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干卿與北京緣為書來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6民初6679號
判決日期:2021-03-05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干卿與被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學技術出版社)、北京緣為書來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緣為書來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干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智敏、被告科學技術出版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薇、被告緣為書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干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科學技術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愛的教育》(ISBN978-7-5349-6279-0)一書;2.判令被告科學技術出版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其中合理開支即律師費1萬元);3.判令被告科學技術出版社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上以刊登聲明方式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4.判令被告緣為書來公司停止銷售侵權圖書;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科學技術出版社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意大利語部的資深翻譯,先后翻譯了多部意大利兒童文學作品,其中以《愛的教育》最有影響,先后被人民文學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發行,深受讀者喜愛。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發現,被告出版銷售的《愛的教育》(書號ISBN978-7-5349-6279-0)一書抄襲剽竊了原告的翻譯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獲酬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故訴至法院。
科學技術出版社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原告按1000元/千字主張賠償金額,數額過高且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交的其與人民文學出版社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及與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翻譯作品授權出版合同》稿酬均為100元/千字,所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許可使用費并非不能確定,我方愿意以100元/千字的標準向原告支付稿酬。我方在獲知圖書可能涉嫌侵權的第一時間,就積極聯系原告,提出與原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按業內行業標準向原告支付報酬,但原告不同意。二、我方并非惡意侵權,過錯程度低,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我方與中圖文軒(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圖文軒公司)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第三條約定如有侵權事宜發生,由中圖文軒公司承擔責任。涉案《愛的教育》稿件來源于中圖文軒公司,即便在出版過程中,我方因疏忽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但我方并非故意侵權,對侵權不知情,主觀過錯低,且獲知可能涉嫌侵權后,也積極與中圖文軒公司聯系,發律師函要求其停止銷售,下架圖書,盡量降低侵權影響。三、我方出版涉案圖書,并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權利,沒有給原告造成負面影響,也沒有給原告帶來聲譽上的損害,未支付報酬損害的是財產性權利,損害財產權不適用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該項訴求。
緣為書來公司辯稱,我方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后就已經將涉案侵權圖書下架,并提供了進貨渠道證明涉案圖書有合法來源,我方對涉案圖書是否侵權不知情。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997年6月16日,王干卿與人民文學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王干卿授予人民文學出版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愛的教育》中文本的專有使用權,合同有效期為十年。1998年5月,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發行了《愛的教育》(ISBN7-02-002572-2)一書,該書署名為[意大利]埃·德·阿米琪斯著,王干卿譯,字數207千字,印數為20001-25000,定價為12元。該書前言中載明:《愛的教育》作者埃·德·阿米琪斯一八四六年出生。該書為本案中王干卿主張權利的圖書。
2017年6月16日,王干卿與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王干卿授予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愛的教育》中文本的非專有使用權,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王干卿支付稿酬100元/每千字,合同有效期為五年。2018年4月,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發行《愛的教育》(ISBN978-7-02-013766-4)一書,該書署名為[意大利]埃·德·阿米琪斯/著,王干卿/譯,版次為1998年5月北京第1版、2012年12月北京第2版,字數234千字,定價30元。
2010年12月20日,王干卿與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簽訂《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王干卿授權并許可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將包括《愛的教育》在內的作品以各種版本形式在中國和世界范圍內出版、復制、發行的專有使用權和專有出版權,合同至2015年12月19日終止。2019年5月,海燕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愛的教育》(ISBN978-7-5350-4536-2)一書,該書署名為[意]埃·德·阿米琪斯著,王干卿譯,版次為2011年1月第1版,字數234千字,定價46元。
2020年3月28日,王干卿與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翻譯作品授權出版合同》,約定王干卿授予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以紙質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非專有使用和發行《愛的教育》作品中文簡體本的權利,稿酬計算方法為總字數(180千字)×??100元/千字,合同有效期為五年。2020年5月,北京出版集團、北京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愛的教育》(ISBN978-7-5301-5880-7)一書,該書署名為[意]亞米契斯著,王干卿譯,字數243千字,定價39.8元。
2019年1月,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發行《愛的教育》(ISBN978-7-5349-6279-0)一書,該書署名為“[意]亞米契斯著”“『青少年成長必讀經典書系』編委會主編”,版次為2013年10月第1版,2019年1月第5次印刷,字數244千字,定價29.5元。該書為本案中王干卿主張侵權的圖書。王干卿從緣為書來公司處購買了涉案被控侵權圖書,緣為書來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開具發票,金額為28.9元。
比對上述權利圖書與被控侵權圖書,被控侵權圖書中閱讀導航及全書共計97篇文章與權利圖書中前言及對應文章內容基本一致,權利圖書比被控侵權圖書多了《客船失事(每月故事)》《口試》《告別》3篇文章。對于上述被控侵權圖書中閱讀導航及97篇文章,王干卿主張侵權字數共計19萬字,同時主張因被控侵權圖書刪除了原告權利圖書中包含的《客船失事(每月故事)》《口試》《告別》3篇文章,破壞了權利圖書的完整性,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科學技術出版社、緣為書來書店均認可被控侵權圖書使用了權利圖書的上述內容,且涉及侵權字數共計19萬字。
案件審理中,科學技術出版社出具圖書出版合同及附件、圖書出版合同補充協議、中圖文軒公司企業信息報告打印件、律師函、EMS郵寄退信、速遞物流查詢截圖打印件,欲證明科學技術出版社沒有侵權的故意,對侵權不知情且主觀過錯程度較低,通過向中圖文軒公司發送律師函的方式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對原告的影響。其中,圖書出版合同顯示甲方為中圖文軒公司、乙方為科學技術出版社,作品名稱為中小學館配圖書(第一批書目如下,后續合作出版品種陸續增加),雙方約定“甲方將作品專有出版權(包括圖書、音像、信息網絡傳播、改編為影視劇本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港、澳、臺地區)授予乙方”;“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若甲方的上述作品中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內容以及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權的內容,由此引起糾紛,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全部稿酬,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合同簽訂于2013年3月22日,有效期為五年;該合同所列作品名稱未包含涉案被控侵權圖書,該合同所附“青少年成長必讀經典書系(100本)”包含“愛的教育”內容。圖書出版合同補充協議顯示簽訂日期為2013年10月25日,甲方為中圖文軒公司,乙方為科學技術出版社,作品名稱為《青少年成長必讀經典書系》叢書(全套共100個品種),合同約定“甲方將作品專有出版權(包括圖書、音像、信息網絡傳播、改編為影視劇本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港、澳、臺地區)授予乙方”。王干卿對圖書出版合同及附件、圖書出版合同補充協議真實性主張無法核實,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科學技術出版社未對翻譯作品的授權進行審查,具有過錯;對中圖文軒公司企業信息報告打印件、律師函、EMS郵寄退信、速遞物流查詢截圖打印件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涉案圖書一直在市場進行銷售。緣為書來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認可,但涉案圖書一直在市場進行銷售。
為證明其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圖書是從人天書店進貨、有合法進貨渠道,緣為書來公司出具銷售說明、蔚藍網合作平臺ERP截圖打印件及人天書店配貨記錄打印件。王干卿、科學技術出版社對上述證據均認可。
另,王干卿出具律師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欲證明其支出的合理開支即律師費1萬元。其中,委托代理協議顯示甲方為王干卿,乙方為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協議顯示“甲方因與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北京瀚香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參與訴訟”。原告解釋稱簽訂上述律師委托代理合同時,其在其他法院起訴過被告科學技術出版社,后來撤訴后在本院起訴,該份律師委托代理合同沒有就內容進行變更,但實際上一直處理的均為針對與科學技術出版社之間的糾紛,實際履行的律師費也是針對本案而支出的。科學技術出版社對上述證據不認可,主張與本案無關。緣為書來書店對上述證據均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告王干卿提供的1998年5月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的《愛的教育》、2019年1月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發行《愛的教育》、《愛的教育》各版本圖書封面及版權頁、出版合同、律師委托代理合同、發票,科學技術出版社提供的圖書出版合同及附件、圖書出版合同補充協議、中圖文軒公司企業信息報告打印件、律師函、EMS郵寄退信、速遞物流查詢截圖打印件,緣為書來公司提供的銷售說明、蔚藍網合作平臺ERP截圖打印件及人天書店配貨記錄打印件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發行《愛的教育》(ISBN978-7-5349-6279-0)一書;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干卿經濟損失100000元、律師費10000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就其在本案中的侵權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上發表聲明,向原告王干卿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還將依原告王干卿的申請公布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緣為書來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愛的教育》(ISBN978-7-5349-6279-0)一書;
五、駁回原告王干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王干卿負擔1000元(已交納),由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負擔33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倪端
書記員畢凱麗
判決日期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