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冀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民申95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堪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冀江及一審被告王小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民終2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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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中堪公司申請再審稱,依照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款申請再審。(一)本案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缺乏證據支持。1.涉案合同因王小智與中堪公司所簽的合同無效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從合同性質分析,中堪公司與王小智所簽的待蓋章合同是乙方獨立承包、自負盈虧的合同,這本是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法律后果由承包方承擔,但由于王小智在未加蓋承包方公章的情況下以項目部名義與他人簽訂勞務分包協議并收取保證金為己有的犯罪行為不被原一、二審認定,導致出現不同且相互矛盾的法律后果:(1)中堪公司與王小智的合同被認為合法有效,合同內容受到法律保護;(2)王小智相對于冀江的行為被認定為中堪公司授權的行為。(二)原一、二審對王小智是中堪公司工作人員的事實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王小智與中堪公司是以工程承包合同為依據建立的承包與發包關系,王小智代表的是合同相對人、承包方,而非中堪公司。2.所謂項目部是王小智自行成立,名稱中出現中堪公司名稱既不是合同行為也不是授權行為,而是王小智的個人行為。3.項目部不具有法人性質,以項目部名義對外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就無效,不受法律保護。4.中堪公司給予王小智的授權也是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與王小智在合同法律框架內的工程施工授權,也是施工管理性質的授權這是慣例,對外沒有分包、轉包的權利,原審法院以此認定王小智是中堪公司人員,而排除中堪公司與王小智的工程承包合同與發包的事實沒有依據。(三)資金流水可以證實王小智非法占有使用了涉案資金,王小智的行為構成犯罪,且無論其是否犯罪,中堪公司都不應承擔后果。(四)所謂以中堪公司項目部名義與冀江所簽定的協議應為無效,原審認定有效與法相悖。本案涉案合同的性質很明顯是施工合同,而非施工中的勞務分包合同。(五)中堪公司不應對王小智與冀江所簽訂的還款補充協議承擔責任。目前,中堪公司與王小智的糾紛正在(訴訟)處理,另一案的判決結果與本案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希望發回并中止審理。王小智的工程詐騙事實基本成立,同一工程、同一標段、同一時間段分別承包給三個不同個人或公司的行為和事實足以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以先刑后民的原則向公安機關出具司法建議函并中止審理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建民
審判員滕欣燕
審判員張叡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趙楊璇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