調為了別造成滯留一定要回國,并非沒有處理三原告誤機事宜。故不同意三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4日,三原告與中青旅通過中青旅遨游網訂立出境旅游合同。約定出發時間為2019年8月3日,結束時間為2019年8月14日,路線名稱為“大西洋之路一價全含北歐四國+三峽灣+千年冰川+大西洋之路12-13深度游,贈送wifi”,旅游費用共64998元。其中2019年8月13日行程計劃為從哥本哈根乘坐漢莎航空經法蘭克福(慕尼黑)轉機回國。該合同附件旅游行程之地接社信息地接社名稱一項注明為“竹園國際旅行社”;重要提示一欄內容為“此產品為代理產品,代理北京竹園國際旅行產品,由竹園國際旅行社(全景旅游)簽約提供地接服務,并委托領隊全程服務。”同日,中青旅向三原告交付書面出團通知,標明了“全景旅游”等字樣,其中航班與行李攜帶內容為航班經停或轉機時,請務必反復確認登機口和登記時間,并請提前40分鐘抵達登機口。航班登機口可能臨時變更,請留心機場廣播或導游提示,以免誤機。
2019年8月13日,涉訴旅行團前往哥本哈根機場,準備乘坐漢莎航空公司×航班經法蘭克福返還回北京,該航班原定12時20分起飛。涉訴旅行團提前辦理完畢安檢等手續。導游于11時16分通過旅行團微信群通知航班信息為登機口A14,起飛時間12時20分,要求提前到達。11時20分左右,包括三原告、領隊在內涉訴旅行團成員均收到英文短信。當事人均認可該短信內容為“航班推遲至兩點二十,行李托運會送達”。該團其他旅行者將英文通知轉發到旅行團微信群里,要求領隊翻譯。領隊翻譯為“航班推遲,行李托運會送達”。此后,三原告在機場內進行購物等活動。12時13分,其他旅客在微信群里以語音通知全體登機。領隊語音回復3分鐘后。12時26分,領隊在微信群內文字通知“登機了”。12時27分,導游通過語音電話告知三原告登機情況,接到本團領隊微信語音電話通知馬上趕往登機口登機。12時34分,三原告趕到A14登機口,該登機口已關閉,未能乘坐原定航班起飛。三原告另行購買了每人9903元的返回上海機票,抵滬乘坐高鐵返京,每人支付火車票553元。
庭審中,竹園國旅申請該團導游作為證人出庭,內容為其向游客盡到了提醒義務,并在誤機發生后積極進行善后處理,其向游客翻譯航空公司短信內容僅為“航班推遲”而不包括時間,系因根據其經驗判斷,此短信不包括登記口,故延遲為臨時改期,通知的時間一般不準確。
另查,竹園國旅(委托社、甲方)與中青旅(乙方、代理社)于2018年12月25日簽訂委托招徠協議,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的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招徠旅游者,代理銷售甲方自行研發的出境、國內、自由行的旅游產品。甲方為乙方招徠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并履行由乙方與旅游者簽署的旅游合同中規定的應由旅行社一方承擔的全部義務。該協議有效期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竹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趙悅、石晶、趙望彤交通費28231元;
二、駁回原告趙悅、石晶、趙望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4元,由原告趙悅、石晶、趙望彤負擔58元(已交納);由被告竹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52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崔赟
審判員李曉彤
審判員龍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黃碧珍
書記員鄭夢彤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