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與佛山市派能機電有限公司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滬72民初3150號
判決日期:2021-03-04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為與被告佛山市派能機電有限公司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27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限制被告所屬“捷能2508號”、“捷能2509號”辦理船舶權屬轉讓以及抵押、光船租賃等權屬變動手續,查封、扣押、凍結被告銀行存款人民幣15499636.49元或其他等值財產。原告提供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證承擔因申請保全錯誤給被告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或產生的費用的賠償責任。2019年9月29日,廣州海事法院作出(2019)粵72財保6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2019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轉為訴訟財產保全。2020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請繼續凍結被告銀行存款人民幣15499636.49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準許原告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凍結被告佛山市派能機電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15499636.4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蕾
審判員陳磊
人民陪審員王榮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元達
書記員朱元達
判決日期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