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強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武漢金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192民初696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強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武漢金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不當得利247613.68元(其中電費18387.4元,燃油費229226.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返還不當得利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包括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資金占用費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暫計算至2020年8月5日為21796.4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0日,原告、被告簽訂《拉森鋼板樁施工合同》(合同編號:QWSZ[2018]0528),約定原告將其自身從案外人處承接的工程中九號路道路及排水工程的拉森鋼板樁工程分包給被告施工。根據合同第三條的約定,被告應當自行承擔其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水電、燃油等費用,該施工成本已計算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包干單價中,原告無須就此類成本或支出另行向被告支付任何費用。上述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進場施工,但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并未自行承擔其所發生的水電費、燃油費等費用,而是直接由原告向第三人購買供電及燃油后提供給被告使用。工程完工后,原告、被告就工程支付產生訴訟,并已由(2019)鄂10民終1614號民事判決書予以判決,但該判決并未就本案中原告訴請的電費和燃油費進行審理,導致原告無法在執行過程中對該筆費用予以扣減。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返還其使用原告購買的供電及燃油所產生的費用,被告雖未予否認但卻拒絕返還。綜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1、原告、被告雙方之間就本案所涉糾紛只能被認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案由被確定為不當得利糾紛是錯誤的。被告在施工過程中,使用上述水、電、燃油的行為是建設工程的施工行為。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系專屬管轄,本案應當由施工行為所在地的法院即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管轄。3、根據雙方在《拉森鋼板樁施工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本案應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初步審查查明,本案原告、被告在履行《拉森鋼板樁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且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已經由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0民終1614號民事判決予以處理,但該判決未對本案原告訴請的電費、燃油費等進行處理,且在該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告并未就該費用的返還或者扣減提出反訴或者抗辯,故原告在本案中就該筆款項的返還提起訴訟,本案被告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大學科技園創業樓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武漢金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志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潘雪
判決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