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金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強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民轄終157號
判決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武漢金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煒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北強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偉公司)不當得利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6966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煒公司上訴稱,1、一審《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予以糾正;2、本案的案由只能被認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3、上訴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武漢市漢陽區;4、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所約定的管轄法院為: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即: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5、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實行不動產專屬管轄;6、無論是站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角度上來看,還是從合同所約定的約定管轄法院的角度上來看,或是從上訴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角度上來看,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完全沒有管轄權;7、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是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8、二審法院應當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強偉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李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黃旭慧
書記員黃晶婉
判決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