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物華商貿有限公司與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張亞東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11民初369號
判決日期:2021-03-04
法院: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物華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張亞東、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物華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張亞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物華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035000元;2.判令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335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巿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以7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本案不在向被告張亞東主張權利。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分別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5月15日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原告共向被告借款4035000元,約定的利息為自原告向被告實際支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計算,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欠付款項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遲遲未予償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訴屬實,我公司向原告公司借款4035000元至今未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公司暫無能力償還借款本息,請求原告給予返還借款本息的寬限的期限。
張亞東辯稱,原告所訴屬實,我作為擔保人,為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連帶償還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另查明原告因申請財產保全支出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責任保險保費48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物華商貿有限公司借款4035000元及利息(以3335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月份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巿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以7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月份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巿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山東物華商貿有限公司保全申請費5000元及保全責任保險保費4800元,共計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80元,減半收取計19540元,由被告山東景天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國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洪斌
判決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