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5民初89222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祝鵬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超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該起交通事故車輛修理費、吊車費、牽引費、評估費共計人民幣3173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20年7月24日13時,原告員工王葉春駕駛滬EPXXXX環衛專項作業車在老港生活垃圾處置場五期填埋場發生側翻事故,后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責任認定,系單方事故,故原告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事后事故車輛維修定損期間被告的定損人員來查勘后至今未出具相關定損單、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得到被告方定損員口頭告知原告起訴,故原告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該起事故車輛作出物損評估。此次事故所產生的車輛修理費21906元、吊車費7575元、牽引費1500元、評估費750元,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載明事故的發生經過,無法反映車輛存在碰撞或傾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原告不同意承擔保險賠付責任,若確認車輛確實發生傾覆,則屬于被告保險責任的范圍;2、原告訴請車輛損失過高,我方定損金額為12450元,應按照該金額確定原告損失,對于評估費不同意承擔;關于施救費由于原告只提供清障作業單沒有發票,無法確認。原告主張的吊車費不同意承擔,原告主張的吊車費金額過高且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原告車輛需要吊車,事故認定書未載明車輛存在傾覆。根據發票顯示,吊車及施救總金額7575元,原告仍另行主張施救費1500元,屬于重復主張;3、原告購買的是營運保險,需要提供駕駛員的營運資格證。
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證明車輛投保情況;
證據2、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證明駕駛員駕駛資格;
證據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責任的事實及認定;
證據4、《物損評估意見書》及照片、《事故車輛勘估表》、評估費發票,證明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的車損評估情況、原告評估費用;
證據5、維修清單及發票,證明維修費支出21906元;
證據6、機械車輛作業簽單、吊車費發票、牽引服務作業告知單及發票,證明原告支出吊車費7575元、牽引費15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載明有傾覆、碰撞情況;
對證據4、5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維修費金額不認可,要求按照被告定損金額12450元認定;
對證據6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施救費重復主張。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車牌號為滬EPXXXX車輛(發動機號XXXXXXXXXXXX)向被告投保商業險,商業險保單號為PDAAXXXXXXXXXXXXXXXXXX,保險期間自2020年6月28日0:00時起至2021年6月27日24:00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555100元,投保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2000000元,投保不計免賠。
2020年7月24日13時,原告員工王葉春駕駛滬EPXXXX環衛專項作業車在老港生活垃圾處置場五期填埋場發生側翻事故,車輛進入疊加鋪設鋼板的道路后,因道路不平整導致了車輛側翻事故,90度側翻。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系單方事故,因原告員工王葉春未確保安全造成事故,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原告車輛進行現場勘估,《物損評估意見書》載明直接物質損失為21906元。
另查明,涉案車輛經上海旭豪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公司修復,發生維修費21906元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3173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3元,減半收取計296.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巍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璞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