茍正奎、貴州華海致遠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425執272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647號民事調解書,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執行茍正奎與盧虎、貴州華海致遠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貴州玉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該案被執行人盧虎、貴州華海致遠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貴州玉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向申請執行人茍正奎支付人民幣55000.00元,并承擔案件申請執行費725.00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1685.00元,共計57410.00元。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據此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盧虎、貴州華海致遠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貴州玉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57410.00元。如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凍結、變價、拍賣、變賣其等值的其他財產。
上述涉及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機動車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如需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請,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吳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龍秀軍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