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菲、趙興霖與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檢驗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民申5761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權菲、趙興霖因與被申請人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3民終59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權菲、趙興霖申請再審稱:1.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對新生兒診斷錯誤,包括遺漏了復雜型先天性心臟病、新生兒顱內出血的診斷、錯誤得出Apgar評分10分的結論等,因漏診誤評導致延誤治療,與孩子死亡有直接關系,應對醫療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2.無償DNA檢查系在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采血后送檢,可見該檢查是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的醫療行為,鑒定結果認為不是醫院責任錯誤。廣州達安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的報告單未檢出胎兒異常,虛假宣傳無創DNA結果的準確率,嚴重影響孩子治療,應當與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承擔共同賠償責任。3.一、二審判決既然認為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具有醫療過錯,也無證據證明患兒的所有病癥均系出生前就攜帶,與醫院診療無關,且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未申請過錯參與度鑒定,則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對申請人全額賠償。4.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在申請人孕期診療失當,未發現胎兒異樣存在過錯,延誤了治療,導致醫療損害結果發生。包括未進行產前診斷、孕11-13周時未進行早期唐篩檢查,只安排做NT;中期唐篩檢查高風險時未進行醫學檢查,而建議做無創DNA,并以無創DNA結果為診斷依據;孕18—24周四維彩超顯示脈絡從囊腫未復查;24周后每次胎心監測均存在異常等情況,醫生均未引起重視。5.徐州市醫學會和江蘇省醫學會不屬于司法鑒定機構,不具備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資格,本案的司法鑒定嚴重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鑒定結果不具備法律效力,一、二審法院據此判決嚴重錯誤。6.醫療過錯糾紛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被申請人具有舉證責任,沒有證據證實自己沒有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對申請人全額賠償。7、醫方過錯給孕婦造成的不僅是精神痛苦,剖宮產對身體造成巨大傷害其原因力不能為同等因素。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對本案提起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權菲、趙興霖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鄒文梅
審判員潘賓
審判員何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肖桐安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