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與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23376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告)訴被告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荷馬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蔣艷艷,被告荷馬公司委托代理人黃羽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8年3月2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24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24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返還完畢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起訴前本息共計276533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22日,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的股權,以人民幣2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同時原告額外享有15%的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全年盈利分紅,被告應在30天內配合原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相應的款項,被告卻不配合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也未按照合同約定給原告分紅。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荷馬公司答辯如下:實際上這是原告對被告的一個投資,我們約定共同承接業務,后來原告不想用天創精工公司,原告的股東說再注冊一個天創文創公司,用這個公司來入股。三月、四月接了一個“我是演說家”河南賽區的項目,已經用的是天創文創的名義,五月份正式開幕,一直到年底我也沒有收到任何收益,后來天創文創公司沒有成立,收益是原告拿走了。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的股權,以人民幣2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同時原告額外享有15%的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全年盈利分紅,被告應在30天內配合原告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內容。協議簽訂當天,原告通過原告對公賬戶轉賬至被告對公賬戶24萬元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被告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240000元,并支付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24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的二分之一(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二分之一),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724元,由被告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李世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程雯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