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世忠、成都天府新區奧亞醫院有限責任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56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廖世忠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天府新區奧亞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奧亞醫院)、原審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油氣工程公司)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75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唐健獨任審理,于2021年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審開庭時廖世忠明確主張不向油氣工程公司主張權利,因此油氣工程公司在二審中的訴訟地位仍以一審訴訟地位確定,為原審被告。上訴人廖世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蔣佑欣、被上訴人奧亞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奎到庭參加訴訟,油氣工程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廖世忠上訴請求:1.改判奧亞醫院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合計268741.59元;2.改判奧亞醫院承擔后續所有的治療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奧亞醫院未盡到基本的告知義務。一、2018年5月28日,廖世忠根據工作單位油氣工程公司的安排到奧亞醫院參加體檢,奧亞醫院告知下載優建康APP查詢體檢結果即可。廖世忠檢查完后返回瀘州,當日下午奧亞醫院電話告知廖世忠“肺動脈瓣輕度反流”,需重新檢查,廖世忠隨即登錄優建康APP查詢電子版體檢報告,顯示主要陽性結果及異常如下:“眼科檢查結果……肺動脈瓣反流(輕度)……TMT全身檢查:結論詳見TMT健康評估報告單,血小板分布寬度(偏低)……結果13.7”等共計6項異常;無其他異常。鑒于被告知的問題和電子體檢報告結論,廖世忠咨詢了專業人員,對相關異常有所了解后,未再回成都。此后廖世忠未再接到任何關于體檢異常的告知。直到2019年12月10日,廖世忠到單位領取到2018年度的紙質報告才獲知體檢報告中的CT檢查報告顯示“左肺下葉后基底段腫塊伴厚壁空洞,考慮肺癌?感染性病變待排,請結合臨床及其他檢查”,該檢查結果未在優健康APP電子報告中顯示,廖世忠也未在體檢后接到電話告知。廖世忠相信了優建康APP的記載結果,才做了相應的判斷。因此奧亞醫院具有重大過錯。二、奧亞醫院作為體檢機構,應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履行醫療機構的職責和義務。在發現參檢人員存在建康隱患或者需要復查時,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均應如實、及時地告知參檢者本人,確保體檢結果及時傳達到參檢人員。在必要的時候還應告知公司檢查情況,不能以“體檢報告及相關建康信息屬于個人隱私”規避責任。三、奧亞醫院在當日的通話中,并未告知紙質體檢報告中載明的“左肺下葉后基底段腫塊伴厚壁空洞,考慮肺癌?感染性病變待排,請結合臨床及其他檢查”結果,只提到了“肺動脈瓣反流”,因此奧亞醫院很有可能在體檢報告還未完整出來之前就打了電話。首先,如果如其所記載的內容進行告知,廖世忠在獲知身體可能存在異常狀況的情況下,正常都是第一時間積極相應配合復查,而非到身體出現異常狀況時才去處理;第二,奧亞醫院在一審提交的體檢報告電子版與廖世忠領取的紙質報告不符,仍然欠缺提示“左肺下葉后基底段腫塊伴厚壁空洞,考慮肺癌?感染性病變待排,請結合臨床及其他檢查”的部分。第三,體檢報告在體檢后差不多一個月后(2018年6月21日)才送達到廖世忠的單位,也能從側面證明紙質報告記載的內容是在5月28日之后才最終確定。因此奧亞醫院在5月28日的通話中可能根本就未知悉全部體檢結果。綜上,一審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存在部分關鍵事實未查清的情形,直接關系到奧亞醫院是否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奧亞醫院辯稱,廖世忠體檢當天發現左肺下葉后基底段腫塊厚壁空洞,考慮肺癌等情況,奧亞醫院的專家打電話告知了廖世忠本人及時復查。廖世忠體檢后24天,奧亞醫院將包括廖世忠在內的員工體檢報告送到其單位。國家明確規定健康體檢是根據疾病線索發現后提出建議,不允許有醫療行為,廖世忠主張電話回訪沒有告知癌癥,延誤治療是把治療和建議混淆。奧亞醫院完全盡到了體檢義務和告知義務,沒有任何過錯,奧亞醫院通過優健康官網發布的報告有陽性結果數據,具體的檢查結果應以紙質報告為準。廖世忠接到奧亞醫院的電話,又登陸了優健康APP看到6項異常指標,后咨詢了專業人員,不關注紙質報告的重要提示,是自己忽略健康問題。廖世忠患癌癥是自身的疾病,與健康體檢不存在必然聯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廖世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奧亞醫院、油氣工程公司連帶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268741.59元;2.判令奧亞醫院、油氣工程公司承擔廖世忠所有后續治療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廖世忠系油氣工程公司川西分公司員工。2018年5月28日,廖世忠到奧亞醫院參與職工體檢。當日下午廖世忠接到奧亞醫院電話,要求其復查。2018年6月21日,奧亞醫院將廖世忠的體檢報告送交油氣工程公司川西分公司。體檢報告中“CT檢查報告”載明,“影像學診斷:左肺下葉后基底段腫塊伴厚壁空洞,考慮肺癌?感染性病變待排。請結合臨床及其他檢查。”2019年12月9日,廖世忠到單位領取了2018年的體檢報告。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廖世忠在奧亞醫院體檢,雙方形成醫療關系。油氣工程公司未從事醫療活動,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廖世忠主張奧亞醫院沒有及時送達體檢報告導致其病情加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結合奧亞醫院曾電話通知廖世忠復查,并將體檢報告送交油氣工程公司川西分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此外,奧亞醫院是否及時送達體檢報告,與廖世忠病情是否加重沒有因果關系。故對廖世忠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廖世忠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8元,減半收取計194元,由廖世忠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提交了新的證據,本院依法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奧亞醫院新提交優健康APP健康體檢報告打印版,擬證明電子報告和紙質報告中的數據差異,是因考慮患者的隱私問題,已經載明詳見紙質報告。廖世忠質證后認為不屬于新證據,打印版與紙質報告不一致。本院審查認為,打印版的體檢報告也屬書證,廖世忠自己也安裝了優健康APP,本院要求廖世忠打印了優健康APP的報告,經核實內容一致,因此打印版的健康體檢報告可作為證據采納。根據一審中經質證的健康體檢合同、體檢報告、病歷資料、醫療費結算票據及二審中當事人一致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5月24日,甲方油氣工程公司與乙方成都美年體檢醫院有限公司簽署《2018年度健康體檢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預計400人次提供約定的醫學檢查和檢測,完成體檢工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出具個人體檢報告,甲方在發放的過程中須根據本單位要求做到妥善保管并送達本人,同時承擔信息保密責任。合同中對其他權利義務和事項也進行了約定。合同約定的體檢實際由奧亞醫院實施。2018年5月28日,廖世忠接到奧亞醫院電話通知后即登陸優健康APP,優健康APP顯示廖世忠異常指標四項,分別為晶體后囊密度增高、竇性心律不齊、肝囊腫、肺動脈瓣反流(輕度)。2018年5月29日10時56分報告的CT檢查報告顯示廖世忠胸部CT平掃影像學診斷為“左肺下葉后基底段腫塊伴厚壁空洞,考慮肺癌?感染性病變待排。請結合臨床及其他檢查。”優健康APP中體檢報告全文部分“主要陽性結果及異常情況”顯示廖世忠“眼科檢查結果:雙側晶體后囊下皮質密度增高”;耳鼻喉檢查結果:咽部粘膜充血,自訴有慢性鼻炎史;心電圖檢查結果:竇性心律不齊;上腹部超聲:肝囊腫;心臟超聲檢查:肺動脈瓣反流(輕度);TMT全身檢查:結論詳見TMT健康評估報告單;血小板分布寬度(偏低):(結果:13.7范圍:15.0-18.1%);胸部CT平掃:檢查結果請見紙質報告”。奧亞醫院交付給油氣工程公司川西分公司的廖世忠的紙質報告“主要陽性結果及建議”與優健康APP打印的報告全文“主要陽性結果及異常情況”內容相同。2018年7月初,廖世忠經單位安排到國外工作,2019年3月返回國內。2018年9月12日,油氣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員吳樹勤在QQ群中發布信息,告知廖世忠等參加健康體檢人員的報告已領回。2019年11月6日至7日,廖世忠在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門診治療,產生門診醫療費4972.53元。2019年11月7日,廖世忠因“呼吸困難伴腹脹腹痛3天”入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19年11月13日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結核性心包炎、結核性胸膜炎、肝血管瘤、肝囊腫。本次住院產生醫療費21760.6元。2020年1月15日,廖世忠因“發現左肺下葉腫物1+年”入四川省腫瘤醫院住院治療,2020年1月23日出院,出院診斷:1.左肺下葉腺癌伴骨、胸膜、心包、淋巴結轉移(cT2bN2M1cⅣB期),2.骨繼發惡性腫瘤,3.惡心和嘔吐,4.惡性胸腔積液。本次住院產生醫療費26918.46元,其中醫保統籌基金支付11041.57元。2020年2月12日,廖世忠在國藥集團西南醫藥有限公司武侯區武興四路藥店購買克唑替尼膠囊(賽可瑞)1瓶共15600元,其中醫保支付11700元,個人支付3900元。2020年3月10日再次購買兩瓶共31200元,其中醫保支付23400元,個人支付7800元。購藥發票已開,廖世忠已經交由用人單位報銷。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和采信的證據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7580號民事判決;
二、成都天府新區奧亞醫院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廖世忠精神損害撫慰金壹萬伍仟圓(小寫¥:15000.00元);
三、駁回廖世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4元,由成都天府新區奧亞醫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743.7元,由廖世忠負擔1220.7元,成都天府新區奧亞醫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23元,廖世忠多預交的3587.3元予以退還。成都天府新區奧亞醫院有限責任公司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在履行判決義務時直接向廖世忠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唐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朱婭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