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紅梅、亳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民申25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慕紅梅因與被申請人亳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書店)、亳州市譙城區古城中心衛生院(以下簡稱古城衛生院)、李振宇、亳州市敬海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敬海商貿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6民終8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慕紅梅申請再審稱,1、原審法院認定慕紅梅的借款時間與借款用途不能相互印證錯誤。2、原審法院對慕紅梅提供的第三組證據,認定為“該證據無法證明采購人是否向亳州市敬海公司支付貨款的事實”錯誤,該認定顛倒了舉證責任。3、慕紅梅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其對亳州市敬海公司享有合法債權以及敬海公司對古城衛生院、新華書店享有合法到期債權。4、李振宇不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慕紅梅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坤
審判員董祝新
審判員袁學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旭染
書記員杜楠楠
判決日期
2021-03-02