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12180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20]第197510號關于第5610613號“VIVIDUS”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撤銷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20年7月22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9月10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10月27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訴決定認定:在案證據未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間(簡稱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學校用品(文具)等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故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原告提交的京東商城的產品銷售信息、用戶評價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學校用品(文具)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公開、有效的使用。故請求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冊號:5610613
3.申請日期:2006年9月18日
4.核準日期:2009年9月14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類):學校用品(文具);釘書機;削鉛筆機;筆記本;公文套;影集;紙張(文具);家具除外的辦公必需品;文件夾(辦公用品);活頁文件夾
二、訴爭商標使用證據提交情況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所獲榮譽;
2.原告申請注冊的商標信息;
3.產品宣傳資料;
4.產品采購訂單;
5.原告官方商城、京東及天貓商城的銷售界面截圖。
原告在訴訟階段向本院提交了齊心京東自營官方旗艦店的商品截圖作為證據,其中“齊心(Comix)6個配色裝20頁晶彩歡顏A4資料冊/文件頁/文件夾A6836辦公文具”商品的商品圖片中的文件夾的正面和側面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識,商品評價(3.3萬+)顯示“2019.01.05齊心文具算是大牌子了做工很好”“2018.12.23外皮顏色很鮮艷,一套不同顏色裝入文件好區分”,上述評價的附圖中的文件夾商品的正面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識;“齊心(Comix)5個配色裝A4歡顏系列雙強力夾/文件夾A7315辦公文具”商品的商品評價顯示“2018.01.02破了一個角”,附圖中的文件夾商品的側面顯示有訴爭商標標識。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原告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0]第197510號關于第5610613號“VIVIDUS”商標撤銷復審決定;
二、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本判決生效后針對北京眾天翻譯咨詢有限公司就第5610613號“VIVIDUS”商標提出的商標撤銷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范米多
人民陪審員熊文秀
人民陪審員鞏玟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杜文婷
書記員張雪婧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